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在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下的情況

非婚生子女在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下的情況

 

一、為什麼要談「非婚生子女」?

在權力結構中,兒童是最弱的一群,無法為自己發聲;而非婚生子女在兒童之中,又是最弱的一層——他們的出生方式帶著社會標籤,卻不是出於自己的選擇。
馬來西亞法律體系中,長期存在對非婚生子女不利的制度設計與解釋方式,包括:
• 監護與照顧安排是否一視同仁;
• 繼承權是否被排除;
• 取得公民權時,是否遭遇額外障礙;
• 因此被間接剝奪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權利。
這些問題,實際上在問:我們到底把非婚生子女當成「完整的兒童」看待,還是永遠當成第二等公民?

 

二、「兒童」在國際法與馬來西亞法律中的定義

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RC)中,
「兒童」是指一切未滿 18 歲的人——不區分合法或非婚生。
馬來西亞已於 1995 年加入該公約,並通過《兒童法 2001》嘗試在國內落實兒童權利。
同時,《監護未成年人法 1961》(Guardianship of Infants Act 1961, GIA 1961)與其他相關立法,也涉及兒童的照顧與監護。

問題在於:
• UNCRC 的出發點是全面、身份中立的兒童保護;
• 但我國的法律,起草時往往沒有清楚點名「非婚生子女」,
導致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曾經長期爭論,這些保護到底要不要涵蓋非婚生子女。

 

三、合法與非婚生:從一出生就被分流的命運

一般而言:
• 合法子女:婚姻存續期間所生,或後來經法律「合法化」者;
• 非婚生子女:不在合法婚姻框架內出生者,傳統觀念甚至稱為「無人之子」。

這樣的分類,不只是道德評價,更帶來實際法律後果:

  1. 監護與監護權:
    早期不少判決認為,《監護未成年人法》只適用合法子女,非婚生子女要透過其他途徑(例如一般監護權或 wardship)才可能獲得法院的保護。

  2. 身份與家庭關係的承認:
    「父親」「母親」「子女」等詞彙,經常被狹義地理解為「合法婚姻中的父母與子女」,間接否認非婚生子女的家庭關係。

這種做法,實際上是把非婚生子女「推到法律邊緣」,讓他們在監護、照顧與家庭安排上,沒有與合法子女同等的起跑點。

 

四、《監護未成年人法》:從排斥到接納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多數法院傾向認為:
• GIA 1961 的「未成年人」不包含非婚生子女;
•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問題,只能依靠高庭的一般管轄權或其他程序來處理。

後來,有法官回到條文本身,注意到 GIA 1961 的適用條款中,其實明文提到「在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下,以母親是否為穆斯林作為判準」。這代表:
• 立法者在起草時,已經預設「非婚生子女可以被涵蓋在本法保護之內」,
• 否則根本不需要在條文中寫出「非婚生子女」四個字。

依此推論,有法官勇敢指出:
既然條文本身已經承認非婚生子女的存在,那麼《監護未成年人法》理應適用於所有兒童,而不應將非婚生子女排除在外。

最終,聯邦法院在較新的判決中,肯定了這樣的觀點,明確宣示:
GIA 1961 適用於所有兒童,不論其出生是否合法。

 

五、繼承權:從排除走向承認

在繼承領域,《1958遺產分配法》(Distribution Act 1958)原本對「child 子女」的定義是:
僅限合法子女,不包括非依法定程序收養的子女。

在早期的理解中,這被視為:
• 非婚生子女不能依 1958遺產分配法 來繼承父母的遺產;
• 除非母親單獨死亡、且沒有合法子女、又沒有遺囑,才有有限空間讓非婚生子女依《合法化法》取得部分權利;
• 至於父親一方,非婚生子女幾乎只能依靠父親生前立遺囑。

後來,聯邦法院重新閱讀 1958遺產分配法,注意到:
• 雖然「child」被定義為合法子女,
• 但實際進行無遺囑繼承分配的條文,用的是「issue(後代)」這個詞,而非「child」。

