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12年的女儿,为什么一办MyKad就被质疑不是公民?
法庭案件:Tan Kar Chai & Anor v Pendaftar Besar Kelahiran dan Kematian, Malaysia & Ors [2026] MLJU 1546
法庭案件编号:W-01(A)-408-06/2024
如果一名孩子从小就在马来西亚长大,拥有一张印有“Warganegara”(公民)字样的出生证,并由同一个家庭抚养了整整12年,那么父母自然会认为孩子的身份已经确定。然而,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撼的现实:当孩子在2013年申请MyKad时,仅仅因为她的肤色和五官特征与出生证上登记的母亲明显不同,JPN便对她的出生登记产生怀疑,而这次看似普通的身份证申请,最终揭开了隐藏超过十年的身世问题。
调查展开后,T女士最终承认,她并不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判决书所还原的事实显示,事情可以追溯到2001年6月。当时,一名印尼籍女子来到T女士的住处,怀里抱着一名刚出生两三天的女婴。她向T女士表示,自己已经生育了多个孩子,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继续抚养这个刚出生的孩子,因此希望有人能够收留女婴。
T女士出于同情和善意,决定把孩子留下。然而,为了让孩子能够取得出生登记和合法身份,她找了一名 “老婆婆” 协助办理出生登记,并在登记过程中虚报自己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就这样,孩子取得了第一张出生证,而这张出生证上所记录的国籍为 “Warganegara”。
孩子之后在这个家庭中成长,并以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生活了12年。直到2013年申请MyKad时,JPN官员注意到孩子的外貌与出生证上的母亲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调查也最终揭开了当年出生登记中的虚假资料。
当原始登记被发现存在问题后,孩子的出生证经历了几次重要变化。最初的出生证因为虚假资料而显示孩子为“公民” ;调查之后,JPN依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Birth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Act 1957)第27(3) 条文对登记资料进行更正,父母资料被改为 “Maklumat Tidak Diperolehi” (信息未获取),孩子的国籍则被记录为 “Belum Ditentukan” (尚未确定)。
之后,养父进一步通过《1952年领养法令》(Adoption Act 1952)正式完成了孩子的合法领养程序,并取得新的出生证。然而,即使领养程序已经完成,孩子的国籍问题仍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新的出生证最终将她的国籍记录为“Bukan Warganegara”(非公民)。
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为什么一个孩子已经被合法领养,却仍然不能因此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案件最终进入法院,而家长希望通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身份条文,为孩子争取马来西亚国籍。上诉庭在2026年4月驳回了他们的上诉,并对相关法律要求作出了重要说明。
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涉及《联邦宪法》附表二第1(e)条文。家长一方主张孩子符合有关取得公民身份的条件,但法院指出,申请方必须证明相关宪法条件已经满足,其中包括证明孩子出生时没有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换句话说,在无法确定孩子亲生父母身份及其国籍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简单假定孩子出生时没有其他国籍。
这也涉及本案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血缘主义(jus sanguinis)。法院强调,在解释《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时,条文中所涉及的“父母”是指孩子的亲生父母,而不是后来通过领养程序成为孩子法律父母的人。
因此,即使养父母已经通过《1952年领养法令》正式完成领养,他们的法律父母身份仍然不能取代孩子出生时亲生父母的身份。领养可以在法律上建立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但并不会改变孩子出生时的血缘,也不会自动创造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家长一方也曾尝试主张孩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弃婴,并援引《联邦宪法》附表二第19B条文,希望通过有关弃婴的宪法推定解决孩子的国籍问题。然而,上诉庭同样没有接受这一论点。
法院注意到,这名孩子并不是在没有任何父母线索的情况下被发现,而是由其亲生母亲亲自将孩子交给T女士。在法院看来,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被发现遗弃的新生儿”存在区别,更接近一项由亲生母亲与另一方之间进行的私人安排。因此,孩子不能仅仅因为亲生母亲后来没有继续抚养她,就自动被视为符合宪法中有关弃婴的规定。
最终,上诉庭维持了对家长不利的结果。案件所反映的核心问题,并不是养父母有没有真正照顾孩子,也不是孩子是否已经在马来西亚生活多年,而是申请方能否按照《联邦宪法》的要求,证明孩子在出生时具备取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法律基础。
这宗案件对于领养家庭而言尤其值得警惕。父母可能出于善意,希望一个刚出生、没有身份文件的孩子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在办理出生登记时选择提供不准确甚至虚假的资料。然而,一项当时看似能够“帮助孩子”的决定,可能在十多年后变成孩子面对身份和国籍问题时最大的障碍。
本案也说明,出生登记、领养以及公民身份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孩子拥有出生证,并不代表出生登记中所有资料都无法再被调查;孩子完成合法领养,也不意味着他或她因此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尤其当亲生父母的身份及国籍无法确定时,孩子出生时的国籍基础可能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因此,对于面对类似情况的家庭来说,最重要的第一步并不是寻找一个最快的方法让孩子取得一张出生证,而是尽可能完整地保存与孩子出生及亲生父母有关的资料。任何能够证明亲生父母身份、国籍以及孩子出生背景的文件,在未来处理公民身份问题时,都可能成为非常重要的证据。
而最重要的提醒,就是不要为了让孩子“先有身份”而在出生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即使出发点是善意,错误的登记仍然可能在多年以后被重新调查,而最终承担法律后果的,很可能不是当年作出决定的成年人,而是那个从小就在马来西亚成长的孩子。
本案最终留下的法律启示非常清楚:领养可以改变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却不能自动改变孩子出生时的血缘及国籍;而一张印有“Warganegara”的出生证,也不能取代宪法所要求的公民身份法律依据。
对于任何涉及弃婴、非正式领养、出生登记或儿童公民身份的问题,真正需要保护的,不只是孩子今天能不能拿到一张身份证,而是孩子未来几十年都能够拥有一个真实、合法并经得起审查的法律身份。


出生的孩子,没有马来西亚报生纸,也能在马来西亚合法领养吗?.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