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反貪會之前發現貪污:公司的風險地圖與數據分析

趕在反貪會之前發現貪污:公司的風險地圖與數據分析

貪污為何會在組織內部發生、應該從哪裡著手尋找,以及每家馬來西亞企業都能用來及早發現貪污的簡單、低成本工具

 

為什麼「我們已有政策」並不足夠

貪污可以在任何組織內發生,無論規模大小,而要完全杜絕貪污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在大公司裡,管理層所作的決定要經過一長串員工執行。在小公司裡,決定往往只取決於一兩個人。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有大量行賄的機會,可能是由高層默許,也可能是在基層為了推動決定而進行。

兩宗著名的英國案件顯示,貪污可以多麼輕易地不被察覺:

  • 在R v Skansen Interiors Ltd一案中,即英國「未能防止賄賂」罪(馬來西亞第17A條的藍本)下首宗受爭議的案件,行賄的正是公司本身的董事經理。直到新任董事經理上任,事件才被揭發。
  • 在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一案中,勞斯萊斯多年來一直設有反賄賂政策、合規團隊、合約審查小組委員會及道德委員會。這一切都未能阻止它在全球各地的貪污行為。該公司最終支付了約5億1000萬英鎊,包括交出約2億5800萬英鎊的利潤、約2億3900萬英鎊的財務罰款,以及約1300萬英鎊的英國嚴重詐騙辦公室訟費。

教訓很清楚。一套「照本宣科」的合規計劃並不足夠。理想的情況是,公司應致力在貪污發生之前察覺潛在的貪污,設有找出已經發生的貪污的方法,並能夠減輕其後果。

 

貪污對企業的真正代價

自2020年6月1日起,《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第17A條使公司須為其僱員及有關連人士為了公司業務利益而支付的賄賂負責。公司唯一的辯護理由,是證明它已設有足夠程序防止賄賂。除了法律風險之外,貪污也在多方面損害企業:

  • 沉重的罰款及持久的聲譽損害。涉及貪污的公司會面對巨額罰款及可能永遠無法完全復原的聲譽損害。
  • 董事及員工的個人風險。涉案人士,包括董事,都會面對刑事提控。
  • 供應商質素差劣。當服務供應商是因為回扣而不是憑其技能及交付能力而獲選時,工作質素就會受到影響。
  • 成本上升及產品質素下降。花在賄賂上的錢,就無法用於培訓、新計劃或研發,以改善公司的產品及服務。

 

人們為什麼會這樣做?貪污的五大驅動因素

貪污並不一定涉及現金。根據第17A條,它涵蓋為了贏得或保留生意或商業利益而給予、承諾或提出任何報酬,無論是金錢、服務還是物品。要發現貪污,公司必須先了解其驅動因素。

 

1. 不受制衡的權力及權限

任何有權作出決定的人都可能受到誘惑,而不只是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本書舉出了一些日常例子:

  • 負責處理監管批准的合規經理,索取賄賂以加快程序,
  • 負責審核開支申請的帳目文員,收取回扣以批准交易,以及
  • 收錢讓人在下班後進入貨倉偷竊公司財物的保安人員。

一個人掌握的權力越大,所承受的快速交付壓力越大,誘惑也就越大。本書建議採取以下保障措施:

  • 分散權力。在可行的情況下,由委員會或專責小組而不是由單一人員作出重要決定。
  • 要求作出利益衝突申報,並確保有關程序確實獲得遵守。
  • 為決策建立制衡機制,並確保這些機制獲得遵守。
  • 輪調高風險職位的員工,例如經常與公職人員打交道或負責採購的員工。

 

2. 「把事情搞定」的代理

公司經常利用代理或中間人為其處理事務。代理的目標是把工作完成並獲得報酬。與此同時,公司往往沒有密切監督代理,也缺乏監察代理行為的資訊。這造成了一個真實的風險,即代理會「不惜一切代價」完成任務,包括行賄。

