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Details:
Re X and Y (Parental Order: Retrospective Authorisation of Payments) [2011] EWHC 3147 (Fam)

Background

The case involved a British couple, Mr. and Mrs. A, who, after years of unsuccessful fertility treatments in the UK and Europe, were advised to explore surrogacy in India due to a shortage of surrogat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y entered into a surrogacy arrangement with a clinic in New Delhi involving two surrogate mothers, C and E, to increase the chances of a successful birth.

 

Both surrogates became pregnant; X (a boy) and Y (a girl) were born just days apart. The children were full biological siblings, conceived using Mr. A’s sperm and the same anonymous egg donor. Following their births, the children were cared for by Mr. and Mrs. A, eventually obtaining British passports and moving to the UK. The parents سپس applied for parental orders under Section 54 of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HFEA).

 

Contentions of the Parties

The primary legal obstacle was Section 54(8) of the HFEA 2008, which prohibits payments beyond “reasonably incurred expenses” unless authorized by the court.

  • The Applicants: Mr. and Mrs. A admitted that the payments made—approximately 230,000 rupees (about £3,015) to each surrogate—likely exceeded reasonable expenses and contained an element of profit. However, they argued they had acted in good faith, the payments were not so disproportionate as to be an affront to public policy, and that the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necessitated the orders.
  • The Children’s Representative: Representatives for X and Y agreed that while the payments were not “reasonable expenses,” they were not of such magnitude to “overbear the wills” of the surrogates. They argued that the children’s lifelong welfare should be the court’s primary focus.

The Judge’s Decision

Sir Nicholas Wall, 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 granted the parental orders for both X and Y. He retrospectively authorized the payments made to the Indian surrogates, concluding that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the orders had been met and that such an outcome was in the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Reasoning of the Judgment

The court’s reasoning centered on three key factors:

  1. Paramountcy of Welfare: Under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Parental Orders) Regulations 2010, the child’s welfare is now the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throughout their life. This marked a shift from previous standards where welfare was merely a “first consideration”.
  2. Public Policy vs. Child Interests: The judge acknowledged the difficulty of balancing the prohibition of commercial surrogacy against the welfare of a child already settled with a family. He noted that refusing an order would “gravely compromise” the children’s welfare.
  3. Proportionality and Good Faith: The judge found Mr. and Mrs. A to be “entirely genuine and straightforward”. While the precise use of the money by the clinic was unclear, the sums were not considered disproportionate relative to the economic circumstances of the surrogates (who worked as a maid and a housekeeper).

Conclusion

In Re X and Y, the High Court affirmed that while the judiciary must scrutinize international surrogacy for signs of “buying” children, the lifelong welfare of the child is the overriding factor. By retrospectively authorizing payments that exceeded expenses, the court prioritized the leg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children’s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intended parents.

Legal Articles

非歧视(人权)

非歧视(人权)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他是申请人父亲的生物学儿子。Z使用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受孕,并由美国一位未婚代孕母亲孕育。在之前的听证会(Re Z (第1号))中,法院因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明确要求申请必须由 “两个人” 提出而拒绝了父亲的亲权令申请。因此,Z仍然是法院的监护对象,因为父亲在现有的代孕框架下无法被合法承认为其唯一父母。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长期拖延

长期拖延

申请人D(生物学父亲)和G(委托母亲)于2006年和2009年在 加利福尼亚州 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他们的孩子A和B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后不久,这个家庭就使用英国护照返回了英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们 完全不知道 英国法律要求获得亲权令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
免除同意

免除同意

申请人AB和CD是一对英国同性伴侣,于2011年在印度签订了代孕协议。双胞胎E和F于2011年10月出生;经DNA确认,AB是生物学父亲。这个家庭最初居住在澳大利亚,并在那里获得了养育令,之后于2014年返回英国。
法定时效

法定时效

一对英国已婚夫妇B和P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他们的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然而,父母完全不了解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申请 亲权令 的法律要求。 当X进入英国并且父母寻求法律建议时,《2008年HFEA》第54(3)条 规定的 六个月法定时效 已经届满。因此,根据英国法律,生物学父亲没有合法权利,而印度的代孕父母仍然是孩子“所有目的”的法定父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住所

