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从空中巴士、劳斯莱斯及罗斯玛太阳能案汲取的教训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从空中巴士、劳斯莱斯及罗斯玛太阳能案汲取的教训

为什么「这只是一宗商业交易」不能成为辩护理由、为什么单靠合规手册会失败,以及马来西亚、新加坡及英国的法院如何看待惩罚公司之间的贪污

 

问题比许多人想像的更大

当人们想到贪污时,脑海中浮现的往往是公务员在桌底下收钱的画面。但许多贪污行为完全发生在企业之间,例如采购经理收取供应商的回扣、销售团队付钱给客户的员工以赢得订单,或代理为换取秘密费用而泄露竞争对手的标书。

数据显示,这个问题在马来西亚相当严重。根据本书所引述的世界银行企业调查,2015年有28.2%的马来西亚企业表示每年至少接获一次索贿要求。相比之下,瑞典、爱尔兰及荷兰在2020年的数字介于0%至0.4%之间。

反贪会本身在2022年的数据也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类别逮捕人数(2022年)
私人领域386
公职人员323
一般公众181
其他19

本书指出,这并不令人意外。自《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第17A条于2020年6月生效以来,反贪会的执法范围已从个人延伸至公司及合伙企业,无论它们是在马来西亚还是海外注册成立。

 

企业贪污在哪里发生

没有任何行业能免于贪污风险。贪污可能在组织内部及外部发生:

  • 在外部,公司可能贿赂公职人员以避免执法行动或影响决定、贿赂生意伙伴以赢得合约,或与竞争对手勾结组成卡特尔,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在内部,贪污可能涉及在招聘、采购、行政及财务等范畴操控公司本身的程序,影响从东主、董事到初级员工的每一个人。

 

小型企业面对特殊的压力

本书所引述的研究显示,中小型企业比大型跨国企业更容易受贪污影响。中小型企业往往缺乏抵抗索贿要求的议价能力,也缺乏建立合规制度或定期进行审计的资源。它们也可能更受诱惑,以行贿方式赢得凭往绩无法赢得的合约。本书引述的一份报告指出,80%的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受到贪污影响,而这为取得执照、融资及进入供应链制造了障碍。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中小型企业是马来西亚经济的支柱,而第17A条下的足够程序辩护适用于每一个商业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小型公司不能辩称自己规模太小,所以无须设立反贪污程序。

 

当大公司的政策失效时

跨国企业通常有较多资源投放在合规方面,但英国的案例显示,单靠书面政策并不能阻止贪污。教训是,政策只有在确实被遵守及执行时才会发挥作用。

案例焦点: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mec 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 [2021] Lexis Citation 110(Southwark刑事法院)

案情:在1996年至2014年期间,当该公司仍名为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时,它利用代理向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及巴西的公职人员输送款项。十项控罪中有四项涉及马来西亚的犯罪行为,时间由1997年至2010年。该公司一直设有反贪污政策,但有人制造文件以掩饰这些付款,而英国严重诈骗办公室发现公司内存在一种漠视合规程序的文化。

董事部的失职: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律师调查了多个国家的涉嫌贪污事件,并汇报了显示高级员工及董事可能违反反贿赂法律的证据。集团母公司的董事部在2007年讨论了有关沙特阿拉伯的报告,但在获得法律上并无举报义务的意见后,决定不向当局作任何举报。不久之后,非常相似的贪污行为就在巴西出现。

法官的看法:虽然法律上并没有举报涉嫌罪行的责任,但法官表示,所有公民都有道德上的责任,而这项责任至少同样适用于公司。他形容董事部的失职令人痛心,并指出该公司的政策从未发挥作用,因为公司本身并不希望它们发挥作用。

结果:根据一项于2021年7月获批准的暂缓起诉协议,作为与英国、美国及巴西当局达成的全球和解的一部分,该公司须在英国支付约9990万英镑及340万英镑的讼费,其中约2170万英镑是针对马来西亚犯罪行为的罚款。法官之所以批准这项协议,只是因为该公司其后已两度易手,现由John Wood Group拥有,而这名无辜的买家已全面配合调查。

教训:发现贪污时,隐瞒只会令情况更糟。对买家来说,这宗案件也说明了在收购一家公司之前进行反贪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因为新的拥有人可能最终要为旧管理层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

