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亲权与性别
案件详情 :
TT v Registrar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 [2019] EWHC 2384 (Fam)
背景
申请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时登记为女性,但后来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获得了 性别认可证书(GRC),确认其法律性别为男性。此后不久,TT在一家生育诊所接受了宫内人工授精(IUI),怀孕并于2018年生下儿子YY。
当TT试图登记出生时,总登记官告知他,因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须被登记为 “母亲”。TT提起司法审查,寻求被登记为“父亲”或“父母”。
双方论点
- 申请人(TT): 辩称根据 《2004年性别认可法》(GRA)第9(1)条,一个人的性别“为所有目的”成为获得性别。因此,作为出生时的法定男性,他应被登记为“父亲”。他主张,强制登记为“母亲”侵犯了他和儿子根据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享有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
- 总登记官/政府: 辩称 《GRA 2004》第12条 构成例外,规定获得性别“不影响该人作为孩子父亲或母亲的地位”。他们坚持认为,在普通法中,生育者始终是母亲。
法官判决
家事法庭庭长Andrew McFarlane爵士 驳回了 司法审查请求。他发布了一份亲权声明,确认 根据国内法,TT是孩子的母亲。他也拒绝根据《人权法》发布不一致声明,裁定当前的登记要求合法且具有正当理由。
判决理由
法院的推理基于法律性别与父母身份之间的区别:
- 母性的生物学基础: 法官认为,在普通法中,经历受孕、怀孕和生育生物学过程的人就是孩子的母亲。母性由其在整个 分娩 生物学过程中的角色确立,而不论该人的法律性别如何。
- 法律解释: 法院裁定,《GRA 2004》第12条 既是 追溯性的,也是前瞻性的。这意味着它适用于 GRC颁发后 出生的孩子,确保一个人作为母亲或父亲的身份仍与其在孩子出生中的生物学角色相关联。
- 人权与公共政策: 虽然承认将法定男性登记为“母亲”干涉了其第8条权利,但法官认为这种干涉是 合理的。他强调国家在维护 一致且确定的出生登记制度 方面的合法目标,以及儿童了解其孕育和生育者的基本权利。
结论
TT v Registrar General 案确立了英国法律的一项里程碑式原则:母性是一种生物学身份,而非性别身份。虽然一个人可能为所有其他目的而成为法定男性,但分娩行为赋予其“母亲”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这一地位对于保护民事登记制度的完整性和儿童的权利是必要的。
相关文章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委托父母是一对定居在英国的已婚夫妇,他们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由于父母不了解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的具体法律要求,他们直到2014年2月才申请亲权令——远远超过了该法第54(3)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根据印度和英国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视为法定父母,这使得委托父母尽管与X有生物学关系和日常照顾,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