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
案件详情 :
Re A & B (代孕:住所) [2013] EWHC 426 (Fam)
背景
申请人是一对同性伴侣:A,出生于波兰;B,出生于美国。在田纳西州共同生活(该州不承认他们的结合)后,他们于2008年移居英格兰,以生活在一个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护和包容的司法管辖区。他们在英国定居,共同经营生意,并切断了与美国的所有经济联系。
2011年,他们通过印度的一家诊所签订了代孕协议。B是生物学父亲,使用了匿名印度卵子捐赠者。孩子于2012年3月出生后,他们返回了英国。在最初获得了一项不正确的法院命令后,他们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申请亲权令。
双方论点
主要法律挑战涉及 《2008年HFEA》第54(4)(b)条 下的住所“门槛要求”,该要求规定至少有一名申请人必须在英国有住所。由于两名申请人均非英国出生,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放弃原住所(波兰和美国)并在英国获得了 选择住所。
此外,法院还需处理支付给代孕母亲总计约 £2,958 的款项,该金额超过了“合理产生的费用”,需要根据第54(8)条获得法院的追溯授权。
法官判决
Theis 法官批准了亲权令。她裁定,申请人已成功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在申请时他们在英国有住所。此外,她行使自由裁量权,追溯性地授权了支付给印度代孕母亲的款项。
判决理由
法院的推理集中在三个主要支柱上:
- 住所的获得: 法官发现这对伴侣有“强烈的动机”永久移居英国,以逃避歧视并为其家庭寻求法律保护。他们的行为——出售美国房产、切断与原籍国的所有联系以及打算无限期留在英国——清晰地表明了他们放弃了原住所。
- 授权付款: 法院认定申请人是 “善意” 行事,且无 “道德污点”。虽然付款在印度背景下数额可观,但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款项“压倒了”代孕母亲的意志或构成了“购买”儿童。该协议在印度完全合法。
- 儿童福利: 根据 《2002年收养与儿童法》,儿童的福利是最高考量因素。法官得出结论,孩子需要“终身保障和稳定性”,而这只能通过亲权令来提供,该命令将合法地确认他与自出生起就照顾他的两位男性之间的关系。
结论
Re A and B 案强调,虽然住所是一个严格的管辖权要求,但可以通过展示在英国清晰、终身的居住承诺来满足。该判决强调了法院愿意优先考虑儿童对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而非针对外国商业代孕的技术性或公共政策异议。
相关文章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委托父母是一对定居在英国的已婚夫妇,他们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由于父母不了解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的具体法律要求,他们直到2014年2月才申请亲权令——远远超过了该法第54(3)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根据印度和英国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视为法定父母,这使得委托父母尽管与X有生物学关系和日常照顾,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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