本书中的其他例子也显示了同样的模式:

公司已有的措施出了什么问题结果
空中巴士2012年获颁反贪污合规证书,并设有针对生意伙伴的书面尽职调查政策政策很容易被绕过。其中一项是,以「赞助」由两名亚洲航空高层拥有的一支运动队伍的名义,支付了5000万美元在英国支付接近10亿欧元,全球支付超过35亿欧元(2020年)
Petrofac一家大型国际石油及天然气集团高层主管利用代理贿赂官员,以赢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及阿联酋的石油合约,为价值约26亿英镑的合约支付了约3200万英镑的贿款2021年10月被裁定七项控罪成立,须支付约2280万英镑的没收款项、超过4700万英镑的罚款及700万英镑的讼费
劳斯莱斯合规团队、合约审查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其中包括为一名亚洲航空集团高层的私人飞机提供价值320万美元的信贷,以及为中国东方航空提供500万美元的信贷(见下文)在英国支付超过5亿1000万英镑(2017年)
Airline Services Ltd2010年由外部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一份反贪污政策草案及多份清单在一次培训之后,该公司告诉其顾问它将采取「不同的做法」,并没有落实有关建议约300万英镑的利润返还、罚款及讼费

 

劳斯莱斯与中国东方航空:无视警告

其中一个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涉及国家控股的中国东方航空。2010年,该航空公司的一名董事要求劳斯莱斯资助一项管理培训计划,并为一个飞行员保健中心提供捐款,而这个中心被视为他的个人项目,并将为16架飞机的引擎「敲定交易」。劳斯莱斯同意分别捐出300万美元及200万美元。

随后发生的事情,显示警告如何在公司内部被凌驾:

  1. 劳斯莱斯的合规及法律人员提出了关注,而一家外部律师事务所也表示,这项安排有违反美国反贿赂法律的风险。
  2. 员工建议把信贷转换为现金,让该航空公司随意使用。一名合规人员警告,这样做只会增加风险。
  3. 原定的计划原来是一次为期两星期的纽约商学院之旅,入住四星级酒店并有丰富的社交活动,但实际的培训只有七天。合规部门促请团队立即停止并作出检讨。
  4. 面对该航空公司的不满,劳斯莱斯最终以一项500万美元的「零件」信贷取代有关资金,而该航空公司以现金方式提取了这笔信贷。

根据法院的资料,相关引擎及维修合约的毛利约为3110万英镑。教训是,合规人员必须拥有叫停交易的权力,而不只是提出意见。

 

Airline Services:两家私人公司之间的贪污

根据本书的描述,Airline Services案显示,贪污不一定要涉及政府官员。一名本应代表汉莎航空(Lufthansa)行事的代理,同时暗中为Airline Services工作,并在公司内部被称为「我们的人」。在三次招标中,他泄露了机密资料、竞投者名单及一名竞争对手的定价,甚至建议Airline Services提高价格,损害了汉莎航空的利益。Airline Services赢得了价值超过670万英镑的合约。它承认从2011年7月至2015年初并没有设立足够程序。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法院说不

被控贪污的人经常辩称,由于没有涉及公职人员,他们的罪行纯属商业事宜,应被判罚款而不是监禁。法院(尤其是新加坡的法院)坚决驳斥了这个论点。

案例焦点:Lim Teck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04] 2 SLR(R) 525(新加坡高庭)

案情:Lim是一家为船只供应燃油的船用燃油供应公司的董事。他与员工串谋付钱给验船师,让他们虚假地证明客户的船只已收到足量的燃油,但事实上公司一直短供燃油,并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向船上的轮机员回购燃油。他为员工设定取得非法「收益」的目标,并教导他们如何避开便衣反贪污人员。六项控罪所涉及的贿款合共只有6300新元。

他的论点:他表示,商业情境中的贪污通常只会被判罚款,而收受贿赂的验船师也没有被判入狱。

判决:法院维持他监禁六个月及罚款24万新元的判刑,并裁定:

•     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贪污之分是生硬而人为的。如今私人公司提供许多公共服务,它们的贪污可能对公众造成同样大的损害。

•     他的行为可能损害公众对验船师的独立性以及新加坡船用燃油供应业的信心。

•     送贿者与受贿者的罪责起点相同,但由于Lim策划了这项计划并助长了贪污文化,他的罪责比验船师更重。

•     单靠罚款无法阻吓一个从中获取丰厚利润的人,因为他可以轻易缴清罚款。刑事司法制度绝不能沦为犯案者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对象。