法院指出:
• 「issue」與「child」是兩個不同概念,「issue」更偏向血緣上的「後代」,
• 立法者在分配條文中使用「issue」,其用意是「擴大」可繼承人範圍,而非縮小。

因此,只要在血緣上屬於亡者的後代,就不應因合法與否而被完全排除。

換言之,在新的詮釋下:
非婚生子女在無遺囑繼承中,原則上也被承認為「issue」,享有繼承權。

這是對非婚生子女權利的重要修補,也顯示司法有能力在現有條文框架下,作出更符合公平與現代人權觀的解釋。

 

六、公民權:目前仍是最棘手的戰場

與監護與繼承相比,公民權(citizenship)問題仍舊是非婚生子女遭遇最大、最尖銳的不平等之一。

根據《聯邦憲法》:
• 某些情況下,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可依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而「自動取得公民權」;
• 但憲法的附表中也寫明:
◦ 對於「非婚生子女」,條文中涉及「父親」「父母」的用語,一律被視為「母親」。

在狹義的文義解釋下,這意味著:
• 非婚生子女的公民權被視為「跟母親走」;
• 若母親是外國人,即使父親是馬來西亞人,孩子也難以透過該條文自動取得馬來西亞公民權,只能另走艱難的公民权申請途徑。

在某些聯邦法院判決中,多數法官採取這種文本主義立場,認為:
• 憲法本身已允許對合法/非婚生子女作不同對待;
• 司法無權「修正」憲法的設計,只能由國會修憲解決。

但也有相當重量級的少數意見指出:
• 當年起草憲法時,關於「非婚生子女以母親為準」的設計,本來是為了避免孩子因父親身分不明而無國籍,是一種「保障機制」,而不是「懲罰機制」;
• 以血統為基礎(jus sanguinis)的條文,應該在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的情況下,同樣保障孩子,而不應因為父母未婚就剝奪其權利;

這些少數意見,後來在其他案件中獲得呼應,顯示司法思潮正在慢慢轉向更重視人權與防止無國籍的方向。

然而,就制度現實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申請馬來西亞公民權時,仍承受高度不確定與繁重的行政阻力——這直接影響他們的:
• 入學與學費負擔;
• 醫療與社會保障;
• 旅行與居留自由;
• 以及在社會中的尊嚴感與歸屬感。

 

七、結語:憲法是「活的文件」,不是封死的棺材

從監護、繼承到公民權,可以看到一條共同的主線:
• 當法院採取活潑、目的性的解釋時,如在 GIA 1961 與 1958遺產分配法的新發展,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得以逐步被承認、修補歷史不公;
• 當法院採取僵硬、狹隘的文義解釋時,憲法條文本來用來防止無國籍與保障兒童的設計,反而變成排斥非婚生子女的工具。

