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採用單一國籍原則,不承認雙重國籍。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此外,第十三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申請人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單一國籍原則有其歷史淵源,源於中國規範國籍和管理與鄰國外交關係的努力。在現行《國籍法》之前,1929年的《國籍法》便利了中國國籍的恢復,使得海外華人的雙重國籍更為普遍。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府逐漸轉向不承認雙重國籍的政策。與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菲律賓等國的雙邊條約通過採用單一國籍原則反映了這一政策。

這一政策的主要目標是規範國籍、避免多重國籍,並維護司法主權和外交穩定。從歷史上看,中國將多重國籍視為對國家控制與和平國際關係的威脅。該政策還旨在解決鄰國對海外華人社群的關切,並保護海外華人在國外的法律地位。儘管禁止雙重國籍,但事實上的雙重國籍情況仍在持續出現。一個常見的例子涉及中國父母一方和外國父母一方所生的孩子,他們出生時即獲得雙重國籍。儘管法律上禁止雙重國籍,但這種情況造成了實際困難。

因此,單一國籍規則的執行並不總是一帆風順。《國籍法》本身承認了根據中國父母是否定居外國,國籍認定會有所不同。在實踐中,對“定居外國”一詞的不同解釋導致了不同政府部門和法院對該法律的不同適用。

行政機關之間溝通不暢也促成了事實上的雙重國籍的存在。儘管中國政府已努力改善相關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並加強對非法持有多個國籍行為的執法,但個人在獲得外國國籍後仍保留中國證件的情況持續發生。一旦被發現,這些人可能會失去中國國籍、戶口以及相關的社會權利。

因此,儘管中國的《國籍法》採用血統主義和單一國籍原則,但事實上的雙重國籍情況仍可能發生。當一個孩子同時擁有中國國籍和外國國籍時,可能會產生法律衝突問題,因為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僅依據其《國籍法》對待該孩子,而另一個國家可能承認該孩子為其公民。

儘管中國是否應承認雙重國籍的辯論仍在持續,但現行法律立場未曾改變。現有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單一國籍規則是維持外交關係與國家利益的必要條件,而反對者則認為,在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這會帶來實際困難。然而,根據現行國籍法及中國一貫的政策,雙重國籍並未被承認。

【家長帶子女回中國取得中國國籍的程序】

當孩子在海外出生且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中國公民時,父母應採取以下步驟:

  1. 請在出生國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登記出生,並依據國籍法第15條提交國籍申請。
  2. 提交所需的支持文件通常包括:
    • 兒童出生證明(由該國簽發);
    • 家長的中國護照及身分證件;
    • 父母結婚證書(如適用);以及
    • 中國外交或領事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3. 中國國籍驗證。中國外交或領事機關將依據《國籍法》第5條,判斷兒童是否已取得中國國籍,特別是在子女出生時父母移居海外或取得其他國籍的情況。
  4. 中國旅行證件的發放。若兒童被認定為中國公民,可核發中國護照或其他適當的旅行證件以進入中國。
  5. 抵達中國後的登記。返國後,父母可能需要依相關法律及行政要求完成相關戶籍或其他本地登記程序。

參考資料:

相關文章

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因為長期照顧一名在中國出生的女孩,決定正式透過法律程序把她領養為自己的孩子。然而,當他們滿懷希望向法院申請領養令時,卻因為一個看似簡單、卻極具爭議的程序問題,被地庭駁回申請。案件最後上訴至檳城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也重新釐清了外國出生兒童在馬來西亞申請領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是否就意味著孩子無法被合法領養?
收到BSK調查信才發現:養了12年的孩子,突然變成穆斯林

收到BSK調查信才發現:養了12年的孩子,突然變成穆斯林

案件中的夫妻都是華人,雙方年紀接近40歲時仍然沒有孩子,一直希望能夠擁有自己的孩子。後來,在朋友介紹下,他們認識了一位年輕的馬來女子。當時這名女子未婚生下孩子,並將孩子交給這對夫妻撫養。對於一對長期渴望孩子的夫妻而言,能夠突然擁有一個孩子,自然把孩子視為上天給他們的禮物。當時他們並不了解其中涉及的宗教、出生登記以及法律問題,也沒有意識到穆斯林母親所生的孩子,會進一步涉及穆斯林身份以及非穆斯林家庭撫養方面的法律問題。
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一名孩子從一個月大開始,就一直由同一個家庭撫養長大。他在這個家庭裡生活了整整20年,接受的是華人的文化、習俗和家庭教育。對養母而言,這個孩子早已是自己的家人。然而,當她終於決定透過法律程序正式領養這個孩子時,卻發現自己面對的並不是簡單的手續問題,而是一道幾乎無法跨越的法律門檻。案件中的PEN是一名57歲的寡婦,同時也是一名商人,本身已經育有7名孩子。大約20年前,她家中的一名印尼女傭生下了一名男嬰KAL。根據PEN的說法,女傭在孩子出生後不久便離開,此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
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一個孩子出生在怡保中央醫院,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從小,他在馬來西亞接種疫苗、接受教育,甚至在一歲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馬來西亞護照,並曾經使用護照前往砂拉越。然而,當他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時,一次普通的文件補辦,卻讓他的身份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的出生證明上,公民身份一欄被改成了“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
養了12年的孩子,辦MyKad時才發現是「無國籍」:領養真的等於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嗎?