英國案例的教訓

SFO v XYZ Limited:該公司的一小批員工及代理為了在海外贏得合約而行賄。大部分賄賂是由代理主動提出的,公司並沒有施加壓力。即使如此,該公司的反賄賂計劃仍被裁定為不足夠。根據一項暫緩起訴協議,該公司須交出約620萬英鎊的毛利,並繳付35萬2000英鎊的罰款。

SFO v Standard Bank plc:一家在坦桑尼亞的姊妹公司聘請了一家本地公司,協助贏得一項政府委託,並向其支付了600萬美元。該本地公司的三名董事兼股東中,有兩人分別是坦桑尼亞稅務局局長,以及該國資本市場監管機構的前任首長。標準銀行沒有對該公司作任何查詢,只是依賴其姊妹公司進行查核。它最終支付了超過2000萬美元,包括1680萬美元的財務罰款。

教訓:在聘用代理之前沒有進行盡職調查,可能使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公司本身並沒有要求任何人行賄。

 

3. 承襲貪污的制度

在貪污已經普遍的地方,貪污往往會延續下去。現有的員工可能陷入一種「道德盲目」,錯誤的行為成為慣例,再也沒有人質疑。新員工承襲了這套制度並延續這種做法。即使是不想參與的人,也會受到壓力而被迫跟隨。

本書提到2021年對一名因收受賄賂而被定罪的前推事所作的訪問。他描述自己承襲了一套既有的制度,當他還是一名年輕推事時,就有「掮客」接近他,為他支付餐費並為他找住處。

當貪污是由高層管理人員默許,而初級員工覺得自己別無選擇時,要改變這種文化是最困難的。在Skansen案中,問題之所以得以解決,只是因為一名有權撥亂反正的新任董事經理到任。在許多公司裡,這種情況可能永遠不會發生。

 

4. 個人經濟利益

個人利益是工作場所貪污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 根據畢馬威《全球舞弊者概況》(2016年),舞弊者的主要動機是個人經濟利益及貪婪,約佔66%,而組織文化則佔13%。
  • 上述前推事表示,他的起薪是1500令吉,但他每宗案件可收取多達1萬令吉的賄款。當賄款遠遠超過一個人的薪金時,誘惑就很難抗拒。

然而,以為貪污只是低薪員工的問題,是一種錯誤的看法。本書引述的數據顯示,與其他類型的舞弊相比,51%的貪污犯案者是行政人員,而26%是總執行長。在高層,維持某種生活方式或社會地位的壓力也可能起一定作用。

在澳洲的R v Carl Christian Wulff一案中,昆士蘭州一個市議會的總執行長,透過兩項涉及虛假發票及虛構合約的計劃收取貪污回扣,結果被定罪。在求情時,一名心理學家表示,他的判斷力受到多項因素影響,包括其投資帶來的多重財務壓力,令他出現了被形容為道德羅盤失準的情況。

 

5. 改善公司業績的壓力

有時,目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讓公司看起來表現出色。企業東主及高級行政人員自然會力求提升業績,而有些人為此越過了界線:

  • 三星:2017年,三星電子的實際掌舵人李在鎔因賄賂韓國前總統朴槿惠的一名親信而被定罪,並被判監禁五年。他在一年後上訴獲釋,但最高法院下令重審,之後他再次被裁定罪成並入獄,其後獲假釋出獄。三星被指捐出約300億韓圜(約2800萬美元),以換取政府支持2015年三星旗下兩個單位一項備受爭議的合併,而這項合併鞏固了李在鎔對集團的控制權。
  • 勞斯萊斯:國家控股的中國東方航空的一名董事,要求勞斯萊斯資助一項在商學院為高級經理舉辦的培訓計劃,並為一個飛行員保健中心提供捐款,而這個中心被視為他的個人項目,並將「敲定交易」。勞斯萊斯同意向培訓基金捐出300萬美元,並向保健中心捐出200萬美元。就在傳達這項承諾的同一天,它與該航空公司敲定了交易。

 

