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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後又想復合,庭令能取消嗎?

司法分居後還能復合嗎?什麼時候應該直接離婚?很多人都會好奇:如果夫妻已經申請了司法分居,分開一段時間後發現還是放不下彼此,那還能不能回頭?答案是:可以的。司法分居期間還能住在一起嗎?可以 只要雙方同意,就算庭令仍在生效,也不影響復合後悔了,能不能取消司法分居?可以向法庭申請取消 如果雙方重歸於好,法官通常也會樂見其成那什麼時候不建議司法分居?如果雙方已經完全沒有感情 不想再拖時間、拖關係 想要一個乾淨利落的結束這種情況下,與其司法分居,不如直接離婚。為什麼有人選擇離婚而不是分居?不想繼續糾纏 不想限制對方或被限制 感情已經結束,繼續在一起沒有意義有時候,放手不是殘忍,而是對彼此更清楚、更坦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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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法律裏,對方沒證據 = 我穩贏嗎?Part 2

對方有證據卻不提出,會怎樣?馬來西亞《證據法》其實已有答案。很多人會問:如果對方明明可能有證據,也有能力提出,但偏偏不呈交法庭,法律上是否有機制處理?這裏需要謹慎說明:並不是「對方不提出證據就一定對我們有利」。最終仍需由法官整體衡量證據與案情。但在馬來西亞法律框架下,確實存在一個重要原則。《證據法》114(g):法庭可以作出「不利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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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法律裏,對方沒證據 = 我穩贏嗎?Part 1

剛才我們提到,對方聲稱找了第三方承包商來修補,但第三方並沒有被傳召出庭。那觀眾可能會繼續問:現場的店面經理、職員,或當時在場監看工程的人呢?這些「最直接的見證人」是否有出庭?從案件進展來看,這類人物同樣沒有被傳召作證,這就帶出另一個非常關鍵的邏輯疑點。1)現場有人「駐守」看工程,完成後才上貨並開張在庭審過程中,我們有詢問我方證人:當時現場到底有哪些人、誰在監看工程進展?證人的說法大意是:對方(可稱為「業主/負責人」)當時有在現場駐守,監看裝修工程進展;並在確認一切完成後,才在期限到來時把貨物上架,隨後正式開張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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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初審到上訴:證據不足,結局早已寫好 ?

從案件一開始在低等法院審理,到對方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庭),再到對方在反訴上無法提供足夠證據、亦沒有傳召關鍵證人,其實這整宗案件給了我們一個非常現實、亦非常重要的啟示:

當你要開始任何民事訴訟,尤其是偏向「債務追討/欠款糾紛」的案件,最重要的不是先問能不能告,而是先問:你的證據齊不齊。

1)訴訟不是「開了檔案才找證據」,而是「證據齊了才更有勝算」

很多人會以為:
「我先起訴,之後再慢慢找證據。」

但實際情況往往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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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第三方已經還錢?Part 2

有人會問:既然對方說他們找第三方來修補、還花了一大筆錢,那他們到底提交了什麼證據?為什麼法庭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在這宗案件中,對方提出的證據並不複雜,主要分為三類:銀行付款單/付款憑證 報價單(Quotation)轉帳記錄(Transfer Records)看起來似乎「有單有據」,但問題在於:這些材料在內容與對應性上,無法清楚證明它們就是為了「本案這項修補工程」而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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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第三方已經還錢?Part 1

很多人會問:對方既然提出反訴,說他們找了第三方來修補工程、還花了一大筆錢,那他們有沒有拿出證據?答案是:他們當然有提交一些文件與材料。但從低等法院的判詞來看,這個反訴最大的問題並不是「有沒有說」,而是「證據不足,證據鏈不完整」。我用幾個比較具體的角度,說明法庭為什麼會這樣看:1)聲稱有第三方修補,但關鍵證人沒有出庭對方的核心說法是:「我們找了第三方承包商來修補,所以這筆費用應該由你承擔。」但如果要證明第三方確實做了哪些修補工作、為什麼需要修補、費用是否合理,第三方承包商本身往往是關鍵證人。在這宗案件中,第三方並沒有出庭作證,這會令法庭在判斷事實時,缺少最關鍵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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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如何看待債務追討案件?Part 2

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這宗案件,我想用比較清楚、分點的方式把案情梳理一下。我們客戶的身份,是這項工程中的其中一名承包商,負責工程當中其中一部分的工作範圍。案件之所以會走到法院,核心爭議其實圍繞在「工程是否按期完成」以及「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兩大方向。我們這邊的立場:按期完成,所以要追討尾款我們的主張是:客戶已經在對方給予的期限內,把負責的工作完成;因為工程已完成、符合約定,所以我們需要向對方追討剩餘的工程款項(尾款)。換句話說,這是一宗典型的:「做完了,尾款卻未支付」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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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如何看待債務追討案件?Part 1

很多人以為「打贏官司」就是一場就結束。其實很多案件會經歷兩個層次:第一層在低等法院(例如推事庭/地庭)審理;第二層,如果敗訴方不服,就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這一次我們處理的案件,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這個案件在講什麼?案件核心牽涉三個部分:建築/裝修糾紛雙方對工程、交付、責任與款項安排出現爭議。債務追討(欠款問題)當爭議發生後,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到底有沒有欠?欠多少?什麼時候應該支付?有沒有證據證明?證據問題(涉及《證據法》)官司不是「誰講得更大聲」,而是「誰拿得出證據」。在這類案件中,文件、記錄、付款憑證、溝通記錄與證人證詞,都會直接影響法庭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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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爭遺產管理者?法院通常看什麼點?

這一集我們來聊一個很多家庭都會遇到、但又很容易「吵到上法庭」的問題:遺產管理者(Administrator)到底由誰來擔任?法庭又會看什麼來作出決定?馬來西亞遺產:3 個主要處理機構在馬來西亞,遺產事務一般會涉及以下 3 個機構:法院土地局Amanah Raya而今天我們要聚焦的是:法院在委任遺產管理者時,會考慮哪些重點?有遺囑 vs 沒遺囑:差別很大 如果死者有留下遺囑通常不會出現「爭管理者」的問題,因為遺囑內一般已經寫明:誰是受益人 誰是執行人(Executor)大家依照遺囑執行,爭議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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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者可以不只一位!?法院怎麼決定?

在馬來西亞的遺產案件裡,很多人會以為「管理者只能有一個人」。其實不一定。法院是有權委任超過一位遺產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具體人數會按案件情況來決定。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多少位管理者?一般來說,法院最多可委任四(4)位管理者來共同管理同一份遺產。當然,這不是「固定必然」,而是法院在衡量案件實際需要後作出的安排。舉個常見情境:如果死者留下六位兄弟姐妹,大家都會關心——「那法院最多可以委任幾位兄弟姐妹當管理者?」答案是:最多四位,但是否真的需要到四位,還要看現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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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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