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同意 (英國案例)
申請人AB和CD是一對英國同性伴侶,於2011年在印度簽訂了代孕協議。雙胞胎E和F於2011年10月出生;經DNA確認,AB是生物學父親。這個家庭最初居住在澳洲,並在那裡獲得了養育令,之後於2014年返回英國。
申請人AB和CD是一對英國同性伴侶,於2011年在印度簽訂了代孕協議。雙胞胎E和F於2011年10月出生;經DNA確認,AB是生物學父親。這個家庭最初居住在澳洲,並在那裡獲得了養育令,之後於2014年返回英國。
一對英國已婚夫婦B和P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他們的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然而,父母完全不了解根據《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申請親權令的法律要求。當X進入英國並且父母尋求法律建議時,《2008年HFEA》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法定時效已經屆滿。因此,根據英國法律,生物學父親沒有合法權利,而印度的代孕父母仍然是孩子“所有目的”的法定父母。
本案涉及雙胞胎兒童,他們於2012年7月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父母是兩名英國男性MP和AH。這兩個孩子透過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贈者和兩名申請人的精子。相關安排由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商業組織協調
申請人是一對同性伴侶:A,出生於波蘭;B,出生於美國。他們在田納西州一起生活(該州不承認他們的結合)後,於2008年移居英格蘭,希望生活在一個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護和包容的司法管轄區。他們在英國定居,共同經營生意,並切斷了與美國的所有經濟聯繫。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他們經歷了長達16年的求子之路,在英國、義大利和俄羅斯進行了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周期。最終,他們在莫斯科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C使用丈夫的精子和一名匿名俄羅斯捐贈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羅斯代孕母親孕育。申請人向一家俄羅斯機構支付了總計€50,000的費用。其中,代孕母親收到約4,324英鎊作為費用,8,812英鎊作為補償。C於2012年出生後,申請人在俄羅斯照顧了孩子六個月,然後返回英國。根據俄羅斯法律,申請人被認定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沒有父母權利。
本案涉及一對英國夫婦,A先生和A太太。他們在英國和歐洲經歷了多年不成功的生育治療後,由於英國代孕母親短缺,被建議在印度探索代孕途徑。他們與德里的一家診所簽訂了代孕協議,涉及兩位代孕母親C和E,以提高成功生育的機會。兩位代孕母親都成功懷孕;X(男孩)和Y(女孩)出生僅相隔幾天。這兩個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使用A先生的精子和同一位匿名卵子捐贈者受孕。孩子出生後,由A先生和A太太照顧,最終獲得了英國護照並移居英國。隨後,父母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第54條 申請親權令。
申請人是一對定居在英格蘭的已婚夫妻,他們在美國伊利諾伊州簽訂了一份商業代孕協議。該協議在伊利諾伊州完全合法,但如果是在英國進行則屬非法,因為它涉及向代孕母親支付的款項超過了“合理費用”。孩子出生後,這對夫妻根據《2008年法案》第54條申請親權令,並尋求對這些商業付款的追溯授權。
申請人是一對定居在英格蘭的已婚夫婦,他們在烏克蘭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代孕母親是一位已婚的烏克蘭女性,她接受了使用申請人士男方精子和匿名捐贈者卵子培育的胚胎植入。根據烏克蘭法律,申請人從孩子出生起就是法定父母;然而,根據《1990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代孕母親是法定母親,她的丈夫是法定父親。這造成了一種“嚴重”的局面,即這對雙胞胎實際上處於無國籍且無父母的狀態,滯留在烏克蘭,直到獲得酌情入境許可進入英國進行這些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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