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國際代孕相關案例(Article)

收養撤銷

申請人X和Y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聖巴塞羅繆醫院(診所)尋求生育治療。X於2010年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C1。雙方父母均打算讓Y成為法定父母,並相信他們已經簽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後,診所通知他們,在他們的紀錄中找不到簽署的表格PP(伴侶同意成為父母的表格)。根據診所和他們之前律師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是唯一的補救辦法),Y於2014年正式收養了C1,以鞏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隨後的法律發展(特別是 Re Case A 案)之後,父母意識到他們可能從一開始就是法定父母,並尋求撤銷收養令,同時獲得正式的親子關係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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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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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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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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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福利與保障分析

申請人是一對居住在英國的同性伴侶(A和B),他們希望透過一家塞浦路斯代孕機構組建家庭。雖然該機構總部設在塞浦路斯,但代孕涉及在北塞浦路斯進行胚胎移植,使用的是來自「Y國」的代孕母親(X),而Y國是不允許同性代孕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機構「為避免複雜化」的建議,申請人A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這對伴侶被鼓勵向代孕母親和外國當局隱瞞他們的關係。孩子Z最終於2023年1月在「W國」出生,在那裡A和代孕母親被登記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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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齡與未來規劃

申請人在申請時均為 72歲,已退休。在2020年他們唯一的兒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後,他們決定在加利福尼亞州開始代孕之旅。一個孩子B於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K先生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雖然申請人已獲得加利福尼亞州的出生前令,確認他們為法定父母,但根據英國法律,妊娠代孕母親(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請人於2024年3月帶著B返回英國,並申請親權令以鞏固他們與孩子的終身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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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失誤與意圖

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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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親權與性別

申請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時登記為女性,但後來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獲得了性別認可證書(GRC),確認其法律性別為男性。此後不久,TT在一家生育診所接受了宮內人工授精(IUI),懷孕並於2018年生下兒子YY。當TT試圖登記出生時,總登記官告知他,因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須被登記為“母親”。TT提起司法審查,尋求被登記為“父親”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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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推理與分析

該案源於地方當局在母親被指控對其五名子女(A、B、C、D 和 E)進行身體虐待後提起的照護程序。雖然大一點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 E 的未來是爭議的主要焦點。E 在母親與嬰兒同住的寄宿單位中度過了她 19 個月的全部生活,那裡的照護被描述為“良好”,而她們之間存在“溫暖且特別牢固的關係”。儘管如此,地方當局以母親過去虐待其兄姐所帶來的尚未減輕的風險為由,申請了 E 的收養安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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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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