住所

申请人是一对同性伴侣:A,出生于波兰;B,出生于美国。在田纳西州共同生活(该州不承认他们的结合)后,他们于2008年移居英格兰,以生活在一个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护和包容的司法管辖区。他们在英国定居,共同经营生意,并切断了与美国的所有经济联系。
避免“法律真空”

避免“法律真空”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他们经历了长达 16年 的求子之路,在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进行了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最终,他们在莫斯科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C使用 丈夫的精子 和一名匿名俄罗斯捐赠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罗斯代孕母亲孕育。 申请人向一家俄罗斯机构支付了总计 €50,000 的费用。其中,代孕母亲收到约4,324英镑作为费用,8,812英镑作为补偿。C于2012年出生后,申请人在俄罗斯照顾了孩子六个月,然后返回英国。根据俄罗斯法律,申请人被认定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没有父母权利。
相称性与善意

相称性与善意

本案涉及一对英国夫妇,A先生和A太太。他们在英国和欧洲经历了多年不成功的生育治疗后,由于英国代孕母亲短缺,被建议在印度探索代孕途径。他们与德里的一家诊所签订了代孕协议,涉及两位代孕母亲C和E,以提高成功生育的机会。 两位代孕母亲都成功怀孕;X(男孩)和Y(女孩)出生仅相隔几天。这两个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使用A先生的精子和同一位匿名卵子捐赠者受孕。孩子出生后,由A先生和A太太照顾,最终获得了英国护照并移居英国。随后,父母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申请亲权令。
福利至高无上

福利至高无上

申请人是一对定居在英格兰的已婚夫妇,他们在美国 伊利诺伊州 签订了一份商业代孕协议。该协议在伊利诺伊州完全合法,但如果是在英国进行则属非法,因为它涉及向代孕母亲支付的款项 超过了“合理费用”。孩子出生后,这对夫妇根据 《2008年法案》第54条 申请 亲权令,并寻求对这些商业付款的追溯授权。
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

申请人是一对定居在英格兰的已婚夫妇,他们在乌克兰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代孕母亲是一位已婚的乌克兰女性,她接受了使用申请人男方精子和匿名捐赠者卵子培育的胚胎植入。根据乌克兰法律,申请人从孩子出生起就是法定父母;然而,根据 《199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代孕母亲是法定母亲,她的丈夫是法定父亲。这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局面,即这对双胞胎实际上处于 无国籍且无父母 的状态,滞留在乌克兰,直到获得酌情入境许可进入英国进行这些法律程序。
抚养了20年,却被法庭拒绝承认?准备在马来西亚领养孩子,千万别踩这两个致命雷区!

抚养了20年,却被法庭拒绝承认?准备在马来西亚领养孩子,千万别踩这两个致命雷区!

20年养育,却换来一句”他不是你的孩子”:从孩子满月抱回家,喂奶换尿布、教他拿筷子过年,抚养近20年,为何法庭最终还是拒绝承认这段亲情PEN 诉 KAL案:高等法院如何用两大理由,把一段充满爱的抚养关系判定为”法律上不能领养”
养父母必看!合法领养就能拿大马国籍吗?一场12年后的晴天霹雳

养父母必看!合法领养就能拿大马国籍吗?一场12年后的晴天霹雳

满心欢喜领了合法领养令,为何登记局发出的新报生纸上,写的却是”非马来西亚公民”? 彭先生夫妇2001年领养弃婴,图方便直接登记为”亲生父母”,12年后孩子办MyKad时纸包不住火,才走正式领养程序补救。 法律交锋:高等法院一度判父母胜诉,为何上诉庭又推翻原判,判父母败诉? 宪法只认血缘:为什么合法的领养令,救不回孩子的公民权?
没有大马报生纸也能合法领养?2026槟城高庭最新判决,跨国领养家庭一道曙光!

没有大马报生纸也能合法领养?2026槟城高庭最新判决,跨国领养家庭一道曙光!