五大驅動因素一覽

驅動因素

應留意的情況

本書建議的保障措施

不受制衡的權力

擁有廣泛決策權的單一人員,尤其是在時間壓力下

由委員會作出決定、利益衝突申報、制衡機制、輪調高風險職位

「把事情搞定」的代理

沒有受到監督或查核的代理及中間人

在聘用代理之前進行盡職調查,並妥善監察其行為

承襲下來的貪污

沒有人質疑的長期做法、員工被迫跟隨的壓力

願意改變制度的高層強而有力的領導

個人利益

遠遠超過薪金的賄款、生活方式或財務壓力,包括在行政層級

提高對刑事罰則的認識、舉報責任、同樣適用於高級員工的管控措施

公司利益

不惜一切代價贏得交易或改善業績的壓力

高層寧可失去生意也不行賄的承諾

 

 

工具一:風險地圖

隨著企業責任條文的實施,重點必須放在降低貪污風險上。風險無法完全消除,但可以被識別並大幅降低。風險地圖是一種識別、管控及管理貪污風險的方法。它具成本效益,大部分公司都可以在內部進行,無須聘請外部人士或投資於新系統。

本書列出了以下八個步驟:

步驟

內容

1. 訂立評估標準

擬備指引,列明目標、方法,以及所有參與者的角色及職責。決定是否依循某項標準,例如《足夠程序指引》、《經合組織負責任商業行為盡職調查指南》或ISO 37001:2016(反賄賂管理體系)。

2. 決定範圍

從一開始就列明要分析的範疇,並為分析訂立參數。

3. 識別風險範疇

列出每個相關部門的風險,並評估它們如何適用於組織,以及會造成什麼影響。

4. 了解風險的來源

把內部風險(例如文件、流程、匯報架構、工作環境、員工舞弊及業績壓力)與外部風險(例如合約方、中間人及與公職人員的往來)區分開來。

5. 評估風險

評估每項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頻率,並標明其風險等級。

6. 排列優先次序

為每個風險等級設計評估方法,並把風險由高至低排列。

7. 管理風險

進行差距分析,擬備一份消除或降低風險的糾正行動計劃,並與相關部門一同落實。

8. 監察及重新評估

定期重新檢視並更新風險地圖,因為新的風險會不斷出現。

 

貼士:從五大驅動因素開始

在第三步列出風險及在第四步找出風險來源時,上述五大驅動因素可作為一份實用的清單。逐個部門提出以下問題:誰掌握不受制衡的權力?哪些代理代表我們行事,有沒有人查核過他們?有沒有一些沒有人質疑的做法?有沒有人可能受到遠遠超過其薪金的賄款所誘惑?有沒有人承受著不惜一切代價贏得生意的壓力?

 

工具二:數據分析

許多過去以親身方式進行的業務流程,如今都以電子方式進行,從而產生可供分析的數據。本書討論的研究顯示,數據分析有助組織主動預防貪污,而不是在損害造成後才去處理。

分析可用來發現:

  • 交易中的異常情況及不規則之處,
  • 偏離正常流程的情況,以及
  • 可能的貪污跡象,例如同一批機構一再一同競投並贏得合約。

 

馬來西亞在東南亞的表現

2021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東南亞及太平洋區域辦事處發表了一份報告,探討八個東南亞國家的反貪污機構如何運用數據分析。報告發現,數據分析在該區域尚未普及。八個國家中只有兩個國家已實施數據分析方法,而三個國家完全沒有使用。這兩個國家是馬來西亞及印尼,它們採用的方法包括:

  • 人工智能及機器學習,
  • 地理數據繪圖,
  • 文本挖掘及數據分析,
  • 社交網絡分析及預測分析,以及
  • 建模、數據可視化及自動警示。

根據該報告,數據分析工具最常用於合約及採購以及薪金發放。它們也可應用於州及地方層面的執照發放及財務管理。利用區塊鏈技術打擊貪污的做法曾引起討論,但實際應用於這方面的例子很少,甚至沒有。

對公司來說,這個訊息是當局已經在使用這些工具。把同樣的思維應用於本身採購及付款數據的企業,更有可能在調查人員之前發現問題。

 