案例焦点: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eng Thor [2011] 4 SLR 217(新加坡高庭)

案情:Ang是一家为半导体制造商供应设备的上市公司的总执行长。他向希捷(Seagate)的一名雇员支付9万7158新元,以换取采购订单,并与其联合董事经理在马六甲的一家酒店,把5万新元交给英飞凌(Infineon)马来西亚厂房的一名董事,以取得一份价值约100万新元、涉及四台机器的订单。

下级法院:地方法官就每项控罪判处最高10万新元的罚款,理由是私人领域的贪污通常应被判罚款,而送贿者的罪责比受贿者轻。

判决:在上诉时,高庭判处每项控罪监禁六个星期,刑期分开执行,另每项控罪罚款2万5000新元。高庭裁定,对于私人领域的贪污,并不存在应判罚款的推定,而送贿者也不会仅因为他是送贿的一方就罪责较轻。高庭强调,法院必须为商界树立正确的道德基调,而涉及高级经理或重要商业交易的贪污,会大大增加罪行的严重性。

案例焦点:Public Prosecutor v Syed Mostofa Romel [2015] 3 SLR 1166(新加坡高庭)

案情:Romel是一名见习验船师,负责检查要求进入一个石油码头的船只。他告诉一名船长,其船只有高风险缺陷,将无法进入码头,然后要求对方付钱,以便不把这些缺陷写入报告。船长举报了他,他在一次诱捕行动中被捕。三次所涉及的贿款合共7200美元。

判决:地方法官判处监禁两个月。首席大法官把刑期加重至监禁六个月,并裁定那种认为公共领域贪污会被判入狱、而私人领域贪污只会被判罚款的看法是错误的。若私人领域的贪污涉及庞大金额、持续一段长时间,或涉及严重背弃信任,判刑的起点很可能是监禁。对码头及其工人构成的安全风险,则是另一个加重刑罚的因素。

私人领域贪污的三种类型:法院描述了三大类型,至今仍是实用的指引:

类型

情况

可能的判刑

1. 收买利益

收钱的人在其权力范围内给予利益,例如向付款人下订单,无论付款人是否值得获得这项利益

视乎案情而定,并可能包括监禁

2. 付钱让某人疏忽职守

收钱的人视而不见,例如检查员无视缺陷

经常被判监禁

3. 付钱以避免不合理的损害

收钱的人索取金钱,并威胁要造成他无权造成的损害,例如阻挠执照或合约

一般会被判监禁,属于最严重的类型

在Romel案中提及的一宗相关上诉中,一名大厦经理要求一名清洁分包商每月付他600新元,并威胁会给予不良报告,令分包商可能失去合约。他原本被判的罚款同样被改为监禁。而在Takaaki Masu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4 SLR 160一案中,两名被派驻新加坡的日本经理,以威胁取消一名面粉经销商长期的经销权为手段,在数年间从他身上勒索了约200万新元,结果两人各被判监禁43个月零三个星期、罚款约20万新元及罚金约100万新元。

 

马来西亚也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案例焦点:Public Prosecutor v Subahir bin Salmin [2009] MLJU 670(莎阿南高庭)

案情:Subahir是一家私人建筑公司的项目协调员。一名工人在工作场所意外中断腿后,Subahir让人填写该工人的工时卡,显示他在2001年10月工作了30天,但实际上他只工作了四天。这张工时卡被用来支付约1455令吉的薪金及加班费,而Subahir兑现了公司的薪金支票。该工人本身只获支付他实际工作日数的工资,于是他举报了此事。

判决:地庭接受他声称管理层已同意协助受伤工人的说法,宣判他无罪。在上诉时,高庭认为这个说法是事后补救,因为在盘问期间从未向公司东主提出。高庭根据《1997年反贪污法令》裁定他使用虚假文件误导其委托人罪成,并判他监禁八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

法院的讯息:法官指出,与涉及政府公务员的罪行不同,企业界的罪行通常不会被带上法庭,但在私人公司中发生的事情仍然是贪污,是一种必须被消灭的祸害。雇主必须能够信任其雇员会代表他们诚实行事。

 