已故法官 Gopal Sri Ram 曾說,我們的聯邦憲法是一份「活的文件」,
法官的職責不是把它釘進棺材,而是要為它「注入生命」。

一個社會如何對待非婚生子女,不只是技術性的法律問題;
它是我們如何理解「平等」「人性尊嚴」和「兒童最佳利益」的試金石。

如果憲法與法律不能好好保護這些毫無選擇餘地出生的孩子,那麼受損的,不只是他們的人生,也包括我們整個法律體系與國家的道德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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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8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會考慮孩子的意願嗎? 會,在法庭聽取孩子的意願時,法庭也要同時評估孩子是否到了能夠表達主見的年齡,以及孩子的福利為至上的考量。 問題 99 如果雙方擁有一個以上孩子的話,法庭有什麼額外的考慮因素嗎? 法庭會偏向把多名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同一方,以便讓孩子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一起成長。 問題 100 我可以在向法庭提出孩子的撫養權申請時要求法庭做出額外的附加條件嗎? 法庭在撫養權的判決上可以附加條件,包括: 孩子的住所、教育甚至宗教; 讓孩子在指定時間與次數下探視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 讓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擁有孩子的探視權; 禁止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把孩子帶出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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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 我7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一定會判給母親嗎? 在正常情況下,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法庭都偏向給孩子母親,但是這不是絕對的。法庭也必須考慮其他的因素,其中孩子的利益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其他會影響法庭把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母親的因素也包括: 母親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的困擾; 母親的精神狀況; 她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母親(fit mother)。 Q97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評估報告嗎? 法庭可以下令福利部介入,然後要求福利部去訪談孩子,之後福利部就會寫出一份報告並且提交給法庭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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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4 離婚申請完成後,在什麼情況下法庭可以對之前的安排做出調整或修改 (Variation Order) 呢? 調整安排的申請局限於特定的情況,這包括錯誤引導 (misrepresentation)、錯誤理解 (mistake),或周邊環境產生了質的改變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Question 95 我可以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就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撫養權的申請嗎? 是可以的。法庭可以在任何時候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判決,而“任何時候”也就表示申請撫養權前並不需要事先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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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90我怕離婚後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絕把房子轉讓給孩子,我可以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孩子,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當然你還可以向法庭申請caveat來鎖定那個房子,不讓他把房子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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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未滿18歲的孩子, 有可能嗎? 有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會需要某一方為孩子持有該房子, 並在孩子滿18歲後把房子轉讓給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還需要付嗎?我可以怎樣解決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的, 如果要賣是否要雙方簽名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一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給出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賣房子的話, 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Question 93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直到房貸付清後把房子轉給我, 可是我怕到時他反悔並拒絕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我, 我可以怎樣避免這種狀況呢? 如果你害怕的話, 你們雙方可以先拿出一筆錢來還清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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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共同擁有的, 可是一直以來都只有他在付房貸, 房子賣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直接及間接貢獻, 以公平為原則決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孩子, 有可能嗎? 可以,不過孩子必須在18歲後才可以持有產業。可是在庭令裡必須寫清楚這一項要求, 這樣的話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庭令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執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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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4 房子是在我老公的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可是結婚後就在那間房子住到現在, 孩子也在那裡出生的。離婚後我有可能分到那間房子嗎? 是有可能的, 你是可能可以分到那間房子或者房子的一部分。至於多少部分, 就要取決於法庭和你對方對房子的貢獻。 