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必看!合法領養就能拿大馬國籍嗎?
一場12年後的晴天霹靂
📌 本期影片核心內容
12年後的晴天霹靂:
滿心歡喜領了合法領養令,為什麼登記局發出的新出生紙上,寫的卻是「非馬來西亞公民」?
案情回顧:
彭先生夫婦2001年領養棄嬰,圖方便直接登記為「親生父母」,12年後孩子辦MyKad時紙包不住火,才走正式領養程序補救。
法律交鋒:
高等法院一度判父母勝訴,為什麼上訴庭又推翻原判,判父母敗訴?
憲法只認血緣:
為什麼合法的領養令,救不回孩子的公民權?
給父母的出路:
領養失敗不代表孩子一輩子無國籍,真正該走的救命途徑是什麼?
⚖️ 本案 3 大核心法律真相
憲法只認「血緣」(Jus Sanguinis),領養令不算數(《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
要依法「自動」成為公民,孩子出生時父母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大馬公民或永久居民——法庭明確指出,這裡的「父母」嚴格指親生父母,領養關係不算。
時間上的「絕對不可能」:領養令永遠救不了出生那一刻
憲法的關鍵在於孩子「出生那一刻」的事實,而所有合法領養手續必然發生在孩子出生之後。法官指出,從邏輯上養父母根本不可能在孩子出生那一刻就符合憲法要求。
領養法只是普通法律,凌駕不了憲法(《1952年領養法令》第9及25A條文):
領養令能賦予撫養權與財產繼承權,但絕不能賦予公民權。《聯邦憲法》才是國家最高法律——如果憲法有意讓養父母等同親生父母決定國籍,早就會明文寫明,不能靠一部普通法令去填補憲法空白。
💡 給準備或已經領養孩子的父母的忠告
千萬別圖方便造假登記:
在出生紙上謊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不僅觸犯法律,還會像本案父母一樣,在孩子辦MyKad時爆發更大的危機。
真正的救命稻草:
《聯邦憲法》第15A條文:與其執著讓孩子「自動」獲得國籍(Operation of Law),不如盡早向內政部長申請註冊(Registration)成為公民,這才是無國籍兒童最重要的出路。
透過合法途徑領養,並盡早申請公民權註冊,才是保護孩子未來的唯一正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