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嗎?
在遺產糾紛裡,法院委任「暫時管理者」的核心目的,是穩住資產、維持現狀、防止濫用。至於「為什麼有時不是委任家屬,而是委任第三方」,通常是因為法院判斷:讓家屬來管已經不再安全或不可行。為什麼法院會委任第三方當暫時遺產管理者?很多人會以為:暫時管理者當然應該由家屬擔任。但在實務上,如果家屬之間已經出現嚴重僵局,法院反而可能更傾向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Berhad)來暫時接手,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誰都不服誰最常見的情況是: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同意「誰當管理者」;或 各自堅持自己當;或 一方認為另一方不可信任,堅決反對對方擔任當爭執已經到了「完全談不攏」的程度,法院就會擔心:如果硬把管理權交給其中一方,只會讓矛盾升級、資產風險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