Question 85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貸款也是他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不過房子的頭期是我付的, 房子的裝潢也是我付費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不過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Question 86 房子是婚前購買的,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不過一直以來都是我付的房貸, 家私也是我買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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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9 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我一定要出示費用的收據嗎? 一般情況下, 除非法庭給出的安排是一定的數額, 否則都需要出示費用收據以索要孩子的贍養費。這最終還是取決於法庭給的庭令。 Question 80 如果我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孩子的父親拒絕支付,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81 我發現在我向法庭提出與我老公離婚的申請時我老公偷偷的變賣或轉移物業,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令來禁止他轉移或是變賣物業。 Question 82 法庭在給出財產分配的安排時有什麼標準呢? 法庭需要先決定財產是否為婚姻裡的財產(matrimonial asset), 以及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等其他因素。 Question 83 財產分配是不是一定是平分的呢? 不一定,這會取決於很多因素, 其中包括: 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任何一方因雙方利益欠下的債務; 婚姻裡孩子的需求。
離婚100問-PAR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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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6 如果孩子過後需要到外國求學或者基於某些原因孩子的贍養費不再足夠, 我可以再向法庭申請對孩子贍養費的數額做出調整嗎? 可以。你可以告訴你的律師, 然後律師會向法庭提出修改庭令的申請。之後呢你的律師就會把文件送達給對方, 法庭也會設定一個庭審日期,對方就會聘請律師來到法庭來答辯。 Question 77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孩子讀大學的費用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選擇讀大學, 孩子的大學費用就會是孩子贍養費的一部分。 Question 78 我聽說以前孩子的贍養費只會支付到孩子成年 (18 歲), 目前為止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的修改呢? 在 2017 年, 法律就已經修成說如果孩子選擇讀大學, 孩子的贍養費安排都會直到孩子大學畢業後的。這一項修改呢是在2018 年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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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3 孩子的贍養費一定是孩子的父親支付嗎? 可以是由母親支付的嗎?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主要都會要孩子的父親負責孩子的贍養費,除非法庭認為孩子的母親有能力負責,例如母親有工作以及她擁有一定的賺錢能力。 Question 74 在做出孩子贍養費安排時, 法庭會考慮些什麼? 法庭會在做出安排前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與狀況。 Question 75 除了家庭法, 我還可以用什麼法律條文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呢? 如果婚姻裡的一方不願意撫養孩子或甚至拋棄孩子,法庭可以另行於贍養法也就是《1950年已婚婦女與兒童(撫養費)法令》(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下對孩子的贍養費做出額外的安排。這個程序可以在低等法庭(地方法庭/推事庭)申請。
離婚100問-PAR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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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9 贍養費一定是老公付給老婆嗎? 老公可以向老婆索要贍養費嗎? 是可以的,如果老公有需要。 Question 70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什麼費用呢?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生活費, 住宿, 醫藥費用, 交通費用, 教育等。 Question 71 孩子的贍養費會需要一直支付到什麼時候呢? 在家庭法第 95 條文下,除非法庭另外提供一個期限, 否則孩子的贍養費都會一直安排到成年(18 歲)後, 或如果孩子生理或心理有缺漏,直到此缺漏痊癒。又或者是如果孩子有求學的話呢, 比如說大學, 會一直給到孩子大學畢業。 Question 72 在什麼情況下法庭可以做出孩子的贍養費安排呢? 當對方: 不願意撫養孩子或甚至拋棄孩子; 對方拋棄了老婆和孩子; 在婚姻訴訟及申請進行審判當中; 在對孩子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做出安排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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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5 我可以在什麼情況下索要贍養費呢? 可以在以下情況索要贍養費: 在婚姻訴訟及申請進行審判當中。 在頒發離婚或分居庭令時。 Question 66 如果我在等待離婚申請的審判前無法支付生活費,可以怎麼做呢? 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贍養費(interim spouse maintenance)。 Question 67 在離婚後因為某些原因,贍養費不再足夠我支付生活費,我還可以再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嗎? 可以。離婚後法庭依然有權力對之前做出的贍養費安排做出調整。 Question 68 在法庭做出贍養費的安排時,有什麼法律準則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嗎? 在做出贍養費的安排前,法庭會先考慮雙方的處境及需求,其中包括: 婚姻的長度。 婚姻中是否有孩子。 夫妻雙方的年齡。 在婚姻裡是否一方有經濟獨立。 雙方的賺取生活費的能力。 離婚是否對任何一方的經濟狀況造成影響。
離婚100問-PART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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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0 如果我和我老公結婚後發現我老公無法完成房事,除了等兩年後申請離婚以外,我還有什麼選擇?我不想等那麼久,有其他辦法嗎? 可以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庭令。 Question 61 婚姻無效庭令會不會對我們的孩子造成什麼影響呢? 婚姻無效庭令下的孩子依舊會是雙方的合法孩子。
離婚100問-PART 23

