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拖延
案件详情:
Re A & B (儿童) [2015] EWHC 911 (Fam)
背景
申请人D(生物学父亲)和G(委托母亲)于2006年和2009年在 加利福尼亚州 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他们的孩子A和B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后不久,这个家庭就使用英国护照返回了英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们 完全不知道 英国法律要求获得亲权令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
直到2012年,通过一篇报纸文章,他们才意识到根据国内法,他们不是孩子的法定父母。当他们在2014年申请命令时,孩子们已经 8岁和5岁——远远超过了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3)条 规定的 六个月法定时限。
双方论点
核心法律挑战是,法院是否有权在如此 长期的拖延 之后批准亲权令。
- 申请人: 辩称拖延是“无辜造成的”,因为在英国缺乏法律建议,并且亲权令比收养更能反映孩子们的真实身份。
- 儿童监护人: 强烈支持亲权令,认为收养是“方枘圆凿”,因为这会人为地将孩子视为非其父亲的生物学后代。
- 答辩人: 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支持该申请,希望摆脱他们根据英国法律技术上持有的法定父母身份。
法官判决
Russell 法官 批准了A和B的亲权令。她还追溯性地授权了支付给美国代孕母亲和机构的款项,认定这些款项是善意支付且并非不相称的。
判决理由
法院的推理强调了儿童法律身份的“超凡重要性”优先于严格的程序性时间表:
- 时效的目的性解释: 遵循 Re X 案的先例,法官裁定第54(3)条应被解读为 指示性 而非强制性禁止。她得出结论,议会不可能意图让一个延迟——即使是很长的延迟——永远阻止一项对儿童存在至关重要的申请。
- 福利至上: 根据法律,贯穿儿童一生的福利是 最高考量因素。法官认为,如果申请被拒绝,对孩子们造成的影响超过了遵守六个月窗口期的公共政策。
- 身份与收养: 法官认为,亲权令是最“恰当”的补救措施,因为它承认孩子们是父母的 亲生子女。收养被认为是“人为的”和“不适当的”,因为它会否认家庭的生物学和社会现实,可能侵犯他们根据 第8条 享有的家庭生活受尊重权。
- 善意: 法院接受父母行为正直,并且被英国当局此前曾为孩子们签发英国护照这一事实所误导,这加深了他们认为自己的法律地位已经稳固的信念。
结论
Re A and B (D and G v ED and DD) 案确认,英国法院不会允许程序性截止日期为孩子制造“法律真空”。通过对《2008年HFEA》进行目的性解释,法院确保了孩子的法律地位最终与其生物学和情感现实相符,优先考虑他们的 终身保障和身份认同。
相关文章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抚养了20年,却被法庭拒绝承认?准备在马来西亚领养孩子,千万别踩这两个致命雷区!
20年养育,却换来一句”他不是你的孩子”:从孩子满月抱回家,喂奶换尿布、教他拿筷子过年,抚养近20年,为何法庭最终还是拒绝承认这段亲情PEN 诉 KAL案:高等法院如何用两大理由,把一段充满爱的抚养关系判定为”法律上不能领养”
养父母必看!合法领养就能拿大马国籍吗?一场12年后的晴天霹雳
满心欢喜领了合法领养令,为何登记局发出的新报生纸上,写的却是”非马来西亚公民”? 彭先生夫妇2001年领养弃婴,图方便直接登记为”亲生父母”,12年后孩子办MyKad时纸包不住火,才走正式领养程序补救。 法律交锋:高等法院一度判父母胜诉,为何上诉庭又推翻原判,判父母败诉? 宪法只认血缘:为什么合法的领养令,救不回孩子的公民权?
没有大马报生纸也能合法领养?2026槟城高庭最新判决,跨国领养家庭一道曙光!
