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必看!合法领养就能拿大马国籍吗?
一场12年后的晴天霹雳
📌 本期视频核心内容
- 12年后的晴天霹雳:满心欢喜领了合法领养令,为何登记局发出的新报生纸上,写的却是”非马来西亚公民”?
- 案情回顾:彭先生夫妇2001年领养弃婴,图方便直接登记为”亲生父母”,12年后孩子办MyKad时纸包不住火,才走正式领养程序补救。
- 法律交锋:高等法院一度判父母胜诉,为何上诉庭又推翻原判,判父母败诉?
- 宪法只认血缘:为什么合法的领养令,救不回孩子的公民权?
- 给父母的出路:领养失败不代表孩子一辈子无国籍,真正该走的救命途径是什么?
⚖️ 本案 3 大核心法律真相
- 宪法只认”血缘”(Jus Sanguinis),领养令不算数(《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要依法”自动”成为公民,孩子出生时父母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大马公民或永久居民——法庭明确指出,这里的”父母”严格指亲生父母,领养关系不算。
- 时间上的”绝对不可能”:领养令永远救不了出生那一刻
宪法的关键在于孩子”出生那一刻”的事实,而所有合法领养手续必然发生在孩子出生之后。法官指出,从逻辑上养父母根本不可能在孩子出生那一刻就符合宪法要求。
- 领养法只是普通法律,凌驾不了宪法(《1952年领养法令》第9及25A条文)
: 领养令能赋予抚养权与财产继承权,但绝不能赋予公民权。《联邦宪法》才是国家最高法律——如果宪法有意让养父母等同亲生父母决定国籍,早就会明文写明,不能靠一部普通法令去填补宪法空白。
💡 给准备或已经领养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 千万别图方便造假登记: 在报生纸上谎称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不仅触犯法律,还会像本案父母一样,在孩子办MyKad时爆发更大的危机。
- 真正的救命稻草:《联邦宪法》第15A条文: 与其执着让孩子”自动”获得国籍(Operation of Law),不如尽早向内政部长申请注册(Registration)成为公民,这才是无国籍儿童最重要的出路。
通过合法途径领养,并尽早申请公民权注册,才是保护孩子未来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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