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遗嘱法 |
遗产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吗❓

在遗产纠纷里,法院委任“暂时管理者”的核心目的,是稳住资产、维持现状、防止滥用。至于“为什么有时不是委任家属,而是委任第三方”,通常是因为法院判断:让家属来管已经不再安全或不可行。

 

为什么法院会委任第三方当暂时遗产管理者?

很多人会以为:暂时管理者当然应该由家属担任。
但在实务上,如果家属之间已经出现严重僵局,法院反而可能更倾向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Berhad)来暂时接手,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谁都不服谁

最常见的情况是:
📌兄弟姐妹之间无法同意“谁当管理者”;或
📌各自坚持自己当;或
📌一方认为另一方不可信任,坚决反对对方担任

当争执已经到了“完全谈不拢”的程度,法院就会担心:如果硬把管理权交给其中一方,只会让矛盾升级、资产风险更高。

2) 无法达成“共同管理”的协议

有些家庭会尝试以“共同管理”作为折衷方案,例如两位家属共同担任暂时管理者。

但如果双方连“共同管理的规则”都谈不出来(例如谁负责收租、账目谁保管、钱怎么用、需要谁同意才能动用等),那共同管理也可能变成另一种混乱。

3) 法官认为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来平衡风险

如果法官评估后认为:
📌委任任何一方受益人都会引发更大的争议;或
📌无法找到一个在受益人之外、又能被双方接受的人选;或
📌资产已经存在被滥用/被侵占的风险,需要更中立、更受监管的管理方式

那法院就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委任第三方来接手。

4) 第三方的意义:中立、稳住、避免资产继续“流失”

第三方暂时管理者的价值在于:
📌不偏帮任何一方
📌能把租金/收益归入统一管理
📌维持资产现状(例如租赁管理、必要费用)
📌防止任何一方继续私自处理遗产
📌直到法院最终决定正式遗产管理者是谁为止

 

总结一句话

当家属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共同管理不可行,或法官认为委任任何一方都不合适时,法院就可能改为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担任暂时遗产管理者,先把资产“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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