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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民身份立法由《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管辖,主要通过 血统主义 原则运作,但根据孩子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出生,有不同的要求。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人,如果在孩子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为新加坡公民,则可通过血统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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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管辖。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有权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同样,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该父母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后出生,亦为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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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该地区没有自己的国籍法。相反,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概念运作。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中国的多项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中国的《国籍法》自1997年起适用于香港。因此,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通过相同的血统主义结构获得国籍,即在该领土内出生且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孩子获得公民身份。只要在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父母一方未定居国外,且孩子出生时未获得其他国籍,该孩子即为公民。中国的国籍立法未对无国籍人提供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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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当一个孩子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源于中国采用单一国籍原则并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另一个国家可能承认该孩子为其公民,但中国仅依据其《国籍法》来对待该孩子。因此,国籍、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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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撤销 (英国案例)

申请人X和Y是一对同性伴侣,他们在圣巴塞洛缪医院(诊所)寻求生育治疗。X于2010年生下他们的第一个孩子C1。双方父母均意图让Y成为法定父母,并相信他们已经签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后,诊所通知他们,在他们的记录中找不到签署的表格PP(伴侣同意成为父母的表格)。

根据诊所和他们之前的律师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补救措施),Y于2014年正式收养了C1,以巩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随后的法律发展(特别是 Re Case A 案)之后,父母意识到他们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法定父母,并寻求撤销收养令,同时获得正式的亲子关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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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原则 (英国案例)

该案涉及一对同性伴侣X和Y,他们在一家持牌诊所接受了体外受精治疗。Y(妊娠母亲)生下了使用X的生物学卵子受孕的双胞胎。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为使X被承认为法定父母,必须签署特定表格:妊娠母亲必须签署 表格WP(同意其伴侣成为父母),伴侣必须签署 表格PP(同意成为父母)。

由于诊所的行政错误,伴侣双方 意外互换了角色:Y签署了表格PP,X签署了表格WP。此外,Y与另一名女性(CP)存在 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她们已分居。根据《2008年HFEA》第42条,民事伴侣被推定为法定父母,除非能证明其未同意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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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英国案例)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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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英国案例)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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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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