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民报生纸,却在12岁办理MyKad时失去公民身份:一宗 “虚假出生登记” 引发的国籍案件

法庭案件:Pendaftar Besar Kelahiran dan Kematian, Malaysia v Leong Wei Kid & Anor (applying for themselves and a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f Leong Weng Onn, a child) [2026] MLJU 2496
法庭案件编号:M-01(A)-740-11/2024

2026年6月,马来西亚上诉庭处理了数宗涉及儿童公民身份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提醒我们,孩子从出生开始所拥有的身份文件,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公民身份已经永久确定。尤其当最初的出生登记涉及虚假资料时,即使孩子已经持有印有 “Warganegara”(公民)字样的出生证,并以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生活多年,相关身份仍可能在多年后受到审查。

本案涉及一名于2009年在雪兰莪巴生一家医疗中心出生的男婴LWO。孩子出生时,一对马来西亚夫妇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作出了一个关键但错误的决定:他们向登记当局谎称自己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基于这项虚假登记,孩子随后取得了一张标明“Warganegara”(公民)的出生证,并在马来西亚以公民身份生活了12年。

在成长过程中,他就读于马六甲的SK Cheng,与其他在马来西亚成长的孩子一样接受普通教育。从表面上看,他拥有出生证、接受教育,也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似乎没有任何身份问题。然而,这个身份问题最终在他12岁准备办理MyKad时被揭开。

当孩子随父母前往马六甲UTC办理MyKad时,JPN官员注意到孩子的外貌和肤色与登记在出生证上的父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开始对他的出生资料产生怀疑。JPN随后展开调查,而调查结果很快揭开了当年出生登记背后的真相。

面对调查,养父最终承认孩子并非他们的亲生儿子。孩子当年实际上是由一名堂兄弟交给他们的。然而,问题在于,这名堂兄弟已经在2020年去世,使得有关孩子亲生父母身份的调查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线索。由于无法确定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谁,也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出生时的国籍情况,孩子的公民身份因此陷入严重的不确定状态。

与此同时,养父也因为在出生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而面对法律后果,最终被罚款RM3,000。JPN随后依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27(3)条,对原有的出生登记作出更正,将出生证上的父母资料改为“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信息未获取),并将孩子的国籍记录改为“非公民”。

为了挽救孩子的法律身份,这对夫妇之后根据《1952年领养法令》办理了合法领养手续,并取得了另一张出生证。然而,合法领养本身并没有自动赋予孩子马来西亚公民身份。这也成为本案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领养可以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孩子因此取得马来西亚血统或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国籍。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孩子先后面对不同阶段的身份记录——最初的出生证建立在虚假资料之上,之后登记被调查及更正,最后虽然完成合法领养,却仍然没有因此取得公民身份。换句话说,解决孩子的领养身份,并不等于解决孩子的国籍身份。

为了进一步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父母在2023年于《星洲日报》Metro版刊登寻人启事,希望通过公开方式寻找孩子的生父母。然而,这次寻找同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案件进入法院后,高庭最初对孩子的处境表示同情,并认为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孩子拥有外国国籍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孩子“疑点利益”(benefit of the doubt)。然而,这一决定最终在上诉庭被推翻。

上诉庭认为,关键问题并不是孩子现在是否有一个愿意照顾他的家庭,而是他在出生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所规定的马来西亚公民资格。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及附表二第1(e)条所涉及的法律框架,申请方必须能够证明相关的宪法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身份始终无法确定。在涉及血缘主义(jus sanguinis)的国籍制度下,亲生父母的身份及国籍可能直接影响孩子出生时是否具备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资格。如果连孩子的亲生父母是谁都无法确定,法院也无法排除孩子在出生时可能从亲生父母一方取得外国国籍的可能性。

父母后来刊登寻人启事的行为虽然显示他们确实尝试解决孩子的身份问题,但上诉庭认为,这项行动是在孩子出生14年之后,而且是在JPN已经发现原始出生登记存在问题之后才进行。因此,这份寻人启事的证明力有限,无法弥补最初出生登记存在的问题,也不足以证明孩子出生时不存在其他国籍。

本案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是申请人不能因为自己过去制造的法律混乱,而要求法院以此作为取得公民身份的理由。孩子最初获得“Warganegara” 身份的出生证,是建立在父母作出虚假陈述的基础上。当最初的登记被证明存在问题后,不能再单纯依靠这份错误登记所产生的行政记录来证明孩子本身就拥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这并不是说孩子应该因为成年人的错误而受到惩罚,而是因为法院必须按照宪法规定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公民资格。法院不能因为后来出现了一个身份上的“空缺” ,就反过来把这个空缺当成取得公民身份的依据。

本案因此带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公民权不是领养的附属品。 父母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但领养本身并不会自动改变孩子出生时的国籍,也不会自动证明孩子在出生时符合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宪法要求。

对于父母而言,本案同样是一项非常沉重的警示。孩子出生时所作出的一个错误决定,可能在十多年后才真正产生后果。为了让孩子尽快取得出生证而提供虚假资料,短期内可能看似解决了问题,但一旦JPN日后重新调查,最初的虚假登记反而可能成为孩子身份问题的根源。

如果孩子的出生背景不明确,或者孩子是通过私人安排进入家庭,父母更不能认为只要先把出生证办下来,以后再处理其他问题即可。出生登记、领养和公民身份实际上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必须分别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本案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孩子国籍的问题上,“孩子从小就在马来西亚生活”并不等同于“孩子依法就是马来西亚公民”;“孩子有公民出生证”也不一定能够单独解决原始登记存在的问题;而“孩子已经完成合法领养”,同样不代表孩子因此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国籍。

最终,真正决定公民身份的,是孩子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件,而不是单纯取决于孩子在哪里长大、持有什么文件,或者家庭后来为解决问题付出了多少努力。

这宗案件最值得父母记住的,也许就是这一点:孩子的身份问题,不能靠一开始的错误登记来解决,也不能靠多年的生活事实来掩盖。

一张出生证可以证明登记曾经发生过,但如果登记本身建立在虚假资料之上,它未必能够成为永久确认公民身份的依据。对于父母而言,真正保护孩子的方式,从来不是寻找最快的方法让孩子“拿到文件”,而是从出生登记开始,就确保孩子的身份建立在真实、合法和可以证明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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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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