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撤銷
案件詳情:
Case O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2016] EWHC 2273 (Fam)
背景
申請人X和Y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在聖巴塞洛繆醫院(診所)尋求生育治療。X於2010年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C1。雙方父母均意圖讓Y成為法定父母,並相信他們已經簽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後,診所通知他們,在他們的記錄中找不到簽署的表格PP(伴侶同意成為父母的表格)。
根據診所和他們之前的律師的建議(他們認為這是唯一的補救措施),Y於2014年正式收養了C1,以鞏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隨後的法律發展(特別是Re Case A案)之後,父母意識到他們可能從一開始就是法定父母,並尋求撤銷收養令,同時獲得正式的親子關係聲明。
雙方論點
- 申請人: X和Y主張,收養過程是“不受歡迎、非所需且具侵擾性的”。他們認為,這是基於對Y法律地位的根本性錯誤認識,並且與他們的第二個非收養孩子相比,給C1帶來了不必要的“污名”。
- 兒童監護人: 強烈支持該申請,指出收養令“絕對沒有必要或理由”。監護人認為,親子關係聲明更能滿足C1的福利需求,並反映了家庭的生物學和社會現實。
- 診所: 支持申請,並為其“令人遺憾的”記錄保存所造成的“明顯痛苦”道歉。
法官判決
家事法庭庭長James Munby爵士批准了親子關係聲明,並撤銷了2014年的收養令。他裁定,Y自C1出生起就是其法定父母,並指示將原始出生證明歸還給父母。他還確保任何未來的出生證明都將是“乾淨的”,不會標記為“已收養”。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既涉及親子關係標準,也涉及撤銷收養的高法律門檻:
- 證明同意: 雖然表格PP的實體文件丟失,但法院發現診所的“治療檢查表”(在“女性同意治療”和“伴侶參加”旁邊有勾選標記)足以證明該表格已被簽署,隨後被診所遺失。
- 高度特殊情況: 法官承認收養令旨在具有終局性,只有在“高度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被撤銷。
- 法律錯誤: 本案是“前所未有的”,因為整個收養程序是在“根本性法律錯誤”下進行的。Y在申請收養時,事實上和法律上都已經是C1的母親。
- 現實與虛構: 撤銷命令並不涉及將孩子連根拔起;相反,它承認了“法律和事實實際”,並終止了“法律和事實虛構”。法官得出結論,公共政策和“共同人性”要求撤銷該收養,以服務於兒童的終身最佳利益。
結論
Re Case O 案突顯了輔助生殖中準確行政記錄的「超凡重要性」。透過撤銷一項合法作出的收養令,法院表明,當終局性建立在錯誤的法律前提之上時,兒童的終身福利及其法律身份的真相必須優先於程序的終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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