9年的完美家庭,却败给了一张纸:养父母把中国出生的侄女接到槟城抚养9年,福利局报告零瑕疵,为何地庭还是驳回领养申请? 死循环的法律条文:《1952年领养法令》第25A条文要求”替换”大马报生纸,但孩子是在中国出生的——程序走不通,是否就代表领养注定失败? 高庭霸气反击:槟城高等法院如何推翻原判,用三大理由把”报生纸”这个死板障碍彻底打破? 立法真相大公开:法官翻查2000年国会会议记录,还原第25A条文当年真正的立法目的。 给准养父母的强心针:没有大马报生纸,究竟还能不能领养外国出生的孩子?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深度拆解
H先生(印裔同胞,现年约25岁)在👶2001年出生于怡保中央医院,爸爸是大马公民,妈妈是泰国籍。父母从未登记结婚,母亲在他1岁2个月大时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他从小接种疫苗、上学,1岁多就拿到大马国际护照,还曾持护照飞去砂拉越旅游。⚖️ 判决结果:上诉庭在 2026年6月30日 驳回了他的公民权申请,即便他从小拥有护照、MyKid号码及疫苗记录。
孩子如果21岁之后,还有什么法律途径拿公民权吗?
G女士(现年约30岁)在1997年在彭亨州巴士站被遗弃(当时约1岁),随后被大马印裔夫妇合法领养并抚养长大。⚖️ 判决结果:上诉庭近期驳回了她依据法律运作(Operation of Law)获得大马公民权的申请。
12岁女儿拿着出生纸 突然变成了 无国籍?!详解!
办理身份证时因相貌与肤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间崩塌。 真相大白:还原 2001 年那个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儿,找“老婆婆”虚报资料埋下巨祸。 报生纸的三次变色:假报生纸(公民) ➡️ 调查更正(尚未确定) ➡️ 合法领养(定格为非公民)。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
护照、MyKid样样齐全,却被判非公民?非婚生子女公民权案的”血泪教训 全盘皆输 “: ❌ 宪法第15A条(特别保护)只适用于21岁以下,成年后已无法使用 ❌ 即使从小有护照、MyKid、疫苗记录,法院仍认定:行政失误≠公民权 ✅ 唯一出路:根据宪法第19条,申请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 需证明在大马居住足够长时间,向政府提交行政申请 核心警示: • 非婚生子女只能随母亲国籍(宪法附录二第17条文) • 护照、MyKid不是公民权证明,源头在宪法 • 举证责任在申请人:需证明出生时无他国国籍 别等到成年才处理身份问题。及早法律登记,保留所有医疗与身份记录。 ⚠️ 免责声明…
孩子21岁后,拿公民权的法律途径?
孩子21岁后,拿公民权的法律途径? 📖案件背景 – G女士(约30岁),1岁时在巴士站被遗弃,后被本地夫妇合法领养 – 上诉庭驳回其公民权申请,因被发现时已1岁,非“新生儿” ⚖️ 三大法律真相 1️⃣ 一岁之差,天壤之别(宪法附录二第19B条):只有被遗弃的**新生儿**才能自动推定为大马公民,1岁已不适用 2️⃣ 领养令≠公民权:公民权只看出生时事实,领养只能改变抚养关系,无法改变血统 3️⃣ 举证责任极难完成:需证明出生时无他国国籍,但生父母不详,无法举证 🧭 唯一出路:归化入籍(宪法第19条) – 21岁后无法走自动成为公民的路径 – 但因在大马居住足够长,可尝试向政府申请**归化入籍(Naturalisation)**…
12岁女儿报生纸突变“无本地身份”?详解!
