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1岁多拿过大马护照,为什么长大后却被认定为 “非公民” ?

法庭案件:Haritharan a/l Mugunthan v Ketua Setiausaha, Kementerian Dalam Negeri & Ors [2026] MLJU 2848
法庭案件编号:W-01(A)-499-09/2023

一个孩子出生在怡保中央医院,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从小,他在马来西亚接种疫苗、接受教育,甚至在一岁多的时候就已经取得马来西亚护照,并曾经使用护照前往砂拉越。然而,当他8岁、就读小学二年级时,一次普通的文件补办,却让他的身份突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本的出生证明上,公民身份一栏被改成了“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

这就是 Haritharan a/l Mugunthan 所经历的情况。他试图证明自己应当享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但上诉庭最终在2026年6月30日驳回了他的诉求。这宗案件最令人震撼的地方在于:他确实拥有一名马来西亚公民父亲,也曾经拥有马来西亚护照及MyKid相关记录,但这些行政文件最终仍不足以让他依据宪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案件的关键,首先来自他的父母关系。Haritharan的父亲是马来西亚公民,而母亲则是泰国人。但在他出生的时候,父母从未登记结婚。更重要的是,他的母亲在他只有一岁两个月左右时便离开,此后一直下落不明。

对于一般人来说,血缘关系似乎已经足够简单:父亲是马来西亚人,孩子自然应该也是马来西亚人。然而,在国籍法律中,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法院必须按照联邦宪法的具体文字判断,而不是单纯根据血缘关系或者家庭实际生活情况来决定公民身份。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非婚生子女在宪法下如何确定其国籍。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录第17条文的相关规定,在非婚生的情况下,条文中有关 “父亲” 或“家长” 的概念,在确定国籍时并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意义理解为生父。法院的法律解释最终导致Haritharan无法仅仅依靠其马来西亚籍父亲来取得公民身份。

换句话说,即使他的生父确实是马来西亚公民,由于父母在他出生时并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他仍然无法单纯以父亲的马来西亚国籍作为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据。法院必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框架,而不是根据案件本身的同情因素扩大公民身份的范围。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爸爸是大马人,所以孩子一定是大马人”在法律上并不总是成立。对于涉及非婚生、父母国籍及出生登记的案件,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可能成为决定性的法律因素。

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议,是Haritharan过去确实曾经获得马来西亚护照及其他政府文件。他因此主张,既然政府曾经向他发出护照、MyKid号码以及相关记录,就代表政府已经承认他的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但法院并没有接受这种观点。

法院强调,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法律来源是联邦宪法,而不是护照、出生证明或其他行政文件。政府曾经签发某一份文件,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本身能够创造宪法原本不存在的公民权。

政府方面解释,相关护照是在当时行政系统尚未完全联网的情况下签发,因此涉及行政上的错误。法院最终认为,即使政府过去曾经犯下行政错误,这种错误所产生的“合理期待”也不能凌驾于联邦宪法之上。

因此,本案再次说明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行政机关曾经错误地把一个人当作公民处理,并不会因为时间过去了,就自动把错误转化成宪法上的公民权。

这也是为什么护照并不是所谓的“免死金牌”。护照当然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政府文件,但它本身并不是公民身份的法律来源。如果一个人的公民身份本来就不符合宪法规定,那么过去曾经获得护照,并不一定能够改变最终的法律结论。

除了父母婚姻状况及行政文件的问题之外,Haritharan还面对另一个更加困难的举证问题:他必须证明自己在出生时没有其他国家的国籍。

根据他所依赖的宪法规定,如果一个人在马来西亚出生,并且在出生时并不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相关宪法条件可能为其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提供法律基础。但问题在于,“没有外国国籍”必须由申请人以证据证明,而不是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外国护照或外国身份证件,就可以推定他从出生开始就是无国籍人士。

本案中,Haritharan的母亲是泰国人,而根据泰国国籍法,父母其中一方具有泰国国籍,可能导致孩子通过血缘取得泰国国籍。由于Haritharan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在出生时并没有从母亲一方取得泰国国籍,因此法院无法确认他出生时属于完全没有其他国籍的状态。

这里存在一个非常容易被误解的地方:“现在没有外国身份证件”与“出生时没有外国国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在成年后没有外国护照、没有外国身份证,并不自动证明他从出生开始就是无国籍人士。法院关注的是出生当时的法律状态,以及申请人能否用足够的证据证明当时究竟拥有或没有拥有其他国籍。

Haritharan最终面对的,正是这样的法律困境。他的人生一直与马来西亚紧密相连,但要通过宪法规定的 “法律运作” (operation of law)取得公民身份,除了现实生活中的联系之外,还必须满足宪法规定的具体条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院也承认,这样的结果对于Haritharan而言非常艰难。毕竟,他从小就在马来西亚生活、接受教育,并一直把马来西亚视为自己的家。然而,法院的同情并不能取代宪法所规定的法律要求。

对于Haritharan而言,另一个问题是年龄。宪法第15A条文所提供的特别申请途径,是针对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他如今已经成年,这条途径已经不再适用。

不过,这并不代表他完全没有其他可能性。法院指出,他仍然可以考虑通过联邦宪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入籍(naturalisation)程序,向政府提出行政申请。由于他长期居住在马来西亚,这可能成为他未来寻求合法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另一条途径。

Haritharan的案件提醒所有父母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孩子是否能够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并不只是看父亲或母亲是不是马来西亚人,也不能单纯看孩子有没有报生纸、MyKid甚至护照。真正决定公民身份的,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条件。

尤其是涉及非婚生子女、外国籍父母、出生登记错误、身份资料不完整或长期持有错误行政文件的家庭,更应该尽早厘清孩子在出生时的法律身份。因为随着时间过去,寻找失联的父母、确认父母国籍,以及证明孩子出生时究竟是否拥有其他国籍,都可能变得越来越困难。

这宗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一句话,也许就是:“曾经被政府当作公民,并不等于法律上就是公民。” 在国籍案件中,行政记录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但最终决定公民身份的,仍然是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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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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