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一句谎言,换来假报生纸?
领养孩子国籍案的"血泪教训"
深度拆解
📌 视频核心案情
案件主角:
E女士(现年约30岁)
背景情况:
1996年11月,养父母在柔佛一个夜市从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婴被遗弃,随后在昔加末一间屋子里付了RM500″酬劳”接手孩子,并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谎报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办出了第一张公民报生纸。
事发经过:
2018年,22岁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证时,大马卡被扣留、报生纸被注销,身份变成”尚未确定”(Belum Ditentukan)的无国籍状态。
判决结果:
上诉庭在 2026年6月 裁定E女士败诉,无法自动获得大马公民权。
⚖️ 上诉庭判决的 3 个关键法律真相
一句谎言,换来的是”作废”的报生纸
- 事实真相: 养父母当年没有报警,也没通知福利局,而是直接把孩子抱回家,并在登记时谎称自己是亲生父母。
- 法院裁定: 2018年JPN调查时发现养父供词前后矛盾——先说孩子是熟人的女儿,后又改口说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这种不诚实的行为让法庭认为他们可能隐瞒了亲生母亲的身份,因此依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27(3)条文撤销原始记录。
“私下交易”不等于法律上的”弃婴”
- 常见误区: 以为只要收养了被遗弃的孩子,就能引用宪法附表二第19B条文,主张是”被发现遗弃”的新生儿,应推定为本地母所生。
- 法院裁定: 法律上的”遗弃”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父母线索的情况下被发现。养父承认是在熟人家里、通过付钱接手孩子的,法庭认为这更像是一场预先安排好的私下交易,而不是路边捡到弃婴,因此19B条文不适用。
极难跨越的”血缘原则”举证责任(宪法第14(1)(b)条文)
- 法律要求: 要自动获得国籍,必须满足”血缘原则”(Jus Sanguinis),申请人需证明自己出生时没有继承外国国籍。
- 现实困境: 由于E女士的亲生父母身份不明,法庭认为无法排除她出生时可能已继承外国国籍的可能性,因此无法满足这项举证责任。
💡 给正在领养或已领养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 私下交易的代价: RM500的”酬劳”可能会毁了孩子一生——私下交易不等于合法领养。
- 必须走正规程序: 发现弃婴的第一件事应是报警,没有警察报告,法律很难承认”弃婴”身份。
- 谎言总有穿帮的一天: 就算瞒过12岁办身份证,也可能瞒不过22岁的背景调查。
- 最后建议: 身份不容造假,法律不容儿戏。如遇到类似情况,请务必寻求专业宪法法律专家咨询,切勿道听途说、私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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