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賄,後洗錢:貪污案件如何演變成洗錢案件

先行賄,後洗錢:貪污案件如何演變成洗錢案件

為什麼一筆賄款可能導致反貪會法令及反洗錢法令下的兩組控罪、控方必須證明什麼,以及從SRC案、警員包庇賭博案及國油勘探虛假索償案中汲取的教訓

 

一項計劃,兩部法律

當人們想到貪污案件時,通常會想像只有一項控罪:某人行賄或受賄。實際上,馬來西亞的檢察官越來越常從同一組事實提出兩組控罪。第一組是根據《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法令),針對貪污行為本身提出。第二組則是根據《2001年反洗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反洗錢法令),針對事後如何處理那筆錢而提出。

最著名的例子是SRC國際案。這名前首相面對三部不同法律下的七項控罪,包括一項根據反貪會法令第23條利用職位謀取報酬的控罪、三項根據《刑事法典》第409條的背信控罪,以及三項根據反洗錢法令第4(1)(b)條、因把同一筆4200萬令吉收進其個人銀行戶口而提出的洗錢控罪。他被裁定全部七項控罪成立,而上訴庭及聯邦法院都維持了定罪。

《Corporate Liability for Corruption in Malaysia》一書所描述的另一個備受矚目的例子,是拿督斯里阿末扎希(Datuk Seri Dr Ahmad Zahid Hamidi)的案件。他在2018年及2019年就涉及Yayasan Akalbudi基金的背信、貪污及洗錢被控合共47項罪名。該書記錄,在撰寫該書時審訊仍在進行中,而其後的發展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內。

本文將說明這兩部法律如何互相關連、檢察官為什麼會同時引用兩者,以及個人和公司可以從這些案件中汲取什麼教訓。

 

賄款如何變成「黑錢」

反洗錢法令第4條下的洗錢罪,正是上訴庭在Azmi bin Osman v Public Prosecutor一案中所稱的上游罪行後的罪行:它關乎在明知的情況下處理一項已經完成的罪行的收益。貪污與洗錢之間的關聯分為四個步驟。

步驟

法律的要求

如何適用於貪污

1. 一項嚴重罪行(「上游罪行」)

「非法活動」,即本身是或導致嚴重罪行的活動。嚴重罪行包括反洗錢法令第二附表所列的罪行

Small AMLA book指出,反貪會法令下有10項罪行列於第二附表。上訴庭在Mohd Ismail案中確認,反貪會法令第17(a)條下的收受報酬屬於嚴重罪行

2. 收益

直接或間接從非法活動中衍生的財產或經濟利益,包括用它購買的財產,或可合理相信與它有關的財產

賄款本身,以及用它購買、投資或轉移的任何東西

3. 處理收益

進行涉及收益的交易,取得、收取、持有、掩飾、轉移、轉換、運送、處置或使用收益,把收益帶進或帶出馬來西亞,或隱藏其真實性質、來源或擁有權

存入賄款、在家中保存現金、購買保險或產業,或經由其他公司的戶口轉移

4. 犯罪意圖

知道、有理由相信或合理懷疑有關財產屬於非法活動收益,或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合理步驟查明

可從客觀事實中推斷,例如無法解釋的財富、當事人的角色,或其參與上游罪行的情況

 

自2026年起範圍更廣

根據BIG AMLA BOOK,第3條中「嚴重罪行」的定義如今也涵蓋任何可被判監禁一年或以上的聯邦法律下的罪行,以及企圖及教唆這些罪行。該書指出,《2025年反洗錢(修正)法令》已於2026年3月1日生效,而在該日之前所犯罪行的法律程序,將繼續按照修正前的法律進行。該書也指出,如此廣泛的範圍日後可能引起相稱性的問題。

 

案例焦點:SRC國際案

Dato’ Sri Mohd Najib bin Hj Abd Razak v Public Prosecutor [2022] 1 MLJ 137(上訴庭)

貪污部分:上訴庭維持以下裁定:時任首相兼財政部長參與了2011年及2012年的兩項內閣決定,為SRC國際向國家退休基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取得的40億令吉貸款提供政府擔保,從而利用其職位謀取報酬,而他對SRC國際擁有全面的控制權。他沒有申報利益,也沒有離開會議。法院裁定,根據反貪會法令第23條,無須實際收到報酬,罪行就已經完成。

