相称性与善意
案件详情 :
Re X and Y (亲权令:追溯授权付款) [2011] EWHC 3147 (Fam)
背景
本案涉及一对英国夫妇,A先生和A太太。他们在英国和欧洲经历了多年不成功的生育治疗后,由于英国代孕母亲短缺,被建议在印度探索代孕途径。他们与德里的一家诊所签订了代孕协议,涉及两位代孕母亲C和E,以提高成功生育的机会。
两位代孕母亲都成功怀孕;X(男孩)和Y(女孩)出生仅相隔几天。这两个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使用A先生的精子和同一位匿名卵子捐赠者受孕。孩子出生后,由A先生和A太太照顾,最终获得了英国护照并移居英国。随后,父母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申请亲权令。
双方论点
主要法律障碍是 《2008年HFEA》第54(8)条,该条禁止支付超出“合理产生的费用”的款项,除非获得法院授权。
- 申请人: A先生和A太太承认,支付的款项——大约230,000卢比(约合3,015英镑)给每位代孕母亲——可能超过了合理费用,并包含一定的利润成分。然而,他们辩称自己出于善意行事,付款金额并非不成比例以至于冒犯公共政策,且孩子的最佳利益需要批准这些命令。
- 儿童代表: X和Y的代表同意,虽然付款不属于“合理费用”,但其数额尚未大到足以“压倒”代孕母亲的意志。他们认为,法院应主要关注儿童的终身福利。
法官判决
家事法庭庭长Nicholas Wall爵士批准了X和Y的亲权令。他追溯性地授权了支付给印度代孕母亲的款项,得出结论认为作出命令的法律要求已得到满足,且该结果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判决理由
法院的推理集中在三个关键因素上:
- 福利至上: 根据 《201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亲权令)条例》,儿童的福利现在被视为贯穿其一生的“最高考量因素”。这标志着从以往福利仅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标准发生了转变。
- 公共政策与儿童利益: 法官承认在禁止商业代孕与已经与家庭安定下来的儿童福利之间取得平衡的困难。他指出,拒绝作出命令将“严重损害”儿童的福利。
- 相称性与善意: 法官认定A先生和A太太“完全真实且坦率”。虽然诊所对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不明,但考虑到代孕母亲的经济状况(她们分别从事女佣和管家工作),这些金额并不被认为是不相称的。
结论
在 Re X and Y 案中,高等法院确认,虽然司法机构必须审查国际代孕是否存在“购买”儿童的迹象,但儿童的终身福利是压倒一切的因素。通过追溯授权超出费用的付款,法院优先考虑了儿童与预期父母之间法律关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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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委托父母是一对定居在英国的已婚夫妇,他们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由于父母不了解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的具体法律要求,他们直到2014年2月才申请亲权令——远远超过了该法第54(3)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根据印度和英国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视为法定父母,这使得委托父母尽管与X有生物学关系和日常照顾,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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