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M/MACC 案件(贪污案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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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虚假索偿罪、它所涵盖的日常文件,以及公司如何识别虚假、虚报及重复的发票 一项不涉及贪污的贪污罪行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大部分罪行都涉及贿赂,即法令所称的「报酬」。第18条则有所不同。它针对的是利用虚假文件误导雇主或其他委托人的人。本书把它形容为与法令中其他贿赂罪行截然不同的罪行。 涉及的金额可以非常庞大。本书提到,反贪会曾就一项从未举办的数码科技培训计划中约2700万令吉的虚假索偿,扣留了多名人士。成为虚假索偿受害者的公司,可能为从未进行的工作,或为价值远低于所付金额的劣质货物及服务,损失数以百万令吉计的金钱。批准这些索偿的不良员工,往往正是主要的得益者。 第18条的规定:浅白解读 若有人作出以下行为,即触犯第18条下的罪行: 他向代理人(例如客户或政府部门的雇员)提供 或他本身作为代理人,意图欺骗其委托人(例如他的雇主)而使用 任何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而他有理由相信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实际上的意思 被告向代理人提供文件,或作为代理人使用该文件 供应商把发票交给客户的员工,或雇员向公司提交索偿 该文件是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文件 与雇主或客户事务有关的文件,通常涉及金钱事宜 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 重要的细节有误,例如数量、日期、金额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被告有理由相信该文件是虚假的,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他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文件有误,并意图欺骗 这项罪行历史悠久。《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及《1997年反贪污法令》都有类似的条文,而它最初是从英国《1906年防止贪污法令》引入的。下文的数宗案件是根据1961年法令作出裁决,但有关原则至今仍然适用。 规则一:无须涉及贿赂,也无须有个人利益 对这项罪行最早的挑战出现在英国的Sage v Eicholz一案。该案根据英国1906年法令作出裁决,其后也获马来西亚法院引用。一名业主向水务当局提交了一份「空置索偿」,虚报其建筑物部分单位空置的时间比实际更长,以便缴付较低的水费。他辩称,由于该法令关乎贪污,而没有任何人被收买,因此他不可能有罪。 英国法院驳回了这个论点。法院指出,「贪污地」一词出现在该条文两项有关贿赂的部分,却被刻意排除在虚假索偿的部分之外,原因可能是贪污往往很难证明。当法律的文字清晰时,不能用法令的名称来收窄其含义。马来西亚法院也依循这个立场。 案例焦点:Abdul Rahim Hassan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 [1997] 4 CLJ Supp(新山高庭) 案情:第一上诉人是新山警区主任。他签署了三封致陆路交通局(JPJ)的信函,指三辆车子已在警方拍卖中售予第二上诉人,并要求陆路交通局协助为这些车子办理注册。事实上,这些拍卖从未举行。这些车子原本在新加坡注册。当关税局后来扣押这些车辆并展开查询时,下属官员被指示篡改警方档案,使这些车子看起来像是无人认领并经妥善拍卖的车辆。…
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你真的受到保护吗?