資金流向:在2014年12月及2015年2月,屬於SRC的合共4200萬令吉,從SRC的戶口轉到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 Sdn Bhd,再轉到一家名為Ihsan Perdana Sdn Bhd的公司,最後轉入他的個人戶口。法院把這些經由中間人的轉帳形容為分層,目的是掩飾這些資金與SRC之間的關聯並避免被察覺。這筆錢隨後被花掉,包括用於裝修他的私人住宅。

為什麼這也是洗錢:法院解釋,上游罪行,即反貪會法令第23條下的罪行及背信罪,在這筆錢到達之前就已經完成。背信罪在資金離開SRC時已經完成。因此,當這4200萬令吉到達他的戶口時,它已經是非法活動收益,而收取這筆錢就是另一項獨立的洗錢罪行。

犯罪意圖:他辯稱自己相信這筆錢是沙特王室的捐款,但這個說法被視為捏造而遭駁回。法院裁定他知道這些資金來自SRC,而且無論如何,刻意視而不見的原則都適用。作為在任首相,他有充分的機會查核資金的來源,卻蓄意選擇不這樣做。

判刑:反貪會法令控罪被判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每項背信控罪被判監禁10年,每項洗錢控罪也被判監禁10年,所有監禁刑期同時執行。BIG AMLA BOOK記錄,聯邦法院在2022年維持了定罪及判刑。

 

收錢包庇不法分子:警員案件

兩宗涉及警員的上訴庭案件,清楚顯示貪污與洗錢如何重疊。在這兩宗案件中,警員都定期收取非法賭博經營者的付款,而控方就他們如何處理這些錢,以洗錢罪提控他們。

案例焦點:Azmi bin Osman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another appeal [2016] 3 MLJ 98(上訴庭)

案情:被告是柔佛私會黨、賭博及風化組的一名警監。他每月的淨薪金約為2855令吉,存入另一個戶口。然而,在2002年至2005年期間,有合共近400萬令吉的款項存入他的馬來亞銀行戶口。一份法證會計報告發現約948萬令吉來源不明。證人作證說,非法萬字票經營者每月透過一名中間人付錢給他,讓他不干預他們的生意。他最初根據《1997年反貪污法令》受到調查,但在調查期間被懷疑洗錢,並被控四項罪名。

辯護:他聲稱這筆錢是為一名印尼女商人介紹銀行融資所得的佣金。這個說法從未向控方證人提出,並被視為事後補救而遭駁回。

判決:法院裁定,他收受非法賭博經營者的賄賂以換取包庇,因此這筆錢既是貪污款項,也是非法活動收益。考慮到他的職位,以及存款的金額和頻率,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這筆錢受到污染。一名銀行職員作證說,他從未就存入其戶口的大筆款項提出過任何疑問。法院警告,銀行戶口持有人必須保持警覺,受污染的金錢在「無辜」的戶口中並沒有避風港,而刻意視而不見正「顯示了犯罪意圖」。

判刑:由於四項控罪橫跨數年,法院拒絕把它們視為一宗交易,並就每項控罪判處監禁兩年,刑期分開執行,另加地庭所判的罰款。

 

案例焦點:Mohd Ismail bin Syed Merah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other appeals [2022] 3 MLJ 786(上訴庭)

案情:峇株巴轄一名月入約6000至8000令吉的副警監,在數年間每月從兩名非法賭博經營者手中收取3000令吉,這些經營者把錢放在他家的信箱裡,讓他不對他們採取行動。反貪會在2016年搜查他的住家時,在他睡房的衣櫃裡發現了裝在膠袋及盒子內、約127萬令吉的現金及印尼盾。他也曾用大筆現金購買保險及投資計劃,並經由第三方的銀行戶口轉移金錢。

控罪:七項洗錢控罪針對他使用收益(保險、投資及第三方戶口),另一項則針對他持有收益(家中的現金)。

辯護:他聲稱這筆錢來自一名朋友提供的300萬令吉免息貸款、另一筆貸款、他自己的儲蓄,以及他妻子出售油棕的收入。法院駁回了這個說法。有關貸款協議是在所謂貸款發放八年後、他被控兩個月後才簽署的,而油棕的收據合共只有約1萬1656令吉。

判決要點:地庭宣判他無罪,但高庭將他定罪,而上訴庭維持了定罪。上訴庭確認,反貪會法令第17(a)條下的收受報酬屬於反洗錢法令下的嚴重罪行。上訴庭也裁定,洗錢罪的罰款是強制性的,最低為500萬令吉。

