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一句謊言,換來假報生紙?
領養孩子國籍案的「血淚教訓」
深度拆解

📌 視頻核心案情

案件主角:

E女士(現年約30歲)

背景情況:

1996年11月,養父母在柔佛一個夜市從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嬰被遺棄,隨後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付了RM500“酬勞”接手孩子,並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謊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辦出了第一張公民報生紙。

事發經過:

2018年,22歲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證時,大馬卡被扣留、報生紙被註銷,身份變成“尚未確定”(Belum Ditentukan)的無國籍狀態。

判決結果:

上訴庭在2026年6月裁定E女士敗訴,無法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上訴庭判決的 3 個關鍵法律真相

一句謊言,換來的是「作廢」的報生紙

  • 事實真相: 養父母當年沒有報警,也沒通知福利局,而是直接把孩子抱回家,並在登記時謊稱自己是親生父母。
  • 法院裁定: 2018年JPN調查時發現養父供詞前後矛盾——先說孩子是熟人的女兒,後又改口說不知道親生父母是誰。這種不誠實的行為讓法庭認為他們可能隱瞞了親生母親的身份,因此依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27(3)條文撤銷原始記錄。

“私下交易”不等於法律上的”棄嬰”

  • 常見誤區:以為只要收養了被遺棄的孩子,就能引用憲法附表二第19B條文,主張是”被發現遺棄”的新生兒,應推定為本地母所生。
  • 法院裁定:法律上的”遺棄”必須是在完全沒有父母線索的情況下被發現。養父承認是在熟人家裡、透過付錢接手孩子的,法庭認為這更像是一場預先安排好的私下交易,而不是路邊撿到棄嬰,因此19B條文不適用。

極難跨越的「血緣原則」舉證責任(憲法第14(1)(b)條文)

  • 法律要求:要自動取得國籍,必須符合「血緣原則」(Jus Sanguinis),申請人需要證明自己出生時沒有繼承外國國籍。
  • 現實困境:由於E女士的親生父母身份不明,法院認為無法排除她出生時可能已繼承外國國籍的可能性,因此無法滿足這項舉證責任。

💡 給正在領養或已領養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 私下交易的代價: RM500的「酬勞」可能會毀了孩子一生——私下交易不等於合法領養。
  • 必須走正規程序: 發現棄嬰的第一件事應該是報警,沒有警察報告,法律很難承認「棄嬰」身份。
  • 謊言總有穿幫的一天: 就算瞞過12歲辦身份證,也可能瞞不過22歲的背景調查。
  • 最後建議: 身份不容造假,法律不容兒戲。如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尋求專業憲法法律專家諮詢,切勿道聽途說、私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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