2022年初,马来西亚的「吹哨人保护」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据书中描述,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主席针对记者拉莉塔·库纳拉特南(Lalitha Kunaratnam)提起了一项诽谤诉讼,索赔约1000万令吉。此前,拉莉塔曾发表网路文章,指控该主席在多家公司持有价值超过10万令吉的股份,且未进行申报。反贪会也就此事向警方报案,声称这些指控虚假且未经核实。此举招致了多方批评,因为在某些人看来,拉莉塔属于「吹哨者」。
不只是贿赂:大多数员工从未听过的反贪会法令罪行
从为印度煎饼收取的「酬劳」(upah),到配偶的公司赢得合约,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中较鲜为人知的罪行,以及说明这些罪行的法院案例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从空中巴士、劳斯莱斯及罗斯玛太阳能案汲取的教训
提到腐败,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公务员私下收受现金的情景。但实际上,许多腐败行为完全发生在企业之间:例如,采购经理收受供应商的回扣;销售团队为了争取订单,向客户方的员工行贿;又或者代理人泄露竞争对手的投标信息,以此换取一笔私下的报酬。
贿赂的隐藏代价:无效合约、无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及失去的生意
在某些人眼中,贿赂仿佛是一条「捷径」。透过向官员行贿来解决难题,或是私下塞钱以获取合同,看起来既快速又便利。从帐面上看,为了赢得一份价值100万令吉的合约而支付10万令吉的贿赂,甚至可能显得「很划算」。但现实却截然不同。无论是贿赂行为本身,或是透过贿赂所换取的利益,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文将阐述当贪腐渗透到企业经营时,公司所面临的隐性代价:包括法院不予执行的合约、可能被推翻的仲裁裁决,以及一系列深远的财务、商业和人员后果。
每家马来西亚公司都应认识的免费反贪污工具
以浅白语言介绍马来西亚透明国际、公司委员会、国家治理、廉正及反贪污中心、国际商会、联合国、经合组织等机构发布的清单、范本及指南,以及如何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运用它们建立足够程序
马来西亚与邻国比较:新加坡、香港、澳洲及印度的企业贿赂法律
马来西亚企业的业务往往不限于国界之内。许多企业与新加坡进行贸易,从印度采购资源,在香港筹集资金,或在澳洲竞标专案。在此过程中,企业不仅需要考虑“马来西亚法律对贿赂有何规定?”,还必须思考:“在开展业务的国家,当地法律会对我的公司产生什么影响?”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简称“MACC法案”)第17A条于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条款参考了英国2010年。本文将探讨另外四个属于普通法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印度、澳洲、香港和新加坡——如何处理其境内人员行贿的企业,并分析马来西亚的相关规定在其中处于何种水准。
足够程序:公司在第17A条下唯一的辩护
许多企业主认为,只要公司制定了行为准则、在合约中加入了反贿赂条款,或者在共享文件夹里存有一份政策文件,就万事大吉了。遗憾的是,一旦员工或代理人为获取业务而行贿,这种「安全感」在法庭上恐怕连一天都站不住脚。自2020年6月1日起,根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简称「MACC法案」)第17A条的规定,若与公司或合伙企业相关的人员实施了贿赂行为,则该企业须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律仅为企业留出了一条「脱身」途径:证明其已采取了「充分的程序」来防止此类贿赂行为的发生。本文将阐述何谓“充分的程序”,探讨“T.R.U.S.T.”五项原则在实践中如何运作,分析从真实案例中可汲取的教训,并为各类企业(即便规模最小的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行动建议。
第17A条解读:公司何时会因他人行贿而被控
贵公司正在竞标一份大额合同。一位销售经理为了达成业绩目标,私下向客户方相关人员递上了一份“心意”。最终合同到手,董事会对此感到满意,而高层也无人过问这份合同究竟是如何拿下的。在过去,如果此类事件败露,面临起诉的通常只是那位销售经理,而从中获利的公司往往能置身事外。腐败曾被视为个人犯罪,因此仅有个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随着2009年《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法》(简称“MACC法案”)第17A条的引入,这一局面发生了改变。如今,公司本身也可能在法庭上受到指控,其董事和经理亦可能被一并起诉。本文将详细阐述第17A条的运作机制、适用对象、处罚力度,以及企业应如何采取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马来西亚反贪会(MACC)的调查权:关于问话、搜查、扣押及冻结令,您需要了解的事项
深入了解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所拥有的调查权力,包括讯问、搜查、扣押及冻结令,以及MACC官员的职责与豁免权。
上游罪行必须被证实吗?从赛沙迪案及近期其他洗钱案件汲取的教训
在马来西亚的洗钱案件中,上游罪行无须先被定罪,但控方仍须证明有关款项是黑钱。联邦法院在赛沙迪案中的判决,正好说明了控方无法证明时会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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