離婚100問-PART 23

Question 57 如果我丈夫不在馬來西亞居住,我仍然可以申請嗎?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49(1)條文,即使另一半並非居住於馬來西亞,你仍可在以下情況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被具有馬來西亞居籍的丈夫遺棄(即使該丈夫其後取得外國居籍)。 於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在馬來西亞居住最少兩年。 Question 58 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婚姻裁判分居令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離婚100問-PART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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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4 我要怎樣向法庭證明我丈夫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遺棄我最少連續兩年? 你可以透過你們之間的聊天紀錄,或任何其他溝通紀錄,向法庭證明雙方已連續兩年以上沒有任何聯絡。 法律上的「遺棄」,是指婚姻其中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單方面離開共同生活。 Question 55 如果基於某些原因無法與丈夫離婚,我還有甚麼選擇? 如果暫時無法申請離婚,你仍可考慮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Judicial Separation)。
離婚100問-PAR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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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1 如果我成功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會怎樣?失敗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成功,法庭可以裁定對方向你支付賠償金。 如果敗訴,則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Costs)。 Question 52 除了通姦之外,我還可以根據什麼理由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經破裂,並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1)條文,其他理由包括: 配偶的行為已達致無法合理期望你繼續與其共同生活的程度。 配偶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遺棄你至少兩年。 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分居至少兩年。
離婚100問-PAR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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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0 我可以用什麼證據證明我丈夫通姦? 一般而言,通姦可以透過以下幾種證據證明: 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孩子出生,而男方於女方受孕期間並沒有與女方發生接觸(用於指控女方通姦) 孩子的出生證明,而出生證明上顯示雙方為父母 從第三者感染性病 通姦一方親口承認通姦事實
離婚100問-PAR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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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7 我一定要有他通姦的證據才可以提出起訴嗎? 由於在這類情況下,對方一般不會承認通姦,因此最好能夠掌握通姦證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向法庭證明通姦時,必須令法庭相信除了通姦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可能性(Beyond Reasonable Doubt)。 Question 48 如果我丈夫是在我們分居後才通姦,我還可以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嗎? 可以。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是在你們的婚姻已經破裂之後才發生通姦行為,你便不能再以通姦作為理由,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離婚100問-PAR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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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4 如果我丈夫通姦,我還需要先與他分居兩年才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嗎?還是我可以立即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不需要先分居兩年。 只要你擁有配偶通姦的證據,就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不過,你必須向法庭證明: 配偶的通姦行為令你無法繼續與他共同生活。 該通姦行為已經導致你們的婚姻破裂。 Question 45 我可不可以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 可以。
離婚100問-PAR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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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1 取得和解證書後,就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嗎? 可以。取得和解證書後,即可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Question 42 如果對方不肯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我還會取得和解證書嗎?這會不會影響我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即使任何一方缺席和解程序,和解機構仍然可以發出和解證書,只會在證書中註明和解失敗。因此,並不會因此影響你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離婚100問-PAR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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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0 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時會做些什麼?和解機構會怎樣為我和我丈夫進行和解? 雙方都必須出席,並給予雙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如果和解失敗,和解機構會發出一張和解證書,並附上其認為合理的建議,當中可能包括: 贍養費安排 財產分配 孩子的撫養權 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100問-PAR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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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Q39 Question 37: 如果我和我丈夫不想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還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嗎?律師可以如何協助我? 可以。你可以先向律師說明為何不適合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再由律師協助你向法庭申請豁免和解程序。 Question 38: 我可以基於甚麼理由向法庭申請豁免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條文,可以申請豁免和解程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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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Q36 Question 33: 如果我想離婚,但我丈夫不同意,我應該怎麼辦? 你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Single Petition Divorce)。 Question 34: 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有甚麼是我必須先做的嗎? 一般情況下,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雙方必須先到和解機構(Conciliatory Body)嘗試進行和解。 Question 35: 甚麼是和解機構?在哪裡可以找到?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3)條文,和解機構包括: 任何以和解為目的而成立的宗教組織、社團、族群或協會; 婚姻事務審裁庭(Marriage Tribunal);或 任何經有關部長於政府憲報(Gazette)認可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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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Q32 Question 30: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除非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或於婚姻中遭受嚴重困難(Hardship)。至於是否批准申請,則由法庭決定。 Question 31: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先進行調解嗎? 可以。不過,即使調解失敗,亦不會獲發調解證書。 Question 32: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基於甚麼理由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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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Q29 Question 28: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是以甚麼語言書寫?如果我看不懂馬來文怎麼辦?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均以馬來文書寫。如果你不懂馬來文,亦毋須擔心。在你簽署宣誓書(Affidavit)之前,律師會安排持牌翻譯員為你翻譯文件內容。 Question 29: 上庭時我需要說甚麼?法官會不會問很複雜的問題?如果我不懂回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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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Q27 Question 25: 如果孩子已滿18歲,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支付孩子贍養費嗎? 一般情況下,孩子贍養費會支付至孩子年滿18歲為止。但如果孩子已滿18歲,仍然正在求學,你仍然可以向對方申請孩子贍養費,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業。 Question 26: 如果我結婚未滿兩年,但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嗎? 不可以。雙方同意離婚的其中一項前提,是雙方必須已結婚至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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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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