罗斯玛太阳能案

案例焦点: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 [2022] 9 CLJ 83(高庭)

背景:私人公司Jepak Holdings Sdn Bhd建议进行一项项目,为砂拉越369所乡村学校提供太阳能混合电力及维修服务,以取代柴油发电机。当时的教育部长怀疑该公司是否有能力执行如此规模的项目,并曾建议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本书的描述,高庭的裁定如下:该公司的代表透过其特别官员,被介绍给时任首相的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Datin Seri Rosmah Mansor)。她并未担任任何政府职位。法院裁定,在该公司提出给予10%之后,她索取了1亿8750万令吉,即12亿5000万令吉项目的15%,作为协助该公司以直接谈判方式取得项目的诱因。这笔付款以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的顾问协议作掩饰,而所涉及的服务从未提供。该公司获直接委任,在符合一般条件之前就取得了6300万令吉的预付款,然后在她的住家支付了150万令吉现金。法院也裁定,其他官员本来不倾向于批准该公司的要求,但在时任首相的指示下才予以批准。

判刑:她根据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被定罪,并被判监禁十年及罚款9亿7000万令吉,本书形容这是马来西亚贪污罪行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法院拒绝了她以自己是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初犯及前「第一夫人」为由,要求只判监禁一天的求情。法院表示,贪污已渗透到社会几乎每一个层面,必须在它演变成一场大流行病之前加以遏止。

现况:在撰写本书时,该案仍在上诉庭等待上诉。

本书从这宗案件中得出了几个教训。虽然案件涉及一项政府项目,但被告并不是以公务员的身份被控。她的影响力来自她作为首相夫人的地位,而她利用这种影响力从一家私人公司身上索取金钱。采购程序被公然无视,而最大的输家是国家本身。本书认为,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罚款创下纪录,而这宗案件也强化了司法机关对贪污采取的强硬立场,无论被告是否公务员。法官也警告,如果贪污不受遏止,社会将逐渐把它视为生活和做生意的常态。

 

这对马来西亚企业有何意义

常见的看法案例显示的事实
「这只是一宗商业交易,所以只会被判罚款。」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法院经常把私人领域的犯案者判入狱,即使涉及的金额很小,例如6300新元或1455令吉
「我们是付钱的一方,而不是收钱的一方,所以我们的责任较轻。」送贿者与受贿者的罪责起点相同,而策划者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对待
「我们有反贪污政策,所以我们受到保护。」空中巴士、Amec Foster Wheeler及劳斯莱斯都有政策。重要的是这些政策是否被遵守及执行
「如果我们发现问题,可以私下处理。」在Amec Foster Wheeler案中,董事部不举报的决定受到谴责,而贪污行为也持续发生
「我们规模太小,不需要合规措施。」第17A条下的足够程序辩护适用于每一个商业组织,无论其规模大小
「没有涉及官员,所以不算贪污。」贿赂私人公司的雇员或代理,就像在Airline Services案及希捷案中一样,同样属于贪污

 

实用清单

  • 像对待贿赂官员一样严肃地对待私人领域的贿赂。你的政策应涵盖与客户、供应商、代理及竞争对手的往来,而不只是与政府的往来。
  • 赋予合规部门真正的权力。合规人员必须能够叫停交易,而不只是提出会被凌驾的关注。
  • 仔细审查「巧立名目」的付款。在这些案件中,赞助、培训基金、信贷、折扣及顾问协议都曾被用来掩饰贿赂。
  • 查核你的代理。确保代理没有暗中为另一方行事,并只为真实且有文件记录的服务付款。
  • 对警示迹象采取行动并作出举报。如果内部调查发现贪污,应公开处理,而不是试图私下遏止。
  • 保护工时卡、索偿及发票。即使是为误导公司而作出的轻微伪造,也可能导致提控及监禁。
  • 在收购公司之前进行反贪污尽职调查。你可能会继承它过去的不法行为。
  • 按照你的规模调整程序,但一定要设立程序。中小型企业可以从一项清楚的政策、一份礼物登记册、基本的尽职调查及一个举报渠道开始。

 

总结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法院的答案很清楚:不。无论是董事贿赂验船师、总执行长付钱给客户的员工、验船师勒索船长、协调员伪造工时卡,还是一名有人脉的人从一项学校项目中索取分成,对公平竞争、公众信心及经济所造成的损害都是真实的。

