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and white image of a handcuffed person holding bundles of US dollars.

反洗錢(AML)與金融犯罪

馬來西亞的反洗錢法律體系主要由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nd Proceeds of Unlawful Activities Act 2001(《2001年反洗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簡稱 AMLA)所規範。該法律確立了與洗錢相關的刑事罪行,並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以防止犯罪分子掩飾或隱藏非法活動所得資金的來源。

在 AMLA 制度下,執法機構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包括凍結銀行帳戶、扣押資產,以及對涉嫌與非法活動相關的財產提起沒收程序。

洗錢指控通常與多種基礎犯罪有關,例如詐欺、貪污、刑事失信、稅務犯罪以及其他在 AMLA 制度下被列為「前置犯罪」的金融犯罪。因此,參與商業或金融交易的個人或企業,一旦被懷疑涉及非法資金的處理、轉移或管理,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鑑於洗錢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執法機構所擁有的廣泛調查權力,企業與個人在面對合規義務、監管調查或金融犯罪相關刑事程序時,應儘早尋求經驗豐富的法律代表。

Edward Ng & Partners 律師事務所在反洗錢合規、監管調查以及相關訴訟方面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本所為企業、金融機構、董事、專業人士及個人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客戶在馬來西亞複雜的金融犯罪法律與監管框架下應對各種法律問題。

我們的反洗錢法律服務

反洗錢合規法律諮詢

我們為企業、專業人士及機構提供有關 AMLA 法律框架及相關監管要求的法律諮詢。

在涉及金融交易、客戶資金管理或專業顧問服務的行業中,企業及專業人士可能面臨較高的洗錢風險。本所協助客戶理解並履行相關法律及監管義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

  • 就 AMLA 及相關法律規定提供法律意見

  • 識別潛在的合規風險

  • 就適用於不同行業的監管要求提供法律諮詢

  • 提供有關金融犯罪風險及監管期望的法律指導

我們與客戶密切合作,確保其內部操作程序及商業實務符合馬來西亞反洗錢法律的要求。

反洗錢合規政策與風險管理

許多企業及專業機構需要建立內部合規機制,以防止其服務被用於洗錢或其他金融犯罪活動。

本所協助客戶建立及實施有效的反洗錢合規體系,包括:

  • 起草反洗錢政策及內部程序

  • 建立內部合規架構及通報機制

  • 進行金融犯罪法律風險評估

  • 就持續性監管合規義務提供法律意見

完善的合規體系有助於企業滿足監管要求,同時保護企業的聲譽與營運。

客戶盡職調查(CDD)與認識你的客戶(KYC)

客戶盡職調查是馬來西亞反洗錢監管制度中的核心要求。

企業及專業機構必須核實客戶身份、了解業務關係的性質,並評估相關金融交易的風險。

本所為客戶提供建立有效盡職調查程序的法律建議,包括:

  • 客戶身份核實程序

  • 實際受益人識別

  • 針對高風險客戶或交易進行加強盡職調查

  • 對客戶關係進行持續監控

這些措施有助於企業識別可疑活動,並防止其服務被用於洗錢或其他金融犯罪。

反洗錢調查與監管執法

當執法機構懷疑個人或企業涉及非法資金交易時,相關人士可能會受到調查。

本所律師在監管調查過程中為客戶提供法律代表及策略性法律意見,包括:

  • 在執法機構調查期間為客戶提供法律諮詢

  • 協助回應監管機構的調查通知及資訊要求

  • 在調查及詢問過程中代表客戶

  • 就調查期間的法律義務及潛在風險提供法律建議

在調查初期獲得法律意見,能有效降低潛在法律風險,並確保客戶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獲得充分的法律保障。

反洗錢訴訟與刑事辯護

洗錢案件通常涉及複雜的金融交易結構、大量文件證據以及嚴重的刑事指控。

本所代表個人及企業處理涉及反洗錢法律的訴訟及刑事案件,並在馬來西亞法院為客戶提供法律代理。

我們的訴訟服務包括:

  • 就 AMLA 下的洗錢指控提供刑事辯護

  • 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刑事審訊中代表客戶

  • 就保釋申請及刑事程序提供法律建議

  • 處理上訴及上訴程序

  • 對執法機關採取的執法措施提出法律挑戰

我們在複雜金融犯罪案件中為客戶提供策略性辯護及法律代表。

資產凍結、扣押與沒收程序

根據 AMLA 的規定,執法機構有權凍結銀行帳戶、扣押財產,並對涉嫌與非法活動有關的資產提起沒收程序。

本所為客戶提供有關以下事項的法律諮詢及代理服務:

