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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嗎?

在遺產糾紛裡,法院委任「暫時管理者」的核心目的,是穩住資產、維持現狀、防止濫用。至於「為什麼有時不是委任家屬,而是委任第三方」,通常是因為法院判斷:讓家屬來管已經不再安全或不可行。為什麼法院會委任第三方當暫時遺產管理者?很多人會以為:暫時管理者當然應該由家屬擔任。但在實務上,如果家屬之間已經出現嚴重僵局,法院反而可能更傾向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Berhad)來暫時接手,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誰都不服誰最常見的情況是: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同意「誰當管理者」;或 各自堅持自己當;或 一方認為另一方不可信任,堅決反對對方擔任當爭執已經到了「完全談不攏」的程度,法院就會擔心:如果硬把管理權交給其中一方,只會讓矛盾升級、資產風險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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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未成為遺產管理者,可以私下收租嗎?

在一些無遺囑或遺產糾紛案件中,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家屬之間尚未決定由誰擔任遺產管理者,甚至法院亦未委任任何人,
但其中一方卻「先下手為強」,私下向租客收取原本屬於死者遺產的租金。

從原則上來說,在未有合法授權(例如尚未取得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者身份,或未獲法院委任)之前,
任何人擅自收取、佔有或處理屬於遺產的收入,
都可能引發嚴重法律問題,亦很容易被視為對遺產的濫用與不當佔用。

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並不是先與對方爭吵,
而是要盡快採取行動,把遺產「鎖住」,避免繼續流失。

可採取的行動:向法院申請委任「暫時管理者」

一個常見且有效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請委任暫時管理者(temporary / interim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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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 Amanah Raya 當暫時遺產管理者,費用會比較便宜嗎?

很多遺產糾紛,卡住的不是「怎樣分」,而是「誰來管」。當家屬之間互不信任、意見分歧,甚至出現雙方爭著當管理人的情況時,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會較傾向考慮讓一個相對中立的第三方先介入,擔任暫時管理者(temporary administrator / interim administrator),以推動程序繼續進行。1)委任第三方暫時管理者,費用會更便宜嗎?不少人會問:「如果由 Amanah Raya 擔任暫時管理者,會不會比較便宜?」更準確的說法是:費用是否「便宜」,要視乎其現行收費標準及個案規模(遺產價值、資產類型、工作量等)。一般而言,這類機構會有公開的收費標準/收費指引,通常可以在其官方網站查閱,方便在決定前先作比較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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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遺產,兄弟姐妹談不攏怎麼辦?

在處理遺產案件時,最常見、亦最容易引發衝突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誰來負責管理遺產」。尤其當死者留下的財產不少,例如多間房產、銀行存款、投資或其他資產時,家人之間更容易出現爭執。有些情況甚至會出現兩位或以上的家屬,各自堅持要擔任遺產管理者,導致無法達成共識,遺產程序亦因此卡住。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馬來西亞遺產處理的兩個關鍵情形:1)如果死者有立遺囑:通常爭議會少很多當死者生前已經立下遺囑,遺囑內會清楚列明: 誰是受益人(誰可以分得遺產) 誰是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家屬再去「討論委任誰」,因為執行人只需按照遺囑內容辦理及分配遺產即可。只要遺囑有效,整體方向通常會較為清晰,爭議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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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能繼續要生活費嗎 ?

一、離婚前已經給生活費,離婚後還能繼續要嗎?如果在婚姻期間,丈夫長期、固定給予妻子一筆生活費(例如每月轉帳),那麼在離婚後,妻子是可以向法庭申請繼續獲得這筆生活費的。關鍵不在於「有沒有離婚」,而在於: 這筆錢是否長期存在 是否用來維持原本的生活方式 是否有銀行轉帳紀錄或帳單作為證據只要能證明這是一貫的生活安排,法庭通常會認真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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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付生活費怎麼辦 ?

一、婚姻中,丈夫不願支付生活費,妻子可以怎樣做?在馬來西亞,妻子可以依據《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向法院申請追討: 妻子的生活費 孩子的贍養費 包括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妻子需要透過律師向法院入稟申請,並列明每月所需的生活開支;丈夫亦會獲得回應機會。法院在聽取雙方文件與陳詞後,會下達庭令,決定: 每月應支付的金額 何時開始生效 是否可追溯過去未支付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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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偷偷」申請孩子出國禁令?

孩子出國禁令可以「悄悄」申請嗎? 答案:可以單方面申請,但不是完全保密 單方面申請的重點 可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對方未必即時知道) 但禁令通常只維持 21 天 必須在期限內把文件送達對方 對方之後可聘請律師出庭 法院再決定是否繼續維持禁令 移民局的角色 禁令批准後,需要登記到移民局 移民局才可在出境時進行攔截 注意: 這是法院 + 移民局配合的法律程序 並不是自動或即時攔截結語 禁令不是用來「防人」,而是用來「防風險」 一切核心,都回到同一點:孩子的最佳利益在跨國撫養問題中,準備充分的證據與清晰的安排,遠比臨時應對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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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進行中,懷疑對方會帶走孩子:現在就該申請禁令嗎?

孩子出國禁令:什麼時候申請最合適? 常見情境:離婚或撫養權糾紛進行中 同時擔心對方會帶孩子出國 這時可以考慮申請禁令關鍵:不能只是「懷疑」法院不接受純主觀猜測,必須有一定證據,例如: 對方是否已購買機票 是否為孩子報讀海外學校 是否開始辦理簽證 沒有證據,法院一般不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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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孩子出國的禁令,會持續多久?

孩子出國禁令能持續多久?很多父母會問:禁令會有效多久? 答案:取決於你申請時提出的期限,以及法院裁量。禁令的常見流程與期限1)臨時禁令(Ex Parte) 可單方面向法院申請 通常有效期:約 21 天 期間內需將文件送達對方 對方之後可委任律師出庭 法院再決定是否延長2)長期禁令在正式審理後,可申請延長,例如: 直到撫養權案件 直到離婚案件結束 或直到法院另行通知 3)期限設計取決於你的目的 短期防止孩子被帶走? 還是整個案件期間全面保護? 申請時需寫明期限,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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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憑什麼批或不批孩子出國禁令?禁令的標準是什麼?

孩子出國撫養,法院如何判斷「最佳利益」?很多父母關心,如果想把孩子帶出國,法院會以什麼標準來判斷?答案很明確: 法院的核心標準始終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法院如何評估?法院不會只聽單方說法,而是從多角度綜合考量: 教育與成長機會是否能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教育資源,或開闊視野 生活穩定與家庭支持留在馬來西亞是否反而更穩定?是否有親屬、祖父母等支持系統 孩子的感受與心理狀態法院可能會了解孩子的想法,評估是否適應新環境、是否願意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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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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