正如本书的结论所说,私人领域的贪污与公共领域的贪污同样应受谴责。随着第17A条如今使公司须直接承担责任,各种规模的马来西亚企业都可以预期法院会采取同样强硬的立场。

 

参考案例

  • Public Prosecutor v Rosmah binti Mansor [2022] 9 CLJ 83 (High Court),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Public Prosecutor v Subahir bin Salmin [2009] MLJU 670 (High Court, Shah Alam)
  • Lim Teck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04] 2 SLR(R) 525 (Singapore High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eng Thor [2011] 4 SLR 217 (Singapore High Court)
  • Public Prosecutor v Syed Mostofa Romel [2015] 3 SLR 1166 (Singapore High Court)
  • Takaaki Masu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4 SLR 160 (Singapore High Court)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mec Foster Wheeler Energy Ltd [2021] Lexis Citation 110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bus SE [2020] Lexis Citation 56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 [2017] Lexis Citation 3
  • Director of the Serious Fraud Office v Airline Services Ltd [2020] Lexis Citation 335,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 Petrofac Ltd (UK, October 2021), as described in the book from the company’s statement and news reports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有关暂缓起诉协议的事实,取自判决中所概述的经协定事实陈述。罗斯玛案的描述以原始资料的报道为准,当时该案仍在上诉中,其现况其后可能已有所改变。读者应就其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相关文章

反贪会上门了:公司在突击搜查期间应该怎么做

反贪会上门了:公司在突击搜查期间应该怎么做

以浅白语言解读反贪会的搜查及扣押权力、哪些行为构成阻挠、这些权力的界限在哪里,以及如何让你的团队在搜查之前、期间及之后做好准备
先行贿,后洗钱:贪污案件如何演变成洗钱案件

先行贿,后洗钱:贪污案件如何演变成洗钱案件

为什么一笔贿款可能导致反贪会法令及反洗钱法令下的两组控罪、控方必须证明什么,以及从SRC案、警员包庇赌博案及国油勘探虚假索偿案中汲取的教训
即用型反贪污工具包:样本条款、廉正协议及合规清单

即用型反贪污工具包:样本条款、廉正协议及合规清单

一份基于 T.R.U.S.T. 原则的实用自我评估核对清单,并附有适用于劳动合约、商业合约、第三方声明、廉洁协议及反腐败政策声明的参考措辞。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虚报索偿与假发票:即使没有贿赂,第18条也可能令你被告上法庭 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虚假索偿罪、它所涵盖的日常文件,以及公司如何识别虚假、虚报及重复的发票   一项不涉及贪污的贪污罪行 《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大部分罪行都涉及贿赂,即法令所称的「报酬」。第18条则有所不同。它针对的是利用虚假文件误导雇主或其他委托人的人。本书把它形容为与法令中其他贿赂罪行截然不同的罪行。 涉及的金额可以非常庞大。本书提到,反贪会曾就一项从未举办的数码科技培训计划中约2700万令吉的虚假索偿,扣留了多名人士。成为虚假索偿受害者的公司,可能为从未进行的工作,或为价值远低于所付金额的劣质货物及服务,损失数以百万令吉计的金钱。批准这些索偿的不良员工,往往正是主要的得益者。   第18条的规定:浅白解读 若有人作出以下行为,即触犯第18条下的罪行: 他向代理人(例如客户或政府部门的雇员)提供 或他本身作为代理人,意图欺骗其委托人(例如他的雇主)而使用 任何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而他有理由相信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实际上的意思 被告向代理人提供文件,或作为代理人使用该文件 供应商把发票交给客户的员工,或雇员向公司提交索偿 该文件是委托人拥有利益的文件 与雇主或客户事务有关的文件,通常涉及金钱事宜 该文件含有在重大细节上虚假、错误或有缺陷的陈述 重要的细节有误,例如数量、日期、金额或工作是否已经完成 被告有理由相信该文件是虚假的,并意图借此误导委托人 他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文件有误,并意图欺骗 这项罪行历史悠久。《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及《1997年反贪污法令》都有类似的条文,而它最初是从英国《1906年防止贪污法令》引入的。下文的数宗案件是根据1961年法令作出裁决,但有关原则至今仍然适用。   规则一:无须涉及贿赂,也无须有个人利益 对这项罪行最早的挑战出现在英国的Sage v Eicholz一案。该案根据英国1906年法令作出裁决,其后也获马来西亚法院引用。一名业主向水务当局提交了一份「空置索偿」,虚报其建筑物部分单位空置的时间比实际更长,以便缴付较低的水费。他辩称,由于该法令关乎贪污,而没有任何人被收买,因此他不可能有罪。 英国法院驳回了这个论点。法院指出,「贪污地」一词出现在该条文两项有关贿赂的部分,却被刻意排除在虚假索偿的部分之外,原因可能是贪污往往很难证明。当法律的文字清晰时,不能用法令的名称来收窄其含义。马来西亚法院也依循这个立场。 案例焦点:Abdul Rahim Hassan & Anor v Public Prosecutor [1997] 4 CLJ Supp(新山高庭) 案情:第一上诉人是新山警区主任。他签署了三封致陆路交通局(JPJ)的信函,指三辆车子已在警方拍卖中售予第二上诉人,并要求陆路交通局协助为这些车子办理注册。事实上,这些拍卖从未举行。这些车子原本在新加坡注册。当关税局后来扣押这些车辆并展开查询时,下属官员被指示篡改警方档案,使这些车子看起来像是无人认领并经妥善拍卖的车辆。…
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你真的受到保护吗?