办理身份证时因相貌与肤色引疑,12年的“公民”假象瞬间崩塌。还原 2001 年那个下午,好心收留印尼籍女子的新生儿,找“老婆婆”虚报资料埋下巨祸。报生纸的三次变色。举证责任归谁?宪法中的“父母”指谁?为什么私下接手不属于“弃婴条款(Section 19B)”?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国籍案血泪教训
1996年11月,养父母在柔佛一个夜市从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婴被遗弃,随后在昔加末一间屋子里付了RM500″酬劳”接手孩子,并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谎报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办出了第一张公民报生纸。 2018年,22岁E女士更新身份证时,大马卡被扣、报生纸注销,身份变“尚未确定”
报生纸被改为“非本公民”?领养孩子身份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孩子出生时,报生纸上留下了不实资料。这份资料没有被拆穿,让孩子在往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一直以为自己拥有稳定的本地身份,直到身份隐患被引爆的那一天。12岁去UTC办理身份证(MyKad)时,JPN官员因资料存疑展开调查。
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深度拆解
1996年11月,养父母在柔佛一个夜市从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婴被遗弃,随后在昔加末一间屋子里付了RM500″酬劳”接手孩子,并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谎报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办出了第一张公民报生纸。事发经过: 2018年,22岁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证时,大马卡被扣留、报生纸被注销,身份变成”尚未确定”(Belum Ditentukan)的无国籍状态。判决结果: 上诉庭在 2026年6月 裁定E女士败诉,无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
报生纸被改为“非公民”?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 深度拆解
12年的“公民”假象:出生时在报生纸上做出的隐瞒,如何为孩子埋下长达12年的身份隐患?突生变故:12岁去 UTC 办理身份证(MyKad)时,JPN 官员因相貌与肤色起疑展开调查。
离婚100问-PART 36
Question 98 法庭在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时, 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吗? 会, 在法庭听取孩子的意愿时, 法庭也要同时评估孩子是否到了能够表达主见的年纪, 以及孩子的福利为至上的考量。 Question 99 如果双方拥有一个以上孩子的话, 法庭有什么额外的考虑因素吗? 法庭会偏向把多名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同一方以便让孩子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一起成长。 Question 100 我可以在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抚养权的申请时要求法庭做出额外的附加条件吗? 法庭在抚养权的判决上可以附加条件, 包括: 孩子的住所, 教育甚至宗教;…
离婚100问-PART 35
Q96 我7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一定会判给母亲吗? 在正常情况下, 7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法庭都偏向给孩子母亲, 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法庭也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 其中孩子的利益为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其他会影响法庭把7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母亲的因素也包括: 母亲对孩子造成身体或心理的困扰; 母亲的精神状况; 她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母亲 (fit mother)。 Q97 法庭在决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时, 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评估报告吗? 法庭可以下令福利部介入, 然后要求福利部去采访孩子, 然后福利部就会写出一份报告并且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
离婚100问-PART34
Question 94 离婚申请完成后, 在什么情况下法庭可以对之前的安排做出调整或修改 (Variation Order) 呢? 调整安排的申请局限于特定的情况, 这包括错误引导 (misrepresentation), 错误理解 (mistake), 或周边环境产生了质的改变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Question 95 我可以在提出离婚申请前就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抚养权的申请吗?…
离婚100问-PART 33
Question90我怕离婚后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绝把房子转让给孩子, 我可以怎样避免这种情况呢? 可以向律师表达这一方面的顾虑并让律师在申请书上向法庭申请给出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署有关文件转让房子给孩子的话, 法庭有权代替对方签署有关文件。 当然你还可以向法庭申请 caveat 来锁定那个房子, 不让他将房子转走。
离婚100问-PART 32
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离婚后留给未满18岁的孩子, 有可能吗? 有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需要某一方为孩子持有该房子, 并在孩子满18岁后把房子转让给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给出指示要双方共同付房子贷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还需要付吗?我可以怎样解决呢? 你可以对他开展法律行动, 说他藐视法庭。严重的话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联名的, 如果要卖是否要双方签名呢? 可以向律师表达这一方面的顾虑并让律师在申请书上向法庭申请给出如果对方不愿意签署有关文件卖房子的话, 法庭有权代替对方签署有关文件。…
离婚100问-PART31
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联名共同拥有的, 可是一直以来都只有他在付房贷, 房子卖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这取决于法庭, 法庭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直接及间接贡献, 以公平为原则决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离婚后留给孩子, 有可能吗? 可以,不过孩子必须在18岁后才可以持有产业。可是在庭令里必须写清楚这一项要求, 这样的话以后如果对方不遵守庭令的话,我们就可以去执行庭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