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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保護令只生效7天?過期了怎麼辦!?

很多人會問:緊急保護令(EPO)有效多久?答案是:7天。緊急保護令屬於緊急性質的短期保護,目的是在最危險的階段,馬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那7天過期了怎麼辦?一般有兩個做法:一,申請延長如果風險仍然存在,可以申請延期。二,申請暫時保護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 IPO)更常見的情況是,在這7天內受害者已經報警,警方也已經啟動調查。一旦調查開始,受害者就可以申請IPO。IPO 是什麼?屬於暫時保護令 在警方調查期間持續生效 直到調查結束,或施暴者被正式控上法庭為止簡單來說:EPO 是7天的緊急保護;IPO 則是在調查期間持續有效的保護。法律的保護不是只有7天,而是分階段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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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受害者可以走什麼法律程序?Part 2

如果受害者身上已經有明顯傷勢,甚至情況相當嚴重,很多人都會問:應該先報警?先驗傷?還是直接申請緊急保護令(EPO)?其實,這幾件事情可以同時進行,而不是只能選其中一個。以下是重點整理(馬來西亞適用):第一,報警(Police Report)警方的職責是接報並展開調查 錄取口供,收集證據 將調查結果交給檢控官決定是否提控 警方可能會建議受害者去驗傷 但警方不會在當下自動提供持續性的法律保護第二,驗傷(Medical Examination)到政府醫院或診所進行驗傷 取得醫療報告作為證據 驗傷是為了記錄傷勢 驗傷本身不會自動帶來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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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受害者可以走什麼法律程序?Part 1

當家庭暴力發生時,無論是被打、被辱罵,還是長期遭受精神折磨、冷暴力,很多受害者都會問:在法律上,我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首先,要看當下的情況是否緊急。

如果受害者正在遭受肢體暴力,或者剛剛被打,對方仍有可能繼續施暴,那麼最重要的是——立即確保自身安全,阻止對方繼續靠近和傷害自己。

在馬來西亞,如果情況緊急,受害者可以向福利局(Jabatan Kebajikan Masyarakat)申請:Emergency Protection Order(EPO)
緊急保護令

這是一種臨時性的法律保護措施,目的是在最短時間內保護受害者,防止施暴者繼續接近、騷擾或傷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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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廟宇註冊而已,在法律上可以被承認為夫妻嗎?

很多人會問:家庭暴力保護令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合法夫妻嗎?這裡整理幾點重點(馬來西亞適用):第一,法律承認的夫妻關係 如果雙方是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當然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例如在吉隆坡天后宮註冊結婚,有註冊官認證的婚姻,是法律承認的。第二,宗教或傳統儀式 有些地區,夫妻可能只是經過宗教或傳統儀式(如鄉下廟裡拜天地),沒有民政登記。如果儀式被社會和家庭認可,也可以在法律下被視為夫妻關係,從而受《家庭暴力法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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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視的真相:男性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

【家庭暴力,不只是女性的問題】 很多人一提到家庭暴力,就認為受害者一定是女性。其實,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是——女性、男性,甚至是孩子。以下是重點整理:一、家庭暴力不分性別 女性可能是受害者 男性也可能是受害者 小孩同樣可能在家庭中受害 殘障家庭成員也受法律保護 二、家庭暴力的兩種主要形式 肢體暴力(身體傷害)毆打 掌摑 推撞 踢打 任何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 精神/心理暴力 長期辱罵 恐嚇、威脅 羞辱 控制與限制自由 精神折磨精神暴力雖然沒有明顯傷痕,但傷害同樣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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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暴不要再沉默!!馬來西亞家暴保護令一次給你講清楚!!

這一集我們聚焦一個在馬來西亞現實中非常常見、卻常常被忽略或被誤解的議題:家庭暴力。很多人一提到家庭暴力,第一反應就是「被打」。但其實在法律層面,家庭暴力的範圍更廣,受害者也不一定只有女性。家庭暴力不只是「被打」:兩大類型你要知道一般來說,家庭暴力大致可分為兩類:肢體暴力:例如毆打、推搡、傷害身體等 精神/心理暴力:例如長期辱罵、恐嚇、羞辱、冷暴力、精神折磨等而且,受害者不只可能是女性,男性也可能遇到類似情況;甚至孩子也可能是受害者,因為家庭暴力相關法律同樣涵蓋孩子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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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家庭法/離婚法 | 離婚豁免做到一半,對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該怎麼辦❓

在處理婚姻問題時,很多人都會遇到一個疑問:如果一方正在申請某種「豁免」程序的過程中,另一方突然改信伊斯蘭教,這會不會影響整個離婚程序?

首先,要看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如果只是剛開始申請豁免,而對方在這個時候改教,其實情況就會出現重大變化。

當對方正式改信伊斯蘭教後,你其實不再需要繼續申請原本的豁免程序。因為一旦宗教身份改變,雙方在法律上的基礎已經不同。你可以直接入稟法庭,以對方改教為理由,申請單方面離婚。

為什麼可以這樣做?

因為原本適用的法令,其宗旨是讓雙方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協調、處理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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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2

很多人會嘗試把「撫養權庭令」和「離婚程序」連在一起,認為既然雙方都已經按照撫養權庭令在執行,那麼在處理婚姻問題時,是不是可以更簡單,甚至申請豁免某些程序?

但其實,這兩件事本質上還是分開的。

如果雙方都遵守撫養權庭令——對方有支付撫養費,你也配合探視安排,大家都依照庭令執行——那在法律上就不存在「違令」的問題。既然沒有人違反庭令,這個事項本身就已經妥善處理。它並不會自動影響你們的婚姻狀態,也不能成為處理離婚程序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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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上過法庭拿撫養權,離婚可以直接跳過 JPN 嗎?Part 1

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把「撫養權」和「離婚」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在法律上,這兩件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有些父母在還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已經透過法庭申請並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庭令。這個庭令可能包括監護權、探視權,甚至贍養費(撫養費)的安排。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庭令下來之後——如果對方拒絕遵守庭令,例如不支付贍養費,該怎麼辦?而當事人之後如果決定正式申請離婚,又是否可以因為之前已經上過法庭處理撫養權問題,而在離婚程序中申請某些「豁免」?

首先要明白的是,撫養權案件和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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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居住沒回馬來西亞,這個能成為離婚的理由嗎?

伴侶長期在國外,能否構成「特別情況」?確實有這樣的情況:對方已經出國多年 確認對方人在某個國家 甚至知道對方擁有該國的居住權 但不知道具體住址 電話打不通 所有聯絡方式都失效 連家人也不知道其確切下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希望申請離婚,確實可能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為什麼?因為調解的前提是雙方都能出席、溝通和參與。如果對方長期不在馬來西亞,也沒有任何有效聯絡方式,那麼:誰來出席調解?如何安排雙方會面?如何確保程序順利進行?當調解在客觀上已經無法進行時,法庭就有可能考慮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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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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