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反貪會(MACC)的調查權:關於問話、搜索、扣押及凍結令,您需要了解的事項

1.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的職責與職能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負責接收並審查有關違反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的舉報,並對此類舉報展開調查。反貪會亦可偵查和調查涉嫌罪行,包括任何涉嫌企圖或共謀觸犯該法令下的罪行。

反貪會可審查公共機構的做法、制度與程序,以協助發現違法行為,並識別可能助長貪污的做法或程序。

反貪會亦肩負預防與教育職責,包括就杜絕貪污的方法向人民提供諮詢與協助,向公共機構建議改革以減少貪污的可能性,以及向公眾進行反貪教育。

2.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的權力與豁免權

在履行職責與職能時,反貪會擁有依據1967年警察法令所委任的警官所具備的一切權力。這些權力包括檢查執照和車輛、扣留及搜查飛機、設置路障,以及要求人員留在室內。

反貪會官員亦享有與依據1967年警察法令所委任的警官相同的豁免權。

除上述權力外,反貪會官員在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還擁有進一步的調查權力。有關罪行的舉報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若反貪會官員有理由懷疑已觸犯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的罪行,則應展開調查。

為進行此類調查,反貪會可行使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及刑事訴訟法典下所賦予的一切調查權力。

3. 反貪會調查期間對人員的訊問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被賦予廣泛權力,可訊問人員並獲取信息,以調查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下的罪行。

若調查官員認為某人可能掌握與調查相關的信息,調查中的反貪會官員可要求該人到反貪會接受口頭訊問。反貪會亦可要求提交官員認為可能有助調查的賬簿、文件、記錄、賬目、電腦化數據或其核證副本。

反貪會還可要求人員到場提供筆跡或聲音樣本。反貪會亦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經宣誓或確認的書面陳述,內容須包含被認為與調查相關的信息。

4. 回答問題的義務

被命令出席口頭訊問的人員必須遵守命令條款,並可能被要求連續數日到場,直至訊問完成。

在訊問期間,該人員須披露其所知的所有信息,並須如實、盡其所知所信地回答問題。

重要的是,反貪污委員會法令規定,任何人不得僅因答案可能使其本人或其配偶入罪而拒絕回答問題。

這一點對於被反貪會傳召的人員尤為重要,應在出席訊問前予以了解,尤其是在其自身行為可能成為調查一部分的情況下。

5. 辦公時間以外的訊問

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並未將訊問限制在正常辦公時間內。

此問題曾於Datuk Seri Ahmad Said Hamdan, Ketua Suruhanjaya, Suruhanjaya Pencegah Rasuah Malaysia及其他人訴Tan Boon Wah [2010] 3 MLJ 193(上訴庭)一案中獲得上訴庭審理。

陳文華(音譯,Tan Boon Wah)為加影市議員,被要求到沙阿南的反貪會總部協助調查,身份為證人。其後,他自當晚約9時45分起接受問話,直至翌日凌晨2時53分。

高等法院最初接受證人只能在辦公時間內接受訊問的論點,並裁定陳文華在辦公時間以外遭非法扣留,因而判決因非法拘禁而須支付賠償。該高等法院判決記載於Tan Boon Wah訴Datuk Seri Ahmad Said Hamdan, Ketua Suruhanjaya, Suruhanjaya Pencegah Rasuah Malaysia及其他人 [2010] 2 MLJ 411一案。

然而,上訴庭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

上訴庭裁定,有關法例須依其字面含義予以執行。若某人被命令依反貪會命令條款出席訊問,該等條款可包括反貪會官員所訂定的到場時間。

因此,法律上並無規定反貪會訊問只能於正常辦公時間內進行。

上訴庭進一步將「逐日」一詞解釋為自一個24小時週期至另一個週期持續不間斷之意。因此,在該案情況下,於辦公時間以外對陳文華進行訊問,並不構成非法拘禁。

法院同時強調,在調查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的嚴重罪行時,迅速採取行動至關重要,尤其是在延誤可能影響證人證詞可信度的情況下。

6. 文件的保存與提交

若反貪會命令某人提交任何賬簿、文件、記錄、賬目或電腦化數據,該人即須承擔與保存相關材料有關的特定法律義務。

該人不得隱藏、銷毀或更改有關材料,不得將其移出馬來西亞,不得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這些材料,不得更改或塗改其中任何記錄,亦不得協助或與他人共謀進行任何此類行為。

因此,一旦收到反貪會的提交令,應特別注意妥善保存所有可能相關的實體及電子記錄。

7. 宣誓或確認書面陳述

若反貪會要求某人提供經宣誓或確認的書面陳述,該人在法律上須如實披露通知所要求、其本人所知或可獲取的所有信息。

該人不得僅以該信息可能使其本人或配偶入罪為由,拒絕提供或披露該信息。

不遵守規定的後果

遵守反貪會的合法命令並非可自行選擇之事。

若未能遵守或拒絕遵守反貪會依法行使權力所作出的命令,或拒絕履行該人應承擔的相關法律義務,本身即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如上文所述反貪污委員會法令條文所載,不遵守規定可致該人面對最高一萬令吉罰款及最長兩年監禁。

