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你真的受到保护吗?
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你真的受到保护吗?
法律规定你必须举报什么、你实际上获得什么保护、举报者如何失去保护,以及为什么公司如今需要设立本身的举报渠道
为什么举报成为焦点
2022年初,举报者保护问题在马来西亚成为新闻头条。根据本书的描述,反贪会主席就记者Lalitha Kunaratnam的网上文章提出诽谤诉讼,索偿约1000万令吉。这些文章指他持有多家公司价值超过10万令吉的股份而没有申报。反贪会也报案,声称她的指控虚假且未经证实。这项行动引起各方批评,因为有些人视她为举报者。
然而,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她并不是受保护的举报者,因为她的披露是向公众而不是向执法机构作出的。这宗案件正好点出本文的核心问题:如果你在马来西亚揭发不法行为,法律真的会保护你吗?
答案取决于你是否了解三项不同的法律,即反贪会法令第25条下的举报责任、反贪会法令第65条下的线人保护,以及《2010年举报者保护法令》(WPA)下范围较广的保护。
第一部分:你可能在法律上必须作出举报
许多人以为举报是自愿的。但就贿赂而言,往往并非如此。反贪会法令第25条对任何人施加举报责任,无论是被官员接近的一般公众,还是被提出以金钱换取某种投票的国会议员。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 | 你必须举报 | 没有举报的刑罚(根据本书所述) |
有人向你给予、承诺或提出贿赂 | 向最近的反贪会官员或警员举报有关礼物、承诺或提议,以及该人的姓名(若知道) | 监禁最高10年及罚款最高10万令吉 |
有人向你索取或取得贿赂,或企图这样做 | 尽早向最近的反贪会官员或警员举报有关要求,并提供完整及真实的描述,以及该人的姓名(若知道) | 若无合理辩解,监禁最高2年及罚款最高1万令吉 |
本书解释了这项责任如何逐步扩大。在旧有的《1961年防止贪污法令》下,没有举报索贿要求并不构成罪行。这项罪行是由《1997年反贪污法令》订立的。举报行贿提议的责任过去只适用于国会议员、公共机构成员及公务员,但反贪会法令把它扩大至每一个人。其用意是让索贿者面对大得多的被举报风险,从而起到阻吓作用。
「如果我举报后发现是我搞错了怎么办?」 有些人担心会因虚假举报而受到惩罚。反贪会法令第27条确实把作出虚假陈述或与先前陈述不一致的陈述列为罪行。然而,本书指出,这项罪行要求当事人知道该陈述是虚假、具误导性或前后不一致的。真诚地作出举报的人,并不会触犯这项罪行。 |
第二部分:法律提供什么保护?
反贪会法令第65条下的保护
第65条保护线人。若反贪会官员根据从某人取得的资料作出投诉,有关资料及提供资料者的身份都必须保密。这些资料及身份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披露,也不得被下令披露,而作为证据呈交的文件可以把能辨认身份的细节隐藏。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条件。这项保护并不是自动的。只有在反贪会官员确实以你的资料作为投诉依据时,保护才会适用。如果官员决定不采取行动,你的身份在这项条文下就不受保护。正如本书所指出,这取决于一项完全不在线人控制范围内的决定,可能会令人却步。
《2010年举报者保护法令》下的保护
《举报者保护法令》提供范围较广的保护。该法令的通过,是为了鼓励披露公共及私人领域的不当行为、保护作出披露的人,并确保有关事项获得调查。主要的定义如下:
词语 | 在《举报者保护法令》下的含义 |
举报者 | 根据第6条向执法机构披露不当行为的任何人 |
不当行为 | 任何一经证实即构成纪律罪行或刑事罪行的行为 |
执法机构 | 具有调查及执法职能或权力的政府部门、局、机构或团体(联邦、州或地方),或依法成立的机构,包括这类机构的某个单位或部门 |
披露的依据 | 合理相信某人曾经、正在或准备从事不当行为,但前提是该披露并未被任何成文法明文禁止 |
一旦作出适当的披露,无论它是否导致纪律行动或提控,保护都会适用。《举报者保护法令》提供三项主要保护:
保护 | 涵盖范围 | 违反时的刑罚 |
保密 | 举报者及被牵涉者的身份、职业、住家及工作地址及行踪、所披露的资料,以及任何一经披露可能对任何人造成损害的资料 | 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
豁免 | 不会因作出披露而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也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或纪律行动、申索或要求 | 不适用 |
免受不利行动 | 涵盖举报者及任何与其有关系或有关联的人。不利行动包括伤害、损失或损害、恐吓或骚扰,以及干扰其工作,例如歧视、解雇、降职、停职、终止聘用、纪律行动或不利对待,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威胁 | 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5年,或两者兼施 |
