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在巴士站的一岁女孩,30年后为何仍无法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法庭案件:Glorya a/p Kuppa v Ketua Pengarah Pendaftaran Negara & Ors [2026] MLJU 2891
法庭案件编号:W-01(A)-218-05/2025

1997年12月3日凌晨1时左右,在彭亨州文德甲(Mentakab)一个寂静的巴士站,一名年幼的小女孩被发现独自遭到遗弃。这个女孩后来被一对马来西亚印度夫妇领养,并在马来西亚成长、生活了将近30年。她有马来西亚的养父母,也曾取得合法的领养令。她的人生几乎全部都在马来西亚度过。然而,在2026年6月30日,上诉庭最终仍然驳回了她争取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诉求。这宗案件说明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长期生活在马来西亚、拥有报生纸甚至合法领养令,并不代表一个人就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本案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这名女孩当年被发现时究竟多大。根据警方报告,她被发现时大约一岁半;后来进行的医疗评估则认为她大约一岁。这个年龄上的差异,在一般人的眼中可能并不重要,但在宪法下却可能成为决定公民身份的关键。

联邦宪法第二附录第19B条文针对被遗弃的新生儿设有一项重要的推定机制。简单来说,如果一名新生儿被发现遭到遗弃,法律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其母亲为当地居民,从而帮助解决弃婴无法确认亲生父母身份的问题。对许多弃婴而言,这项规定可能成为取得公民身份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本案的问题就在于:Glorya被发现时已经不是“新生儿”。

辩方曾主张应当对“新生儿”(new born child)作较为宽广的解释,但法院并没有接受这一观点。法院认为,第19B条文的文字已经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制在“新生儿”。一个大约一岁甚至一岁半的孩子,在医学及法律意义上都不能再被视为新生儿。因此,即使她是在幼年时期被遗弃,也无法仅仅因为自己是被遗弃的儿童,就享有第19B条文所提供的推定保护。

这也反映出国籍案件中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法院虽然可以理解申请人的处境,但最终仍必须根据宪法的文字及法律标准作出判断。对于Glorya而言,她与 “新生儿” 之间仅仅相差大约一年,却足以让她无法依靠这项特别的宪法推定。

除了年龄问题,本案的出生登记及领养记录也进一步说明,报生纸和领养令本身并不会自动创造公民身份。

Glorya的出生登记并不是在她出生后立即完成,而是在多年之后才处理。直到2008年6月20日,福利局才代为提出出生登记申请。2009年签发的第一张报生纸上,她的公民身份被注明为 “尚未确定” (Belum Ditentukan)。到了2012年,她取得了地方法庭发出的领养令,并因此获得另一张新的报生纸,但这一次,她的身份却被注明为 “非公民” (Bukan Warganegara)。

这也带出了本案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领养可以建立养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但领养本身并不会改变孩子出生时的国籍事实。

换句话说,领养令并不能追溯到1997年,把养父母变成孩子的亲生父母。公民身份问题所关注的,是宪法规定的法律条件是否在相关时间点已经满足,而不是一个人后来是否被马来西亚家庭领养。

因此,即使一个孩子拥有马来西亚出生证明,也不能单纯根据出生证明上的身份栏,就断定其已经依法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出生证明可以作为证明身份及出生事实的重要文件,但它本身并不是公民权的法律来源。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法律来源,最终仍然必须回到联邦宪法。

本案另一个关键障碍,则是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出生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根据申请人所依赖的宪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且在出生时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相关法律条件可能为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提供基础。但问题是,“没有其他国籍”并不是仅仅由申请人声称即可成立,而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Glorya的亲生父母身份从一开始就无法确认。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无法排除她可能通过亲生父母的血缘关系而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可能性。由于申请人无法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无法确认她在出生的那一刻确实没有任何其他国籍。

这对弃婴案件尤其重要。一个人后来是否一直生活在马来西亚,并不等于能够证明其出生时没有外国国籍。同样地,在马来西亚成长、接受教育、拥有马来西亚养父母,甚至持有报生纸,都不能自动取代对出生时国籍状况的法律证明。

不过,这宗案件并不是一个完全没有希望的故事。法院在判决中也表达了对Glorya处境的同情(empathise)。毕竟,她几乎一生都生活在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就是她实际生活的地方。但法院的同情并不能取代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驳回的是她依据相关宪法规定要求通过“法律运作”(operation of law)取得公民身份的诉求,并不意味着她永远没有任何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途径。法院特别指出,她仍然可以考虑根据联邦宪法第19条,通过入籍(naturalisation)途径向政府提出申请。由于她已经在马来西亚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这可能成为她未来寻求合法身份的另一条道路。

这宗案件给弃婴、领养家庭以及长期在马来西亚生活但身份未确定的人一个非常重要的提醒:报生纸不是公民身份的保证,领养令也不是公民身份的终点。真正决定公民身份的,是宪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申请人能否以足够证据证明这些条件已经满足。

对于被遗弃儿童而言,越早处理出生登记、亲生父母身份、可能涉及的外国国籍,以及公民身份问题,就越重要。因为当时间过去几十年后,再回头寻找已经失联的亲生父母或证明一个人在出生时的国籍状态,往往会变得极其困难。

Glorya的案件最令人深思的地方,或许正是这一点:她的人生可能一直都只有一个家——马来西亚。但在法律上, “我一生都生活在这里” 与 “我在出生时依法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仍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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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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