因此,當某人收到反貪會通知或被要求出席反貪會訊問時,應先釐清所行使的法定權力、該人被傳召的身份、所要求信息或文件的範圍,以及該人相應的法律義務與潛在風險,然後方作回應。

8. 反貪會的搜查、進入及扣押權力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在調查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下的罪行時,被賦予廣泛的搜查、進入及扣押權力。

若有理由懷疑與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罪行有關的證據可能存放於某特定地點,反貪會可進入該處所,並扣押及接管賬簿、文件、記錄、賬目、數據或其他相關物品。反貪會亦可檢查該等材料並予以複印。

對人員、處所及車輛的搜查

在搜查過程中,反貪會官員可對處所內發現的人員進行搜查及扣留。若有必要以利於搜查進行,有關人員亦可被帶往他處進行搜查,而在該人身上發現的物品亦可予以扣押及扣留。

反貪會亦可破開、檢查及搜查相關物品、容器或盛裝器具。其權力亦延伸至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截停、搜查及扣押車輛。

必要時,反貪會官員可使用武力進入處所,包括破開外門或內門或窗戶,以及強行移除對進入、搜查、扣押或移走構成的任何阻礙。

處所或車輛內發現的人員亦可被扣留,直至相關搜查完成為止。

以馬來文或英文以外語言書寫的文件

若反貪會所扣押的賬簿、文件或記錄並非以馬來文或英文書寫,反貪會可要求將該等材料翻譯。

這對於業務記錄、往來文件或交易文件以其他語言保存的公司及個人而言,尤為相關。

查閱銀行及金融信息

反貪會的調查權力亦延伸至金融機構所持有的信息。

若認為對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的調查有必要,反貪會可查閱並複印金融機構有關某人的銀行賬簿、賬戶、文件、股份賬戶、購貨賬戶、開支賬戶及其他賬戶。

反貪會亦可檢查存放於金融機構的保險箱內容,並要求提供與相關賬戶或材料有關的其他信息。

因此,若符合行使此等權力的法定要求,銀行及金融記錄可能成為反貪會調查的一部分。

接管文件及金融記錄

反貪會的權力不僅限於檢查或複印相關材料。

若反貪會認為在不接管相關材料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地進行檢查或複印,或存在材料可能遭篡改或銷毀的風險,或該等材料可能作為起訴罪行的證據所需,反貪會可予以接管。

拒絕合作的後果

若未能或拒絕按反貪會合法要求披露信息,或提交賬目、文件或物品,該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該人可被處以不超過一萬令吉的罰款、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因此,當個人或公司遭反貪會搜查,或收到提交文件或金融信息的要求時,應釐清反貪會要求的法律依據及範圍、所涉及的材料,以及相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同時確保妥善保存可能相關的證據。

9. 反貪會對財產的凍結與扣押

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依據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在調查過程中被賦予廣泛的財產扣押與凍結權力。

這些權力可延伸至動產及不動產,包括存於金融機構的款項。

可被扣押的財產

在調查反貪污委員會法令下的罪行期間,若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構成罪行標的物或與該法令下罪行相關的證據,該財產即可被扣押。

該權力並不限於現金或銀行賬戶,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亦可延伸至其他形式的動產或不動產。

扣押的效力

財產一經扣押,對該財產的任何處置即受到重大法律限制。

就已扣押財產所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屬無效,任何人或機關均不得予以登記或以其他方式使其生效。

此外,未經檢察總長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就已扣押財產提起、維持或繼續任何民事訴訟、訴訟程序、扣押令、執行令或類似程序。

實際效果是,在扣押令有效期間,扣押可能大幅限制業主轉讓、處置、強制執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受影響財產的能力。

凍結銀行賬戶及其他財產

除扣押外,反貪會亦有權禁止就動產或不動產進行交易。

若該財產為存於金融機構的款項,反貪會可發出凍結令,指示該金融機構不得釋放、轉移、處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款項或其任何部分。

因此,在凍結令生效期間,該令可能有效阻止賬戶持有人動用或處理受影響資金。

存放於馬來西亞境外的財產

反貪會的調查程序亦可延伸至存放或存置於馬來西亞境外的財產。

在此等情況下,可尋求檢察總長的協助,向馬來亞高等法院申請禁令,禁止持有該財產之人,或該財產所存置之人,處理該財產。

這對於涉及跨越一個以上司法管轄區的資產、資金或金融安排的調查而言,尤為相關。

對客戶的實際影響

扣押令或凍結令可能對個人或公司造成即時影響,尤其是在受影響財產涉及營運賬戶、業務資金或其他重要資產的情況下。

收到此類命令後,應釐清該命令的法定依據、所涉及的財產、所施加的限制,以及可用以質疑、變更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命令的法律途徑。

同時亦應特別注意,不得違反有效扣押令或凍結令的條款而轉讓、隱藏、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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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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