根据本书引述,反贪会本身的网站列出了向反贪会举报时获得保护的实际条件。线人必须愿意让反贪会知道其身份、必须亲身与反贪会官员见面,而若以信件、电邮、电话或短讯举报,则必须提供其身份及联络资料。换句话说,匿名举报并不会获得《举报者保护法令》的保护。
第三部分:你可能如何失去保护
原因一:你告诉了错误的人
本书把这形容为关键的要求:披露必须向执法机构作出,而不能向其他任何人作出。上诉庭严格应用了这项要求。
案例焦点:Rokiah binti Mhd Noor v Menteri Perdagangan Dalam Negeri, Koperasi & Kepenggunaan Malaysia & Ors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MLJU 1765(上诉庭) 案情:Rokiah是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的副总执行长,而Azryain则是其培训学院的院长。2011年10月,他们联名写了一封信,对公司委员会的高级官员作出严重指控,包括指有人串谋委任一名不合资格的人担任下一任总执行长、指此人正受到反贪污机构调查,以及指总执行长纵容其行为并干预调查。这封信寄给了公司委员会的成员及反贪污委员会,但也寄给了首相、副首相、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部长,以及政府首席秘书。 他们的遭遇:公司委员会以损害其声誉为由对他们采取纪律行动。Rokiah的合约被终止,其委任被撤销,而Azryain则被降一级。纪律委员会指出(其中几点),这些指控没有确实的证据支持、两人没有使用适当的内部投诉渠道,而且反贪会已调查有关指控,并没有发现任何不当行为。 他们的论点:有关纪律行动是《举报者保护法令》第10条下针对举报者的非法报复。 判决:上诉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首相、副首相、部长及政府首席秘书都不是执法机构。由于有关披露也送达了这些人,Rokiah及Azryain并不符合《举报者保护法令》下举报者的资格,因此不能要求获得保护。即使法院接受他们的指控属于「不当行为」的范围,而且他们被解雇及降职属于「不利行动」,法院仍然得出了这个结论。 法院的另一项警告:法院也指出,《举报者保护法令》第8(1)条禁止举报者在调查期间披露有关机密资料。这样做可能导致刑事提控。 教训:如果你同时把相同的指控寄给其他人,即使你已向正确的机构举报也不足够。应只使用适当的渠道,并对事件保密。 |
原因二:法定的例外情况适用
《举报者保护法令》允许在以下情况下撤销保护:
在以下情况下,保护可被撤销…… | 简单来说 |
举报者曾参与不当行为 | 你不能利用举报来掩护自己的参与 |
举报者故意作出一项他明知或相信是虚假,或不相信是真实的重大陈述 | 在举报中说谎或夸大其词 |
有关披露属于无聊或无理取闹 | 缺乏实质内容或为了滋扰他人而作出的举报 |
有关披露主要是质疑政府政策的是非,包括公共机构的政策 | 不同意政策并不等于举报 |
作出披露纯粹或主要是为了避免被解雇或受到其他纪律行动 | 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本身的纪律案件影响而作出举报 |
举报者在作出披露或提供进一步资料时犯罪 | 例如非法取走或泄露文件 |
报复者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
焦点:《举报者保护法令》下首宗已知的控罪 根据本书的描述,2020年12月11日,Education Malaysia Global Services(EMGS)前副总执行长Wafiy Abd Aziz根据《举报者保护法令》第10条被控。他被指煽动EMGS主席签署一份文件,终止一名曾向反贪会举报其涉嫌不当行为的举报者的聘用。 2022年5月20日,地庭在没有要求他答辩的情况下宣判他无罪,裁定控方未能证明表面证据成立。本书指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公开,因此控方必须证明什么才能确立非法报复,目前仍不清楚。 为何重要:这项控罪显示报复行为可能导致刑事提控,而无罪判决则显示这类案件可能很难证明。 |
那么,你真的受到保护吗?制度中的漏洞
本书的结论是,马来西亚目前的法定制度不足以鼓励举报,尤其是在商业组织内部。它指出了多项弱点:
- 只有执法机构才算数。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等团体曾批评这项限制。向媒体、公众、政治人物,甚至你本身的雇主作出的披露,都不受《举报者保护法令》保护。
- 如果机构本身牵涉其中怎么办?如果一名反贪会官员向你索取贿赂,你被期望向反贪会举报,也就是牵涉其中的那个机构。许多人都会犹豫。
- 「无聊或无理取闹」取决于主观判断。举报者可能担心会因为对其举报的一项可能很武断的评估而失去保护。