9年的完美家庭,却败给了一张纸:养父母把中国出生的侄女接到槟城抚养9年,福利局报告零瑕疵,为何地庭还是驳回领养申请? 死循环的法律条文:《1952年领养法令》第25A条文要求”替换”大马报生纸,但孩子是在中国出生的——程序走不通,是否就代表领养注定失败? 高庭霸气反击:槟城高等法院如何推翻原判,用三大理由把”报生纸”这个死板障碍彻底打破? 立法真相大公开:法官翻查2000年国会会议记录,还原第25A条文当年真正的立法目的。 给准养父母的强心针:没有大马报生纸,究竟还能不能领养外国出生的孩子?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深度拆解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深度拆解

H先生(印裔同胞,现年约25岁)在👶2001年出生于怡保中央医院,爸爸是大马公民,妈妈是泰国籍。父母从未登记结婚,母亲在他1岁2个月大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他从小接种疫苗、上学,1岁多就拿到大马国际护照,还曾持护照飞去砂拉越旅游。⚖️ 判决结果:上诉庭在 2026年6月30日 驳回了他的公民权申请,即便他从小拥有护照、MyKid号码及疫苗记录。
孩子如果21岁之后,还有什么法律途径拿公民权吗?

孩子如果21岁之后,还有什么法律途径拿公民权吗?

G女士(现年约30岁)在1997年在彭亨州巴士站被遗弃(当时约1岁),随后被大马印裔夫妇合法领养并抚养长大。⚖️ 判决结果:上诉庭近期驳回了她依据法律运作(Operation of Law)获得大马公民权的申请。
12岁女儿拿着出生纸 突然变成了 无国籍?!详解!

12岁女儿拿着出生纸 突然变成了 无国籍?!详解!

办理身份证时因相貌与肤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间崩塌。 真相大白:还原 2001 年那个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儿,找“老婆婆”虚报资料埋下巨祸。 报生纸的三次变色:假报生纸(公民) ➡️ 调查更正(尚未确定) ➡️ 合法领养(定格为非公民)。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 ❌ 宪法第15A条(特别保护)只适用于21岁以下,成年后已无法使用 ❌ 即使从小有护照、MyKid、疫苗记录,法院仍认定:行政失误≠公民权 ✅ 唯一出路:根据宪法第19条,申请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 需证明在大马居住足够长时间,向政府提交行政申请 核心警示: • 非婚生子女只能随母亲国籍(宪法附录二第17条文) • 护照、MyKid不是公民权证明,源头在宪法 •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需证明出生时无他国国籍 别等到成年才处理身份问题。及早法律登记,保留所有医疗与身份记录。 ⚠️ 免责声明…
孩子21岁后,拿公民权的法律途径?

孩子21岁后,拿公民权的法律途径?

孩子21岁后,拿公民权的法律途径? 📖案件背景 – G女士(约30岁),1岁时在巴士站被遗弃,后被本地夫妇合法领养 – 上诉庭驳回其公民权申请,因被发现时已1岁,非“新生儿” ⚖️ 三大法律真相 1️⃣ 一岁之差,天壤之别(宪法附录二第19B条):只有被遗弃的**新生儿**才能自动推定为大马公民,1岁已不适用 2️⃣ 领养令≠公民权:公民权只看出生时事实,领养只能改变抚养关系,无法改变血统 3️⃣ 举证责任极难完成:需证明出生时无他国国籍,但生父母不详,无法举证 🧭 唯一出路:归化入籍(宪法第19条) – 21岁后无法走自动成为公民的路径 – 但因在大马居住足够长,可尝试向政府申请**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
12岁女儿报生纸突变“无本地身份”?详解!

12岁女儿报生纸突变“无本地身份”?详解!