判刑:上訴庭加重了判刑,就每項控罪判處監禁一至兩年及罰款500萬至700萬令吉,大部分刑期分開執行,總計約監禁十年。上訴庭強調,一名收受賄賂包庇非法賭博的警員背棄了公眾的信任。上訴庭也下令充公被扣押的財產,並撤銷充公令的暫緩執行。

 

從假發票到洗錢:國油勘探案

貪污所得並不只來自賄賂。本系列較早一篇文章所討論的反貪會法令第18條下的虛假索償,也可能產生其後被清洗的收益。

案例焦點:Jamsari Abdul Rahim lwn Pendakwa Raya [2022] MLJU 1245(高庭)

案情:國油勘探(Petronas Carigali Sdn Bhd,PCSB)的一名前僱員,安排一家鑽探承包商就從未進行的工作開出三張假發票。PCSB的一名技術文員把經過妥善核查的發票換成假發票,而被告則冒充一名名叫「Rashad」的國油官員,說服承包商的員工開出這些發票。PCSB支付了約557萬美元。這筆錢隨後經由多家公司及一家由被告控制的商號的銀行戶口轉移,其中包括一家以其岳父名義註冊的公司,部分款項甚至存入了他子女的土著信託基金(ASB)戶口。

上游罪行:該名文員及承包商的員工最初根據反貪會法令第18條被控虛假索償。該名文員後來對《刑事法典》第468條下為欺詐而偽造文件的替代控罪認罪,並為控方作證。高庭裁定,這些虛假索償同時構成這兩項條文下的罪行,而兩者都是反洗錢法令下的嚴重罪行。

判決:被告因收取、轉移及直接處理收益,被裁定11項洗錢控罪成立。高庭維持定罪,並裁定被告本身無須就上游罪行被控或被定罪,而他聲稱相信這筆錢是一項鑽探項目的25%佣金,這個說法缺乏證據支持,屬於刻意視而不見。他被判每項控罪監禁三年,刑期同時執行,以及合共約1億4200萬令吉的罰款。

教訓:經由家人控制的公司分層轉移金錢,並不能隱藏其來源。這往往正是證明洗錢的證據。

 

界限:洗錢控罪何時不成立

反洗錢法令第4(4)條允許在沒有任何人就上游罪行被定罪,甚至沒有任何人被控的情況下,將某人的洗錢罪定罪。但法院已清楚表明,控方仍必須證明非法活動確實曾經發生,而且金錢來自該活動。本系列較早一篇文章所討論的賽沙迪案中,上訴庭裁定,若上游罪行不成立,洗錢控罪就無法成立。

案例焦點:Pendakwa Raya lwn Muhammad Shafee bin Md Abdullah [2023] 8 MLJ 777(高庭)

案情:一名資深律師在2013年及2014年從前首相手中收取了兩張合共950萬令吉的支票,他表示這是為巫統及國陣處理46宗選舉呈請案的律師費。他因收取這筆錢而被控洗錢,另外也因報稅時漏報這筆收入而被控作出不正確的報稅。

控方的理論:非法活動是沒有申報收入的稅務罪行,因此這950萬令吉是該罪行的收益。

判決:高庭在沒有要求他答辯的情況下宣判他無罪。一名控方證人承認,在收到這筆錢時並沒有任何非法活動。所指稱的稅務罪行是在收到這筆錢之後才發生的,因此不可能是這筆錢的來源。由於洗錢是上游罪行後的罪行,上游罪行必須在收到收益之前或之時存在。法院也裁定,根據反洗錢法令第3條當時的措辭,提交報稅表並不屬於「交易」的定義範圍,因為它只涉及一個人,而且並不是與戶口有關的處理。

教訓:並不是每一筆無法解釋或未申報的款項都是被清洗的金錢。控方必須指出產生這筆錢的罪行,而時間先後十分重要。該書收錄了「交易」的現行定義,該定義也涵蓋任何人的資金轉移或兌換,因此這部分的推理可能需要按照有關時間有效的措辭來理解。

 

為什麼檢察官會加上洗錢控罪

特點

反貪會法令下的貪污罪

反洗錢法令第4條下的洗錢罪

最高監禁刑期

最高20年(第24條)

最高15年

罰款

不少於報酬的5倍或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

不少於收益的5倍或500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上訴庭在Mohd Ismail案中裁定這項罰款是強制性的

必須證明的事項

貪污行為,往往有第50條的推定協助

非法活動、收益、處理行為及犯罪意圖

是否需要上游罪行被定罪?