- 内部举报不获承认。欧盟在2019年发出的指令,要求拥有50名或以上员工的机构设立内部举报渠道,但马来西亚法律并不把公司的内部渠道视为作出受保护披露的合法途径。
- 第65条下的保护并不是自动的。它取决于反贪会官员是否选择根据你的资料采取行动。
- 使用率偏低。一名首相署部长引述的数据显示,在2011年至2021年期间,执法机构共接获73,545份报告,但只有527名线人挺身而出。本书认为,这反映了公众的认知度低及对制度缺乏信心,并指出政府正考虑修订《举报者保护法令》。
这些问题并非马来西亚独有。本书引述2017年一项欧洲调查,其中81%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没有举报自己经历或目睹的贪污行为,最常见的原因是害怕面对法律及财务后果。
给有意举报者的实用指南
应该做 | 不应该做 |
向反贪会或警方等执法机构举报 | 把相同的指控寄给部长、高层政治人物、媒体或社交媒体 |
如果你希望获得《举报者保护法令》的保护,应向机构表明身份并提供联络资料 | 如果你需要法律保护,就不要依赖匿名举报 |
按照第25条的规定,及时举报行贿提议及索贿要求 | 只是拒绝贿赂而不作声 |
举报你真诚相信的事,并坚持你能够支持的事实 | 夸大其词、胡乱猜测,或加入你不相信是真实的说法 |
在调查期间对事件保密 | 在调查进行期间讨论或传播有关资料 |
在安全的情况下,也使用公司的内部渠道 | 以为单是作出内部举报就能获得《举报者保护法令》的保护 |
第四部分:公司应该怎么做
由于法定制度存在漏洞,本书认为公司必须承担大部分责任。这对公司本身的保护也很重要。面对第17A条控罪的公司必须证明它设有足够程序,而政府的《足够程序指引》建议公司:
- 设立一个容易使用且保密、可匿名使用的举报渠道,让内部及外部人士就真实或涉嫌的贪污行为或反贪污计划的弱点提出关注。
- 设立一套安全的资讯管理系统,保护举报者的身份及所举报的资料。
- 鼓励使用举报渠道举报涉嫌或真实的贪污行为及计划的弱点。
- 鼓励人们真诚地举报涉嫌、企图或实际的贪污行为。
- 禁止报复任何真诚作出举报的人。
本书补充了英国透明国际的建议,例如由一个独立单位管理举报渠道。这能增强员工的信心,并避免投诉由被投诉者本身处理的问题。
跟进与渠道同样重要
本书以欧盟指令作为良好跟进做法的典范。虽然该指令不适用于马来西亚,但它提供了一个实用的基准:
步骤 | 欧盟基准 |
安全的渠道 | 在设计及运作上确保举报者及任何被点名者的身份保密,并阻止未获授权的员工查阅 |
确认收悉 | 在7天内向举报者确认已收到举报 |
负责人 | 委任一名公正的人士或部门负责跟进、与举报者沟通及要求提供更多资料 |
认真跟进 | 妥善进行调查,包括匿名举报 |
回馈 | 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3个月)提供回馈 |
外部选择 | 清楚说明如何向当局作出外部举报 |
建立勇于发声的文化
本书也建议公司考虑另外四个方面:
方面 | 含义 |
公司文化 | 鼓励员工及早提出关注,即使只掌握很少的资料,并优先审视举报。预防胜于治疗。 |
认知 | 确保员工知道有哪些渠道可用,以及可以在哪里就下一步取得保密的意见。 |
公开 | 公布举报的统计数据及所采取的行动。这能阻吓不法行为,并让举报者知道他们的举报是有作用的。 |
外部参与 | 把渠道开放给生意伙伴及其他外部人士,而不只是员工。 |
小型公司?保持简单 并没有一体适用的做法。本书指出,在国家治理、廉正及反贪污中心的案例研究中,小型公司的举报渠道可以只是一个专用的举报电邮地址。匿名、保密及支持发声的文化这些核心元素,设立起来并不昂贵。 |
公司清单
- 我们是否设有保密的举报渠道,并允许匿名举报?
- 它是否开放给外部人士,例如供应商、承包商及客户?
- 它是否由独立人士管理,而不是由最有可能被投诉的人管理?
- 所举报的资料是否安全存放,并只限获授权的员工查阅?
- 我们是否确认收悉举报并提供回馈,并在设定的时间内完成?
- 我们的政策是否明文禁止报复,而我们是否对违规行为采取行动?
- 员工是否知道这个渠道,以及他们在第25条下举报行贿提议及索贿要求的责任?
- 我们是否告诉员工如何作出外部举报,即向反贪会或警方举报?
总结
那么,你真的受到保护吗?只有在你严格遵守规则的情况下才会。法律规定你必须举报行贿提议及索贿要求,并在《举报者保护法令》下提供有意义的保护,但前提是你向执法机构举报、表明身份、真诚行事,并对事件保密。正如Rokiah案所显示,即使出于最好的意图,若做得过了头,也可能令你完全失去保护。
在举报法律获得改革之前,本书认为公司必须填补这个空缺。一套有效的内部投诉程序及一项坚决反对报复的政策,是公司所能采取的最具成本效益的反贪污措施之一,也是第17A条下足够程序辩护的重要部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反映的是原始资料中所描述的法律及事件。政府曾表示计划修订《2010年举报者保护法令》,因此读者应查核目前的立场。任何考虑作出披露的人,都应就其具体情况寻求专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