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反贪会(MACC)的调查权:关于问话、搜查、扣押及冻结令,您需要了解的事项
1.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能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负责接收并审查有关违反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举报,并对此类举报展开调查。反贪会亦可侦查和调查涉嫌罪行,包括任何涉嫌企图或共谋触犯该法令下的罪行。
反贪会可审查公共机构的做法、制度与程序,以协助发现违法行为,并识别可能助长贪污的做法或程序。
反贪会亦肩负预防与教育职责,包括就杜绝贪污的方法向人民提供咨询与协助,向公共机构建议改革以减少贪污的可能性,以及向公众进行反贪教育。
2.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的权力与豁免权
在履行职责与职能时,反贪会拥有依据1967年警察法令所委任的警官所具备的一切权力。这些权力包括检查执照和车辆、扣留及搜查飞机、设置路障,以及要求人员留在室内。
反贪会官员亦享有与依据1967年警察法令所委任的警官相同的豁免权。
除上述权力外,反贪会官员在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还拥有进一步的调查权力。有关罪行的举报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若反贪会官员有理由怀疑已触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罪行,则应展开调查。
为进行此类调查,反贪会可行使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及刑事诉讼法典下所赋予的一切调查权力。
3. 反贪会调查期间对人员的讯问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被赋予广泛权力,可讯问人员并获取信息,以调查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罪行。
若调查官员认为某人可能掌握与调查相关的信息,调查中的反贪会官员可要求该人到反贪会接受口头讯问。反贪会亦可要求提交官员认为可能有助调查的账簿、文件、记录、账目、电脑化数据或其核证副本。
反贪会还可要求人员到场提供笔迹或声音样本。反贪会亦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经宣誓或确认的书面陈述,内容须包含被认为与调查相关的信息。
4. 回答问题的义务
被命令出席口头讯问的人员必须遵守命令条款,并可能被要求连续数日到场,直至讯问完成。
在讯问期间,该人员须披露其所知的所有信息,并须如实、尽其所知所信地回答问题。
重要的是,反贪污委员会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仅因答案可能使其本人或其配偶入罪而拒绝回答问题。
这一点对于被反贪会传召的人员尤为重要,应在出席讯问前予以了解,尤其是在其自身行为可能成为调查一部分的情况下。
5. 办公时间以外的讯问
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并未将讯问限制在正常办公时间内。
此问题曾于Datuk Seri Ahmad Said Hamdan, Ketua Suruhanjaya, Suruhanjaya Pencegah Rasuah Malaysia及其他人诉Tan Boon Wah [2010] 3 MLJ 193(上诉庭)一案中获得上诉庭审理。
陈文华(音译,Tan Boon Wah)为加影市议员,被要求到沙阿南的反贪会总部协助调查,身份为证人。其后,他自当晚约9时45分起接受问话,直至翌日凌晨2时53分。
高等法院最初接受证人只能在办公时间内接受讯问的论点,并裁定陈文华在办公时间以外遭非法扣留,因而判决因非法拘禁而须支付赔偿。该高等法院判决记载于Tan Boon Wah诉Datuk Seri Ahmad Said Hamdan, Ketua Suruhanjaya, Suruhanjaya Pencegah Rasuah Malaysia及其他人 [2010] 2 MLJ 411一案。
然而,上诉庭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
上诉庭裁定,有关法例须依其字面含义予以执行。若某人被命令依反贪会命令条款出席讯问,该等条款可包括反贪会官员所订定的到场时间。
因此,法律上并无规定反贪会讯问只能于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
上诉庭进一步将”逐日”一词解释为自一个24小时周期至另一个周期持续不间断之意。因此,在该案情况下,于办公时间以外对陈文华进行讯问,并不构成非法拘禁。
法院同时强调,在调查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严重罪行时,迅速采取行动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延误可能影响证人证词可信度的情况下。
6. 文件的保存与提交
若反贪会命令某人提交任何账簿、文件、记录、账目或电脑化数据,该人即须承担与保存相关材料有关的特定法律义务。
该人不得隐藏、销毁或更改有关材料,不得将其移出马来西亚,不得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材料,不得更改或涂改其中任何记录,亦不得协助或与他人共谋进行任何此类行为。
因此,一旦收到反贪会的提交令,应特别注意妥善保存所有可能相关的实体及电子记录。
7. 宣誓或确认书面陈述
若反贪会要求某人提供经宣誓或确认的书面陈述,该人在法律上须如实披露通知所要求、其本人所知或可获取的所有信息。
该人不得仅以该信息可能使其本人或配偶入罪为由,拒绝提供或披露该信息。
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遵守反贪会的合法命令并非可自行选择之事。
若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反贪会依法行使权力所作出的命令,或拒绝履行该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本身即可能构成刑事罪行。