養了12年的孩子,辦MyKad時才發現是「無國籍」:領養真的等於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嗎?

想像一下,一對夫妻含辛茹苦撫養一個孩子12年,一直把他當成自己的親生骨肉。直到孩子年滿12歲,準備前往國民登記局(NRD)申請MyKad時,父母才突然被告知:這個孩子的公民身分出現問題,甚至可能被視為無國籍人士。對於一個從小在馬來西亞成長的孩子來說,這意味著未來的教育、醫療、就業、結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都可能面對身分上的障礙。那麼,如果孩子已經透過法院取得合法的領養令,而養父母又都是馬來西亞公民,孩子是否就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這宗案件,正好說明了為什麼答案並沒有這麼簡單。
被遺棄在巴士站的一歲女孩,為何30年後仍無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被遺棄在巴士站的一歲女孩,為何30年後仍無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本案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名女孩當年被發現時究竟多大。根據警方報告,她被發現時大約一歲半;後來進行的醫療評估則認為她大約一歲。這個年齡上的差異,在一般人的眼中可能並不重要,但在憲法下卻可能成為決定公民身分的關鍵。聯邦憲法第二附錄第19B條文針對被遺棄的新生兒設有一項重要的推定機制。簡單來說,如果一名新生兒被發現遭到遺棄,法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推定其母親為當地居民,從而幫助解決棄嬰無法確認親生父母身份的問題。對許多棄嬰而言,這項規定可能成為取得公民身分的重要法律保障。
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如果有一個孩子從小就在馬來西亞長大,擁有一張印有「Warganegara」(公民)字樣的出生證,並由同一個家庭撫養了整整12年,那麼父母自然會認為孩子的身份已經確定。然而,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令人震撼的現實:當孩子在2013年申請MyKad時,僅僅因為她的膚色和五官特徵與出生證上登記的母親明顯不同,JPN便對她的出生登記產生懷疑,而這次看似普通的身份證申請,最終揭開了隱藏超過十年的身世問題。
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本案涉及一名於2009年在雪蘭莪巴生一家醫療中心出生的男嬰LWO。當孩子出生時,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作出了一個關鍵但錯誤的決定:他們向登記當局謊稱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基於這份虛假登記,孩子隨後取得了一張標明「Warganegara」(公民)的出生證,並在馬來西亞以公民身分生活了12年。
直到22歲才發現馬來西亞IC被取消:領養小孩的馬來西亞父母需要關注的法律風險

直到22歲才發現馬來西亞IC被取消:領養小孩的馬來西亞父母需要關注的法律風險

如果一個人在馬來西亞出生,從小持有馬來西亞出生證,12歲領取MyKad,後來順利完成學業甚至大學畢業,大多數人都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個人的馬來西亞公民身份已經確定。然而,Elaine Leong Ee Ling(以下簡稱「E女士」)的案件卻說明,一個人從小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並不一定意味著其出生登記及國籍身份在法律上永遠不會受到質疑。
養了12年的華人孩子,BSK調查後竟然變身穆斯林?血淚教訓曝光

養了12年的華人孩子,BSK調查後竟然變身穆斯林?血淚教訓曝光

12年的幸福,一通電話就變了調,華人夫婦好不容易求得一個孩子,為何在孩子辦身分證的那一天,人生突然天翻地覆?案情回顧,夫妻倆年近40求子心切,經朋友介紹收養一名未婚先孕馬來女孩所生的嬰兒,圖方便直接虛報為親生子女,安穩度過12年。破綻浮現,孩子辦MyKad時,櫃檯官員察覺孩子樣貌與”父母”出生證明不符,案件被轉介到BSK(國民登記局調查部門)。
繁體 新加坡

繁體 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民身份立法由《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管轄,主要透過 血統主義 原則運作,但根據孩子是在新加坡境內還是境外出生,有不同的要求。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人,如果在孩子出生時父母至少一方為新加坡公民,則可透過血統取得新加坡公民身分。
繁體 澳門

繁體 澳門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管轄。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父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有權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同樣,根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在中國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該父母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後出生,亦為永久性居民。
繁体 香港

繁体 香港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該地區沒有自己的國籍法。相反,香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概念運作。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中國的多項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中國的《國籍法》自1997年起適用於香港。因此,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透過相同的血統主義結構獲得國籍,即在該領土內出生且父母至少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孩子獲得公民身份。只要在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父母一方未定居國外,且孩子出生時未獲得其他國籍,該孩子即為公民。中國的國籍立法未對無國籍人提供定義。
繁体 台灣

繁体 台灣

台灣地區的「國籍」是基於血統主義原則,透過血緣傳承。如果你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是台灣地區「國民」,你很可能自動成為台灣地區「國民」。
外國人領養法律科普-領養馬來西亞孩子須知

外國人領養法律科普-領養馬來西亞孩子須知

外國人可以在馬來西亞領養孩子嗎?領養後帶回本國要辦什麼手續?今天一篇講清楚 …
馬來西亞撫養權科普-孩子撫養權怎麼爭?

