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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取證必看!WhatsApp 聊天記錄、行駛記錄全攻略

在法律程序中,當涉及找不到對方或對方的特殊狀況時,證據的保存和報案顯得尤為重要。以下是整理的重點內容:1. 保存證據與尋找對方相關的記錄都應妥善保存,例如:WhatsApp、短訊或電子郵件記錄 撥打電話、發訊息的記錄 社交媒體尋人資訊這些證據能證明你已經盡力尋找對方,為申請「特別情況」提供支持。2. 報案的重要性 如果對方失蹤,報案是必要的 透過報案,你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情況真實存在 報假案屬於刑事罪行,一旦虛報,需承擔法律責任 正確報案能在法律上增加可信度,讓法庭認可你已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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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坐牢刑會影響離婚嗎?

在法律程序中,某些情況下可以豁免調解或申請特別處理,其中一個常見因素是對方正在服刑。但並不是所有坐牢的情況都符合條件,法律對這類情況有明確規定。坐牢作為「特別情況」的條件 法律通常規定:服刑五年或以上才被視為合理的理由 如果只是短期服刑,例如偷竊或其他輕微罪行入獄不到五年,一般不符合條件 關鍵在於法律條文的規定,而不是單純個人感受或情況找不到對方也可以構成「特別情況」如果對方無法聯絡,申請人也可以申請豁免,但需要證明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尋找對方,以下行為都是必須的:前往對方最後登記的住址,嘗試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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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2

在法律程序中,家暴不僅僅指物理傷害,精神虐待同樣可能被視為「特別情況」,但在法律上,關鍵問題是證據。精神虐待能否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因為精神虐待同樣會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壓力、焦慮或抑鬱 但是,法庭需要客觀證據來支持這一主張,而不是僅憑個人陳述或感受什麼算證據?精神虐待不像物理傷害那樣留有明顯痕跡,常見證據包括:文字記錄(如 WhatsApp、短訊、電子郵件)語音記錄(如 Voice Message)醫療或心理報告(證明因精神虐待導致的心理問題)其他第三方證言或文件沒有這些證據,法庭可能會質疑虐待是否真實存在,或者是否被當事人主觀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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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特別情況:家暴或精神虐待算不算?灰色地帶真相揭秘!Part 1

什麼是「特別情況」?法律沒有列出完整清單說明哪些一定算「特別情況」屬於廣泛、未被具體定義的概念 由法官根據個案情況行使酌情權判斷 關鍵在於: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某程序(例如調解)不適合進行家暴算不算「特別情況」?原則上:可以算 因為在存在暴力或安全風險的情況下,強制調解可能不合理 甚至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關鍵問題:如何證明?法庭通常會關注:是否曾報警?是否向福利局求助?是否申請過保護令?是否有醫療報告或驗傷記錄?是否有照片、證人或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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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他跟小三結婚?要分他家產和繼續拿贍養費? 真的可以嗎!?

很多人一聽到「離婚律師」或「家庭法」,第一反應就是:你們一定只處理離婚。但其實,家庭法裡有不少申請並不一定要走到「離婚」這一步。今天要聊的,就是一個和離婚程序很接近、但又不是離婚的選擇——司法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很多人會遇到這種情況:發現伴侶出軌或關係已經破裂,但就是不想離婚。原因可能是想給孩子一個「完整家庭」的形式,或者不想讓對方離婚後立刻和第三者再婚,又或者還沒準備好徹底結束婚姻身份,但已經無法繼續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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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法庭批准?這些因素你一定要知道!

在申请法庭批准某些事项时,通常必须提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法律程序原本要求双方先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豁免调解程序,就必须向法庭说明为何本案存在“特别情况”,以致无法或不适合进行调解。所谓“特别情况”,其实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确实列明了一些较为明确的情形,例如:对方正在服刑,而且刑期超过五年;对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法律程序;对方失联,无法被找到;对方已长期身在国外,并且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不会回国;这些情况通常被视为合理的理由,因为在客观条件上,调解已变得不可行或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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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被對方拖延?如果對方不去JPN怎麼辦?

很多人會擔心:如果我要離婚,可是對方一直不出席調解,那怎麼辦?難道他不來,我就永遠離不了婚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

如果是你申請調解,而對方一直沒有出席,相關單位會發出一份證明(Sijil),證明對方沒有來。這份文件很重要,因為你可以用它向法庭申請豁免調解程序。

換句話說,不是你不配合,而是對方自己不來。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申請跳過調解,直接進入單方面離婚程序。

另外,也有人問:如果我連一次都不想去調解,可以嗎?

有些人說工作忙、請不到假,但更多時候,其實是不想把家裡的事情再拿出來講一遍。對很多人來說,那是一種心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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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一次去三天能算三次嗎?能這樣做的嗎?

很多觀眾朋友都會問:「所謂要去三次,到底是怎樣計算的?是一個月一次嗎?可不可以連續三天一次過完成?」

關於這個「三次」,其實很多人都有誤解。它並不是讓你自由安排時間、集中幾天「打包解決」的程序,更不是走個形式就可以完成的步驟。一般來說,這三次出席是分開進行的,每一次都有其程序意義。

之所以必須出席多次,是因為這個過程的本質是「調解」,而不是「快速解決」。參與調解的,並不只是單一單位的人員,而是由不同部門的官員組成,包括國民登記局(JPN)的官員,以及福利部門的代表。他們的職責是主持和協助雙方溝通,希望在正式進入離婚程序之前,盡可能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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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真的要跑JPN三次?這樣做可能更簡單!Part 2

很多人都會繼續追問一個問題:「是不是一定要去 JPN 三次,才可以繼續辦理單方面離婚?」其實,答案是——未必一定三次。很多人聽說「必須去三次」,就以為這是一個硬性規定。但實際操作上,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完全一樣。JPN 調解一定要三次嗎?在單方面離婚的情況下,申請人通常需要先到 JPN 申請調解程序。但次數並沒有一個「絕對一定三次」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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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真的要跑JPN三次?這樣做可能更簡單!Part 1

很多人都會問一個問題:如果要離婚,整個程序是不是很複雜?
有些人聽說,如果要離婚,至少需要去 JPN 三次,所以就擔心程序會不會很麻煩、很耗時間。其實,這個說法並不完全適用於所有離婚情況。

關鍵在於——你是雙方同意離婚,還是單方面離婚。

一、雙方同意離婚(Mutual Divorce)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其實程序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複雜,而且不需要去 JPN 調解。

流程大致如下:

雙方先談好所有離婚條件
  包括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事項,而且這些條件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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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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