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案件詳情 :
Re Z (一名兒童) (第2號) [2016] EWHC 1191 (Fam)

背景

本案涉及一名名叫Z的孩子,他是申請人父親的親生兒子。Z是利用父親的精子和捐贈的卵子受孕,並由美國一位未婚代孕母親所孕。在先前的聽證會(Re Z (No. 1))中,法院駁回了父親的父母令申請,理由是《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第54條明確規定申請必須由「兩人」共同提出。因此,Z仍是法院監護對象,因為根據現有代孕框架,父親無法被法律認定為唯一親子。

 

雙方都有爭論

在最初被拒絕後,父親依據1998年《人權法》第4條尋求不一致的陳述。

  • 申請人:父親主張第54條與《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及第8條(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權)不相容。他主張僅因身份而禁止單身人士取得親權證明是歧視。
  • 國務大臣:衛生大臣也加入了程序,最終承認該條款不相容。政府承認在同一代孕安排中,單身與伴侶在待遇上存在差異,且這些差異「已不再有正當理由」。

 

法官裁定

James Munby P 庭长批准了該申請,並發表正式聲明表示不一致。他裁定,2008年HFEA第54條第1款及第2款,在防止基於父親單身身份的親子關係命令方面,與父親與子女的權利不相容。然而,法官堅決拒絕就國會應如何修訂法律或「批准」特定立法草案提出建議,指出這些屬於政府事務。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核心在於不歧視原則:

  • 歧視性地位:法官接受「單身」構成第14條下的一種狀態。
  • 不合理的待遇差異:由於法律允許合法代孕安排中的夫妻取得親權令,但否認單身者享有相同權利,因此待遇上存在明顯差異。根據國內法及史特拉斯堡判例法,這種區別被視為對家庭生命權的不合理干涉。
  • 司法限制:雖然法院承認不一致,但強調不一致陳述本身並不會改變法律。法官指出,對此類陳述作出具體社會政策回應是立法機關的責任,而非法院。

 

結論

Re Z(第2號)是英國代孕法的重要轉捩點。法院透過發表前後矛盾的聲明,凸顯了2008年HFEA中的一項根本人權缺陷。該裁決直接向國會發出訊號,表明排除單親父母參與父母令程序在法律或道德上已不再可行,最終促成立法改革,允許單親申請人合併法定父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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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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