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你真的受到保护吗?

2022年初,马来西亚的「吹哨人保护」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据书中描述,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主席针对记者拉莉塔·库纳拉特南(Lalitha Kunaratnam)提起了一项诽谤诉讼,索赔约1000万令吉。此前,拉莉塔曾发表网路文章,指控该主席在多家公司持有价值超过10万令吉的股份,且未进行申报。反贪会也就此事向警方报案,声称这些指控虚假且未经核实。此举招致了多方批评,因为在某些人看来,拉莉塔属于「吹哨者」。
不只是贿赂:大多数员工从未听过的反贪会法令罪行

不只是贿赂:大多数员工从未听过的反贪会法令罪行

从为印度煎饼收取的「酬劳」(upah),到配偶的公司赢得合约,以浅白语言解读《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中较鲜为人知的罪行,以及说明这些罪行的法院案例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从空中巴士、劳斯莱斯及罗斯玛太阳能案汲取的教训

私人领域的贪污比较不严重吗?从空中巴士、劳斯莱斯及罗斯玛太阳能案汲取的教训

提到腐败,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公务员私下收受现金的情景。但实际上,许多腐败行为完全发生在企业之间:例如,采购经理收受供应商的回扣;销售团队为了争取订单,向客户方的员工行贿;又或者代理人泄露竞争对手的投标信息,以此换取一笔私下的报酬。
贿赂的隐藏代价:无效合约、无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及失去的生意

贿赂的隐藏代价:无效合约、无法执行的仲裁裁决及失去的生意

在某些人眼中,贿赂仿佛是一条「捷径」。透过向官员行贿来解决难题,或是私下塞钱以获取合同,看起来既快速又便利。从帐面上看,为了赢得一份价值100万令吉的合约而支付10万令吉的贿赂,甚至可能显得「很划算」。但现实却截然不同。无论是贿赂行为本身,或是透过贿赂所换取的利益,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文将阐述当贪腐渗透到企业经营时,公司所面临的隐性代价:包括法院不予执行的合约、可能被推翻的仲裁裁决,以及一系列深远的财务、商业和人员后果。
赶在反贪会之前发现贪污:公司的风险地图与数据分析

赶在反贪会之前发现贪污:公司的风险地图与数据分析

贪污为何会在组织内部发生、应该从哪里着手寻找,以及每家马来西亚企业都能用来及早发现贪污的简单、低成本工具
每家马来西亚公司都应认识的免费反贪污工具

每家马来西亚公司都应认识的免费反贪污工具

以浅白语言介绍马来西亚透明国际、公司委员会、国家治理、廉正及反贪污中心、国际商会、联合国、经合组织等机构发布的清单、范本及指南,以及如何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运用它们建立足够程序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Private Client Service, AMLA, SPRM Cases, Commercial Crime/White Collar Crime, Bank Negara Account Freezing, LHDN Matter, Malaysian Surrogacy Advisory, Malaysia Citizenship, Stateless Child & JPN Advisory, Child Adoption.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