办理身份证时因相貌与肤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间崩塌。还原 2001 年那个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儿,找“老婆婆”虚报资料埋下巨祸。报生纸的三次变色。举证责任归谁?宪法中的“父母”指谁?为什么私下接手不属于“弃婴条款(Section 19B)”?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国籍案血泪教训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国籍案血泪教训

1996年11月,养父母在柔佛一个夜市从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婴被遗弃,随后在昔加末一间屋子里付了RM500″酬劳”接手孩子,并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谎报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办出了第一张公民报生纸。 2018年,22岁E女士更新身份证时,大马卡被扣、报生纸注销,身份变“尚未确定”
报生纸被改为“非本公民”?领养孩子身份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报生纸被改为“非本公民”?领养孩子身份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孩子出生时,报生纸上留下了不实资料。这份资料没有被拆穿,让孩子在往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一直以为自己拥有稳定的本地身份,直到身份隐患被引爆的那一天。12岁去UTC办理身份证(MyKad)时,JPN官员因资料存疑展开调查。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1996年11月,养父母在柔佛一个夜市从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婴被遗弃,随后在昔加末一间屋子里付了RM500″酬劳”接手孩子,并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谎报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办出了第一张公民报生纸。事发经过: 2018年,22岁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证时,大马卡被扣留、报生纸被注销,身份变成”尚未确定”(Belum Ditentukan)的无国籍状态。判决结果: 上诉庭在 2026年6月 裁定E女士败诉,无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
报生纸被改为“非公民”?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 深度拆解

报生纸被改为“非公民”?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 深度拆解

12年的“公民”假象:出生时在报生纸上做出的隐瞒,如何为孩子埋下长达12年的身份隐患?突生变故:12岁去 UTC 办理身份证(MyKad)时,JPN 官员因相貌与肤色起疑展开调查。
离婚100问-PART 36

离婚100问-PART 36

Question 98 法庭在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时, 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吗? 会, 在法庭听取孩子的意愿时, 法庭也要同时评估孩子是否到了能够表达主见的年纪, 以及孩子的福利为至上的考量。 Question 99 如果双方拥有一个以上孩子的话, 法庭有什么额外的考虑因素吗? 法庭会偏向把多名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同一方以便让孩子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一起成长。 Question 100 我可以在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抚养权的申请时要求法庭做出额外的附加条件吗? 法庭在抚养权的判决上可以附加条件, 包括: 孩子的住所, 教育甚至宗教;…
离婚100问-PART 35

离婚100问-PART 35

Q96 我7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亲吗? 在正常情况下, 7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法庭都偏向给孩子母亲, 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法庭也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 其中孩子的利益为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其他会影响法庭把7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母亲的因素也包括: 母亲对孩子造成身体或心理的困扰; 母亲的精神状况; 她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母亲 (fit mother)。 Q97 法庭在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时, 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评估报告吗? 法庭可以下令福利部介入, 然后要求福利部去采访孩子, 然后福利部就会写出一份报告并且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
离婚100问-PART34

离婚100问-PART34

Question 94 离婚申请完成后, 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对之前的安排做出调整或修改 (Variation Order) 呢? 调整安排的申请局限于特定的情况, 这包括错误引导 (misrepresentation), 错误理解 (mistake), 或周边环境产生了质的改变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Question 95 我可以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就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抚养权的申请吗?…
离婚100问-PART 33

离婚100问-PART 33

Question90我怕离婚后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绝把房子转让给孩子, 我可以怎样避免这种情况呢? 可以向律师表达这一方面的顾虑并让律师在申请书上向法庭申请给出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署有关文件转让房子给孩子的话, 法庭有权代替对方签署有关文件。 当然你还可以向法庭申请 caveat 来锁定那个房子, 不让他将房子转走。
离婚100问-PART 32

离婚100问-PART 32

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离婚后留给未满18岁的孩子, 有可能吗? 有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需要某一方为孩子持有该房子, 并在孩子满18岁后把房子转让给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给出指示要双方共同付房子贷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还需要付吗?我可以怎样解决呢? 你可以对他开展法律行动, 说他藐视法庭。严重的话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联名的, 如果要卖是否要双方签名呢? 可以向律师表达这一方面的顾虑并让律师在申请书上向法庭申请给出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署有关文件卖房子的话, 法庭有权代替对方签署有关文件。…
离婚100问-PART31

离婚100问-PART31

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联名共同拥有的, 可是一直以来都只有他在付房贷, 房子卖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这取决于法庭, 法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直接及间接贡献, 以公平为原则决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离婚后留给孩子, 有可能吗? 可以,不过孩子必须在18岁后才可以持有产业。可是在庭令里必须写清楚这一项要求, 这样的话以后如果对方不遵守庭令的话,我们就可以去执行庭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