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22歲才發現馬來西亞IC被取消:領養小孩的馬來西亞父母需要關注的法律風險

法庭案件:Elaine Leong Ee Ling v Pendaftar Besar Warganegara & Ors
法庭案件编号:W-01(A)-614-09/2024

如果一個人在馬來西亞出生,從小持有馬來西亞出生證,12歲領取MyKad,後來順利完成學業甚至大學畢業,大多數人都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個人的馬來西亞公民身份已經確定。然而,Elaine Leong Ee Ling(以下簡稱「E女士」)的案件卻說明,一個人從小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並不一定意味著其出生登記及國籍身份在法律上永遠不會受到質疑。

E女士出生於1996年。根據案件所揭露的事實,她的養父母結婚多年卻一直沒有孩子。 1996年11月,兩人在柔佛一處夜市從一位熟人那裡得知,有一名出生僅兩三天的女嬰被遺棄。之後,E女士的養父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接過這名嬰兒,並向有關熟人支付了RM500作為 “酬勞” (saguhati)。

問題在於,這名嬰兒當時並沒有透過正規的棄嬰或領養程序進入這個家庭。養父母沒有報警,也沒有通知福利局,而是直接把孩子帶回家。更重要的是,1996年12月9日,養父前往Gemas警亭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時,並沒有如實說明孩子的真實身世,而是宣稱自己和妻子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基於這項登記,E女士隨後取得了她的第一張出生證。

此后多年,E女士一直以这个身份生活。她持有出生证,在12岁时取得MyKad,并在马来西亚正常接受教育。直到2018年,22岁的E女士前往更新身份证时,过去的出生登记问题重新浮上台面。国民登记局(JPN)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年养父所提供的资料存在严重疑点,而他在调查中的供词也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在調查過程中,養父最初表示E女士是當年夜市那名熟人的女兒,但之後又改口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孩子的親生父母是誰。這樣的矛盾供詞,使有關當局對原本的出生登記產生進一步懷疑,也讓E女士的親生父母身份變得更加不確定。

JPN隨後依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27(3)條,對原有出生登記採取行動,並將E女士的身份記錄為 「尚未確定」 (Belum Ditentukan)。原本一個從出生起便擁有出生證、後來取得MyKad並在馬來西亞生活了二十多年的人,就這樣突然面對自己的法律身份被重新審查的情況。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其中一個重要的法律爭議,是E女士是否能夠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被發現遺棄的新生兒」。她的律師援引《聯邦憲法》附表二第19B條文,主張她屬於被發現遺棄的嬰兒,因此應適用有關的憲法推定。

然而,上訴庭並沒有接受這個論點。法院需要考慮的不只是E女士當年是否沒有與親生父母一起生活,而是當時的客觀情況是否真正符合有關法律所指的 “被發現遺棄” 的情形。

在本案中,E女士並不是完全沒有任何背景資料的情況下被人在公共場所發現。相反,根據案件事實,她是透過熟人介紹,由養父在一間屋子裡接手,而且當時還支付了RM500作為「酬勞」。這些情況與一個嬰兒在沒有任何父母線索的情況下被發現並遺棄的典型情況有明顯區別。

法院因此認為,案件中的事實更接近一項事先安排的私人交接,而不能僅僅因為孩子當時被認為是“被遺棄”,就自動適用有關棄嬰的憲法推定。尤其是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E女士不能單憑這一點來建立自己的馬來西亞公民身份。

這也引出了本案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一個人在馬來西亞出生,是否就必然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很多人對於馬來西亞國籍的理解非常簡單──只要出生地點在馬來西亞,就應該是馬來西亞人。但實際上,國籍問題涉及《聯邦憲法》所規定的具體法律條件,並非單純由出生地點決定。

本案涉及《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以及血緣原則(jus sanguinis)所產生的國籍問題。在親生父母身分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院需要進一步考慮孩子在出生時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自動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分的條件。也就是說,問題的核心並不是E女士過去是否曾經擁有出生證明或MyKad,而是她在出生時是否具備取得馬來西亞國籍的法律基礎。

這也是本案最值得公眾注意的地方。出生證和MyKad當然是非常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如果這些文件最初的登記基礎存在虛假資料或其他嚴重問題,那麼多年以後,有關當局仍可能重新調查這些資料的真實性及其法律基礎。

最終,上訴庭於2026年6月作出裁決,E女士敗訴。案件反映出,國籍是一項由憲法所規定的法律身份,並不能單純依靠過去已經存在的行政登記來確定。如果最初的出生登記是建立在虛假陳述之上,而一個人的親生父母身份又無法確定,那麼過去所取得的身份證明文件本身,並不足以解決其國籍資格的問題。

對領養父母而言,這起案件同樣帶來了非常重要的警示。一個孩子進入家庭的方式,可能會影響他或她未來幾十年的法律身分。無論當時的目的是否出於善意,也無論父母是否只是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私下把嬰兒交給他人照顧、支付所謂的“酬勞”,然後再通過不真實的資料辦理出生登記,都可能在多年以後造成嚴重的法律後果。

如果真的發現棄嬰,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立即報警,並透過相關政府部門及正規程序處理,而不是自行把孩子帶回家,再嘗試透過私人方式解決出生登記或領養問題。對領養家庭來說,確保孩子的出生、親子關係、領養程序及國籍身分都有合法且可證明的依據,比單純讓孩子取得一張出生證更重要。

E女士的經驗也說明,身分問題並不會因為時間過去而自動消失。一個人可能從小持有出生證,12歲取得MyKad,在馬來西亞接受教育,甚至大學畢業,但如果最初的出生登記存在根本問題,當有關當局多年後重新調查時,這些過去的行政記錄仍然可能受到挑戰。

因此,對於任何涉及棄嬰、非正式領養、出生登記或國籍身份的問題,父母都不應該只問:“孩子現在有沒有出生證?”更重要的問題應該是:“孩子的法律身份,是不是從一開始就建立在真實、合法而且能夠被證明的基礎上?”

因為對一個孩子來說,錯誤的出生登記可能只是父母當年為了方便所做的一個決定,但這個決定所帶來的後果,卻可能伴隨孩子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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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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