  • 銀行帳戶及金融資產被凍結

  • 執法機構扣押財產

  • 由總檢察署提出的資產沒收申請

  • 申請解除或挑戰被扣押財產

當客戶的資金或資產在調查期間被凍結或扣押時,我們協助客戶維護其合法權益。

金融犯罪與資產追討

反洗錢案件通常與更廣泛的金融犯罪糾紛有關,例如詐欺、貪污及資金挪用。

本所協助客戶處理以下事務:

  • 金融犯罪調查

  • 資產追蹤及追回

  • 透過民事訴訟追回被挪用資金

  • 跨境金融犯罪案件

在適當情況下,我們會與調查人員、金融專家及其他專業人士合作,以協助客戶取得最佳法律結果。

我們的服務理念

反洗錢法律是一個複雜且不斷發展的法律領域,既需要深厚的監管法律知識,也需要強大的訴訟能力。企業與個人在面對反洗錢合規問題或金融犯罪指控時,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以保護其法律權利並降低潛在風險。

Edward Ng & Partners 律師事務所,我們結合監管法律諮詢經驗與豐富的訴訟實務,為客戶在馬來西亞處理反洗錢及金融犯罪問題時提供務實、策略性且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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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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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公民身份立法由《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管轄,主要透過 血統主義 原則運作,但根據孩子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出生,有不同的要求。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人,如果在孩子出生時父母至少一方為新加坡公民,則可透過血統取得新加坡公民身分。
繁體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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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管轄。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父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有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同樣,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在中國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該父母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後出生,亦為永久性居民。
繁体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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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該地區沒有自己的國籍法。相反,香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概念運作。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中國的多項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中國的《國籍法》自1997年起適用於香港。因此,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透過相同的血統主義結構獲得國籍,即在該領土內出生且父母至少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孩子獲得公民身份。只要在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父母一方未定居國外,且孩子出生時未獲得其他國籍,該孩子即為公民。中國的國籍立法未對無國籍人提供定義。
繁体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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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離婚,但又不想和對方一起生活?可以分開住、分財產、拿贍養費嗎?可以。馬來西亞法律有一種程序叫——司法分居。
繁体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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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孩子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源于中国采用单一国籍原则并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另一个国家可能承认该孩子为其公民,但中国仅依据其《国籍法》来对待该孩子。因此,国籍、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收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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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X和Y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聖巴塞羅繆醫院(診所)尋求生育治療。X於2010年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C1。雙方父母均打算讓Y成為法定父母,並相信他們已經簽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後,診所通知他們,在他們的紀錄中找不到簽署的表格PP(伴侶同意成為父母的表格)。根據診所和他們之前律師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是唯一的補救辦法),Y於2014年正式收養了C1,以鞏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隨後的法律發展(特別是 Re Case A 案)之後,父母意識到他們可能從一開始就是法定父母,並尋求撤銷收養令,同時獲得正式的親子關係聲明。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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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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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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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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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申請時均為 72歲,已退休。在2020年他們唯一的兒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後,他們決定在加利福尼亞州開始代孕之旅。一個孩子B於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K先生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雖然申請人已獲得加利福尼亞州的出生前令,確認他們為法定父母,但根據英國法律,妊娠代孕母親(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請人於2024年3月帶著B返回英國,並申請親權令以鞏固他們與孩子的終身法律關係。
行政失誤與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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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文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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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涉及八個獨立的申請(P至X案),因在由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HFEA)監管的診所提供的輔助生殖方面存在類似法律問題,故合併審理。六名女性和兩名男性根據《1986年家庭法》第55A條尋求聲明,主張他們是持牌治療後出生的兒童的法定父母。
法定親權與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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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時登記為女性,但後來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獲得了性別認可證書(GRC),確認其法律性別為男性。此後不久,TT在一家生育診所接受了宮內人工授精(IUI),懷孕並於2018年生下兒子YY。當TT試圖登記出生時,總登記官告知他,因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須被登記為“母親”。TT提起司法審查,尋求被登記為“父親”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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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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