不必花大錢也能應對風險

公司在應對貪污風險方面做到什麼程度,取決於其優先次序以及願意花多少錢。大部分企業以盈利為導向,自然會集中於能增加利潤的活動。這一點從數字中可以看出。在經合組織2003年一份針對100家最大非金融跨國企業的工作文件中,只有43家在其網站上發布反貪污材料,而發布環保聲明的則有超過90%。

然而,有效應對貪污風險可以在各方面改善企業,甚至可能提高盈利能力。經合組織研究了18項反貪污管理工具。在這100家大企業中,最受歡迎的工具如下:

工具

使用該工具的公司比例

舉報機制

77%

準確的記錄保存

72%

紀律處分警示

68%

舉報者保護

60%

最高層主管的道德聲明

58%

事先批准及層級制度

58%

外部審計(最不受歡迎的工具之一)

14%

 

好消息是,最受歡迎的工具並不需要龐大的預算。外部審計則遠沒有那麼普遍,原因可能是它成本高昂、費時,而且需要讓外部人士查閱公司的文件及程序。

本書建議的其他低成本選擇包括:

  • 規定員工有責任舉報賄賂,
  • 提高員工對貪污刑事罰則的認識,以及
  • 要求員工簽署反貪污承諾書。

 

在有限預算下進行培訓

培訓很重要,但往往因為成本而被忽略,尤其是沒有內部培訓人員的公司,必須為新員工及複修課程一再支付外部培訓機構的費用。資金有限的公司仍然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確保每個人都了解有關風險:

  • 在新員工的入職培訓中加入反貪污內容,
  • 集中培訓高風險業務單位的員工,以及
  • 透過網上工作坊或網上培訓舉辦複修課程。

 

實用清單:從今天開始發現貪污

  • 接受單靠政策並不足夠的事實。致力及早察覺貪污、找出已經發生的問題,並減少損害。
  • 繪製你的風險地圖,按照八個步驟進行,並從最容易面對風險的部門開始,例如採購、執照申請及與公職人員的往來。
  • 分散決策權,並要求就重要決定作出利益衝突申報。
  • 在可行的情況下輪調高風險職位的員工。
  • 查核每一名代理及中間人,在聘用之前進行查核,並監察他們代表你所做的事情。
  • 在你的數據中尋找模式,例如不尋常的交易、偏離正常流程的情況,以及同一批人一再一同贏得合約。
  • 設立舉報渠道,並保護使用該渠道的人。
  • 保存準確的記錄,並清楚表明違規行為將導致紀律處分。
  • 把高級管理層納入所有管控措施之中。貪污並不只是初級員工的問題。
  • 定期檢討及更新你的風險地圖,因為新的風險會不斷出現。

 

總結

對貪污不採取任何行動,已不再是一個選項。雖然沒有一體適用的解決方案,但每家公司都可以採取實際的步驟。只要了解貪污為何會發生、繪製風險所在的地圖,並利用數據發現警示跡象,企業就可以在問題送到反貪會的桌上之前,早早把它們揪出來。

正如本書所強調,採取這些措施的目的,不應只是為了建立一項應對員工不法行為的法律辯護。更重要的是,這些措施應該是為了真正降低組織內的貪污風險。做得好的公司,不僅保護了自己,也保護了它的員工、聲譽及盈利。

 

參考案例及資料來源

以下案例及報告是根據Corporate Liability for Corruption in Malaysia一書中的概述而描述的:

  • R v Skansen Interiors Ltd, Case No T20172024 (Southwark Crown Court, 2018)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Rolls-Royce plc and another [2017] Lexis Citation 3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XYZ Limited [2016] Lexis Citation 685
  • Serious Fraud Office v Standard Bank plc (now known as ICBC Standard Bank plc) [2015] Lexis Citation 567
  • R v Carl Christian Wulff [2019] QCA 183 (Queensland Court of Appeal)
  • 畢馬威國際《全球舞弊者概況》(2016年5月)
  •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東南亞及太平洋區域辦事處《透過數據分析在東南亞預防貪污》(2021年)
  • 經合組織《打擊貪污行為的商業方法》,國際投資工作文件2003/02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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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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