如上文所述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条文所载,不遵守规定可致该人面对最高一万令吉罚款及最长两年监禁。
因此,当某人收到反贪会通知或被要求出席反贪会讯问时,应先厘清所行使的法定权力、该人被传召的身份、所要求信息或文件的范围,以及该人相应的法律义务与潜在风险,然后方作回应。
8. 反贪会的搜查、进入及扣押权力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在调查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下的罪行时,被赋予广泛的搜查、进入及扣押权力。
若有理由怀疑与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罪行有关的证据可能存放于某特定地点,反贪会可进入该处所,并扣押及接管账簿、文件、记录、账目、数据或其他相关物品。反贪会亦可检查该等材料并予以复印。
对人员、处所及车辆的搜查
在搜查过程中,反贪会官员可对处所内发现的人员进行搜查及扣留。若有必要以利于搜查进行,有关人员亦可被带往他处进行搜查,而在该人身上发现的物品亦可予以扣押及扣留。
反贪会亦可破开、检查及搜查相关物品、容器或盛装器具。其权力亦延伸至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截停、搜查及扣押车辆。
必要时,反贪会官员可使用武力进入处所,包括破开外门或内门或窗户,以及强行移除对进入、搜查、扣押或移走构成的任何阻碍。
处所或车辆内发现的人员亦可被扣留,直至相关搜查完成为止。
以马来文或英文以外语言书写的文件
若反贪会所扣押的账簿、文件或记录并非以马来文或英文书写,反贪会可要求将该等材料翻译。
这对于业务记录、往来文件或交易文件以其他语言保存的公司及个人而言,尤为相关。
查阅银行及金融信息
反贪会的调查权力亦延伸至金融机构所持有的信息。
若认为对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调查有必要,反贪会可查阅并复印金融机构有关某人的银行账簿、账户、文件、股份账户、购货账户、开支账户及其他账户。
反贪会亦可检查存放于金融机构的保险箱内容,并要求提供与相关账户或材料有关的其他信息。
因此,若符合行使此等权力的法定要求,银行及金融记录可能成为反贪会调查的一部分。
接管文件及金融记录
反贪会的权力不仅限于检查或复印相关材料。
若反贪会认为在不接管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地进行检查或复印,或存在材料可能遭篡改或销毁的风险,或该等材料可能作为起诉罪行的证据所需,反贪会可予以接管。
拒绝合作的后果
若未能或拒绝按反贪会合法要求披露信息,或提交账目、文件或物品,该人可能触犯刑事罪行。
一经定罪,该人可被处以不超过一万令吉的罚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因此,当个人或公司遭反贪会搜查,或收到提交文件或金融信息的要求时,应厘清反贪会要求的法律依据及范围、所涉及的材料,以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确保妥善保存可能相关的证据。
9. 反贪会对财产的冻结与扣押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依据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法令”),在调查过程中被赋予广泛的财产扣押与冻结权力。
这些权力可延伸至动产及不动产,包括存于金融机构的款项。
可被扣押的财产
在调查反贪污委员会法令下的罪行期间,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构成罪行标的物或与该法令下罪行相关的证据,该财产即可被扣押。
该权力并不限于现金或银行账户,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亦可延伸至其他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
扣押的效力
财产一经扣押,对该财产的任何处置即受到重大法律限制。
就已扣押财产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均属无效,任何人或机关均不得予以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生效。
此外,未经检察总长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就已扣押财产提起、维持或继续任何民事诉讼、诉讼程序、扣押令、执行令或类似程序。
实际效果是,在扣押令有效期间,扣押可能大幅限制业主转让、处置、强制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受影响财产的能力。
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
除扣押外,反贪会亦有权禁止就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交易。
若该财产为存于金融机构的款项,反贪会可发出冻结令,指示该金融机构不得释放、转移、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款项或其任何部分。
因此,在冻结令生效期间,该令可能有效阻止账户持有人动用或处理受影响资金。
存放于马来西亚境外的财产
反贪会的调查程序亦可延伸至存放或存置于马来西亚境外的财产。
在此等情况下,可寻求检察总长的协助,向马来亚高等法院申请禁令,禁止持有该财产之人,或该财产所存置之人,处理该财产。
这对于涉及跨越一个以上司法管辖区的资产、资金或金融安排的调查而言,尤为相关。
对客户的实际影响
扣押令或冻结令可能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即时影响,尤其是在受影响财产涉及营运账户、业务资金或其他重要资产的情况下。
收到此类命令后,应厘清该命令的法定依据、所涉及的财产、所施加的限制,以及可用以质疑、变更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命令的法律途径。
同时亦应特别注意,不得违反有效扣押令或冻结令的条款而转让、隐藏、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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