不適用

不需要,但非法活動仍然必須獲得證明

分開執行的刑期

有可能

在不同時間進行的個別處理行為,可能招致分開執行的刑期,正如Azmi bin Osman案及Mohd Ismail案

追回資產

反貪會法令下的充公條文

反洗錢法令下的凍結、扣押及充公,包括針對以收益購買的財產

 

因此,加上洗錢控罪,讓檢察官不僅能追究貪污行為本身,還能追究其後的每一個步驟,例如存款、投資、隱藏及花費,而且罰款往往更重,並有權追回以這筆錢購買的東西。Small AMLA book指出,洗錢控罪通常會與上游罪行的控罪一併提出。

給個人的教訓

 

你的銀行戶口由你負責

法院一再強調,戶口持有人不能躲在別人背後。在SRC案中,法院裁定,獲授權操作戶口的人所作的指示,在法律上被視為戶口持有人本身的指示,他不能假裝不知道其戶口內發生的事情。在Azmi bin Osman案中,法院表示,銀行戶口持有人必須保持警覺,並必須採取步驟確保所收到的金錢不是犯罪收益。

 

「我沒有問」並不是藉口

根據第4(2)(b)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合理步驟查明財產是否受污染的人,可以被定罪。外國捐款、朋友的貸款、生意佣金或專業費用等解釋,在缺乏證據支持、遲遲才提出或與證據不符時,都未能成功。

 

給公司的教訓

根據反貪會法令第17A條,若與公司有關連的人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賄,公司可能須負責。反洗錢法令則再加上一層:第4條適用於任何人,而BIG AMLA BOOK指出,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可能因處理受污染的價值而面對風險,這也引出了僱員的知情何時會成為公司的知情的問題。這些案件也顯示,公司戶口經常被用作分層轉移的渠道。

警示跡象

出現於

資金在沒有商業理由的情況下迅速經由一連串公司轉移

SRC案(子公司及中間公司)

付款給以僱員或官員親屬名義註冊的公司或商號

Jamsari案(與被告及其岳父有關的公司)

遠遠超出當事人已知收入的大額現金存款

Azmi bin Osman案、Mohd Ismail案

利用第三方的銀行戶口轉移金錢

Mohd Ismail案

就從未進行的工作開出的發票,或重複的索償

Jamsari案(國油勘探虛假索償)

在金錢轉移很久之後才製作的貸款協議或其他文件

Mohd Ismail案

 

BIG AMLA BOOK也指出,第4A條把分拆交易(例如把一大筆現金拆成較小額的存款)以逃避申報規定,列為另一項獨立罪行。第5條則為向執法機構披露其知悉或相信某財產與洗錢有關的人提供保護,並為此凌駕保密限制。

 

實用清單

  • 永遠不要在不知道金錢來源及原因的情況下讓它存入你的戶口,尤其是來自與你工作有關的人。
  • 不要讓他人操作或使用你的銀行戶口,並仔細閱讀你的月結單。
  • 不要經由親屬或第三方的公司或戶口轉移付款。
  • 為貸款、費用及生意收入保存真實的同期記錄。事後製作的文件會受到仔細審查。
  • 公司:查核每一筆不尋常轉帳的資金來源及目的,並留意經由多個關聯實體轉移的付款。
  • 公司:結合反賄賂及反洗錢管控措施,包括對交易對手進行盡職調查,以及監察關聯方付款。
  • 如果你懷疑金錢受到污染,應尋求法律意見並考慮向當局披露,而不是持有或轉移這筆錢。

 

總結

賄賂很少就此了結。一旦收到貪污款項,其後的每一個步驟,無論是存入、經由公司轉移、投資,還是只是放在家中,都可能成為另一項獨立的洗錢罪行。這些案件顯示,法院嚴肅看待這些罪行,判處強制性的數百萬令吉罰款、分開執行的監禁刑期及充公,並駁回等同於視而不見的解釋。

與此同時,洗錢並不是一項可以隨便附加在任何無法解釋的款項上的控罪。正如Muhammad Shafee案及賽沙迪案所顯示,控方必須證明金錢來自一項真實的基礎罪行。對個人和公司來說,最安全的做法都很簡單:知道你的錢從哪裡來,並且不要處理你有理由懷疑的金錢。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案例是根據已發布的判詞及原始資料概述,其後的上訴或發展可能未有反映。數宗案件是根據較早版本的反洗錢法令作出裁決,而該法令已自2026年3月1日起修訂。讀者應就其具體情況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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