馬來西亞撫養權科普-孩子撫養權怎麼爭?

很多人一聽到“撫養權”,就自動聯想到離婚。但現實中,撫養權問題往往比離婚更緊急——尤其當父母關係已經破裂、一方被阻止見孩子、不了解孩子近況時。
孩子出國禁令FAQ-帶孩子出國前必看!

孩子出國禁令FAQ-帶孩子出國前必看!

離婚程序中,一方想把孩子帶出國,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今天一篇講清楚馬來西亞“孩子禁令”的核心重點
馬來西亞離婚法科普-不想離婚,但想分家產、拿撫養權?

馬來西亞離婚法科普-不想離婚,但想分家產、拿撫養權?

不想離婚,但又不想和對方一起生活?可以分開住、分財產、拿贍養費嗎?可以。馬來西亞法律有一種程序叫——司法分居。
繁体 中國

繁体 中國

当一个孩子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源于中国采用单一国籍原则并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另一个国家可能承认该孩子为其公民,但中国仅依据其《国籍法》来对待该孩子。因此,国籍、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收養撤銷

收養撤銷

申請人X和Y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聖巴塞羅繆醫院(診所)尋求生育治療。X於2010年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C1。雙方父母均打算讓Y成為法定父母,並相信他們已經簽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後,診所通知他們,在他們的紀錄中找不到簽署的表格PP(伴侶同意成為父母的表格)。根據診所和他們之前律師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是唯一的補救辦法),Y於2014年正式收養了C1,以鞏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隨後的法律發展(特別是 Re Case A 案)之後,父母意識到他們可能從一開始就是法定父母,並尋求撤銷收養令,同時獲得正式的親子關係聲明。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現代福利與保障分析

現代福利與保障分析

申請人是一對居住在英國的同性伴侶(A和B),他們希望透過一家塞浦路斯代孕機構組建家庭。雖然該機構總部設在塞浦路斯,但代孕涉及在北塞浦路斯進行胚胎移植,使用的是來自「Y國」的代孕母親(X),而Y國是不允許同性代孕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機構「為避免複雜化」的建議,申請人A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這對伴侶被鼓勵向代孕母親和外國當局隱瞞他們的關係。孩子Z最終於2023年1月在「W國」出生,在那裡A和代孕母親被登記為父母。
父母年齡與未來規劃

父母年齡與未來規劃

申請人在申請時均為 72歲,已退休。在2020年他們唯一的兒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後,他們決定在加利福尼亞州開始代孕之旅。一個孩子B於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K先生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雖然申請人已獲得加利福尼亞州的出生前令,確認他們為法定父母,但根據英國法律,妊娠代孕母親(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請人於2024年3月帶著B返回英國,並申請親權令以鞏固他們與孩子的終身法律關係。
行政失誤與意圖

行政失誤與意圖

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文件更正

文件更正

該案涉及八個獨立的申請(P至X案),因在由人類受精與胚胎學管理局(HFEA)監管的診所提供的輔助生殖方面存在類似法律問題,故合併審理。六名女性和兩名男性根據《1986年家庭法》第55A條尋求聲明,主張他們是持牌治療後出生的兒童的法定父母。
法定親權與性別

法定親權與性別

申請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時登記為女性,但後來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獲得了性別認可證書(GRC),確認其法律性別為男性。此後不久,TT在一家生育診所接受了宮內人工授精(IUI),懷孕並於2018年生下兒子YY。當TT試圖登記出生時,總登記官告知他,因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須被登記為“母親”。TT提起司法審查,尋求被登記為“父親”或“父母”。
司法推理與分析

司法推理與分析

該案源於地方當局在母親被指控對其五名子女(A、B、C、D 和 E)進行身體虐待後提起的照護程序。雖然大一點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 E 的未來是爭議的主要焦點。E 在母親與嬰兒同住的寄宿單位中度過了她 19 個月的全部生活,那裡的照護被描述為“良好”,而她們之間存在“溫暖且特別牢固的關係”。儘管如此,地方當局以母親過去虐待其兄姐所帶來的尚未減輕的風險為由,申請了 E 的收養安置令。
倫理與保障指引

倫理與保障指引

申請人A和B是一對居住在英國的同性伴侶,他們希望透過一家國際代孕機構組建家庭。根據該機構的建議——因為代孕國家(Y國)不允許同性伴侶安排,為了“避免複雜化”——A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這對伴侶支付了€64,000的“高級套餐”費用,最終總額約為€71,500。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