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離婚程序:雙方面離婚 vs 單方面離婚
在馬來西亞的法律實務中,許多民眾對離婚程序有疑慮,特別是當面臨婚姻破裂、溝通困難或需要了解法律途徑時。本篇文章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介紹馬來西亞兩種主要離婚方式:雙方同意離婚(Joint Petition) 與 單方面離婚(Single Petition),並說明其流程與法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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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的法律實務中,許多民眾對離婚程序有疑慮,特別是當面臨婚姻破裂、溝通困難或需要了解法律途徑時。本篇文章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介紹馬來西亞兩種主要離婚方式:雙方同意離婚(Joint Petition) 與 單方面離婚(Single Petition),並說明其流程與法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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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非穆斯林婚姻的離婚制度主要由 《1976年婚姻與離婚法》(LRA 1976) 規範。本文系統說明了馬來西亞非穆斯林婚姻下的三種離婚方式,以及 司法分居 和 婚姻無效 的法律機制。
一、三種離婚方式
根據 LRA 1976,離婚的主要形式包括:
因一方改信伊斯蘭教而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
馬來西亞的離婚類型、司法分居與婚姻無效制度 Read More »
在馬來西亞,當夫妻面臨婚姻破裂時,最常向律師諮詢的問題之一是:“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尤其是在受港劇影響的華人社區中,常有人誤以為“分開兩年就能自動離婚”,但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本文將以 《1976 年婚姻與離婚法》(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簡稱 LRA 1976) 為依據,說明馬來西亞離婚的先決條件、兩年婚齡規則,以及與調解機構相關的法定程序與例外。
馬來西亞離婚FAQ常見問題:分居兩年就能自動離婚? Read More »
在馬來西亞的現實中,常見的情況是:馬來西亞公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後關係破裂,而外籍配偶已經離開馬來西亞。此時,許多當事人會擔心是否必須等對方回國或簽署文件才能辦理離婚。 1. 是否需要外籍配偶簽名才能離婚?答案是否定的。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馬來西亞法律允許單方面離婚**。換句話說,即使另一方(例如外籍配偶)不回國或拒絕參與訴訟,申請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馬來西亞離婚Q&A:如果外籍配偶已離境,我能單方面離婚嗎? Read More »
特別稅務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ers of Income Tax,簡稱 SCIT)是依據《1967年所得稅法》設立的獨立審裁機構。SCIT 常被視為馬來西亞的「稅務法庭」,是納稅人對內陸稅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簡稱 LHDN)所作出的稅務評估提出上訴的首個正式渠道。
理解馬來西亞特別稅務委員會(SCIT) Read More »
工業建築免稅額(IBA)是馬來西亞企業可享有的重要稅務優惠之一。它允許公司就建造或購買符合條件的工業建築的成本,申請扣除以減少應稅收入。這項稅務優惠旨在鼓勵企業進行長期的工業及生產性基礎設施投資。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IBA 屬於資本免稅額(Capital Allowance)的一種形式,讓企業可以在若干年內分期扣除用於建造或購入符合條件的工業建築的成本。
了解《1967年馬來西亞所得稅法》下的工業建築免稅額(Industrial Building Allowance,簡稱 IBA)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