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彙編判例和未彙編判例
(Reported & Unreported Case Law)
懶人包
護照、MyKid樣樣齊全,卻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權案的血淚教訓 全盤皆輸
❌ 憲法第15A條(特別保護)只適用於21歲以下,成年後已無法使用❌ 即使從小有護照、MyKid、疫苗記錄,法院仍認定:行政失誤≠公民權✅ 唯一出路:根據憲法第19條,申請歸化/入籍(Naturalisation)需證明在大馬居住足夠長時間,向政府提交行政申。
孩子21歲之後還有什麼法律途徑拿公民權?
G女士(约30岁),1岁时在巴士站被遗弃,后被本地夫妇合法领养- 上诉庭驳回其公民权申请,因被发现时已1岁,非“新生儿”⚖️ 三大法律真相1️⃣ 一岁之差,天壤之别(宪法附录二第19B条):只有被遗弃的**新生儿**才能自动推定为大马公民,1岁已不适用2️⃣ 领养令≠公民权:公民权只看出生时事实,领养只能改变抚养关系,无法改变血统3️⃣
12歲女兒報生紙突變“無本地身份”?詳解!
辦理身份證時因相貌與膚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間崩塌。還原 2001 年那個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兒,找“老婆婆”虛報資料埋下巨禍。報生紙的三次變色。舉證責任歸誰?憲法中的“父母”指誰?為什麼私下接手不屬於“棄嬰條款(Section 19B)”?
養父一句謊言,換來假報生紙?領養國籍案血淚教訓
1996年11月,養父母在柔佛一個夜市從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嬰被遺棄,隨後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付了RM500「酬勞」接手孩子,並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謊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辦出了第一張公民報生紙。2018年,22歲E女士更新身份證時,大馬卡被扣、報生紙註銷,身份變「尚未確定」
報生紙被改為“非本公民”?領養孩子身份案的“血淚教訓”深度拆解
孩子出生時,報生紙上留下了不實資料。這份資料沒有被揭穿,讓孩子在往後長達12年的時間裡,一直以為自己擁有穩定的本地身份,直到身份隱患被引爆的那一天。12歲去UTC辦理身份證(MyKad)時,JPN官員因資料存疑展開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