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遺囑法 |
分遺產,兄弟姐妹談不攏怎麼辦❓
在處理遺產案件時,最常見、亦最容易引發衝突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誰來負責管理遺產」。
尤其當死者留下的財產不少,例如多間房產、銀行存款、投資或其他資產時,家人之間更容易出現爭執。
有些情況甚至會出現兩位或以上的家屬,各自堅持要擔任遺產管理者,導致無法達成共識,遺產程序亦因此卡住。
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要區分馬來西亞遺產處理的兩個關鍵情形:
1)如果死者有立遺囑:通常爭議會少很多
當死者生前已經立下遺囑,遺囑內會清楚列明:
📌 誰是受益人(誰可以分得遺產)
📌 誰是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的人)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家屬再去「討論委任誰」,
因為執行人只需按照遺囑內容辦理及分配遺產即可。
只要遺囑有效,整體方向通常會較為清晰,爭議亦相對較少。
2)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家屬需要達成共識委任遺產管理者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即俗稱「無遺囑身故」),
遺產就需要由受益人/家屬之間商討並達成共識:
📌 委任誰擔任遺產管理者
📌 而且可以委任多於一人(可由兩人或以上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者的角色非常關鍵,因為他/他們通常負責:
📌 申請相關遺產文件
📌 處理死者名下資產(例如物業轉名、銀行帳戶、債務等)
📌 最終按照法律規定分配遺產予受益人
因此,一旦「誰來當管理者」無法達成共識,遺產程序往往會停滯不前。
如果一直談不攏怎麼辦?
如果家屬之間始終無法達成共識,例如出現爭奪管理權、互不信任、意見長期對立等情況——
在現實中,通常只剩下一個方法:
📌 交由法院介入並作出決定
換句話說,當家屬無法自行解決「委任誰管理遺產」的問題時,
法院可以根據個案情況,決定由誰擔任遺產管理者,
以確保遺產程序能夠繼續進行,而不會無限期拖延。
結語
遺產爭議很多時候並不是因為「誰應該分多少」,
而是卡在更前面的第一步:誰來管理、誰來處理。
📌 有遺囑,方向清晰
📌 沒有遺囑,就需要家屬共識
📌 若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只能由法院作出決定
這樣才能避免遺產長期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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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90我怕離婚後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絕把房子轉讓給孩子,我可以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孩子,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當然你還可以向法庭申請caveat來鎖定那個房子,不讓他把房子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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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未滿18歲的孩子, 有可能嗎? 有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會需要某一方為孩子持有該房子, 並在孩子滿18歲後把房子轉讓給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還需要付嗎?我可以怎樣解決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的, 如果要賣是否要雙方簽名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一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給出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賣房子的話, 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Question 93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直到房貸付清後把房子轉給我, 可是我怕到時他反悔並拒絕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我, 我可以怎樣避免這種狀況呢? 如果你害怕的話, 你們雙方可以先拿出一筆錢來還清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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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共同擁有的, 可是一直以來都只有他在付房貸, 房子賣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直接及間接貢獻, 以公平為原則決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孩子, 有可能嗎? 可以,不過孩子必須在18歲後才可以持有產業。可是在庭令裡必須寫清楚這一項要求, 這樣的話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庭令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執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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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9 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我一定要出示費用的收據嗎? 一般情況下, 除非法庭給出的安排是一定的數額, 否則都需要出示費用收據以索要孩子的贍養費。這最終還是取決於法庭給的庭令。 Question 80 如果我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孩子的父親拒絕支付,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81 我發現在我向法庭提出與我老公離婚的申請時我老公偷偷的變賣或轉移物業,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令來禁止他轉移或是變賣物業。 Question 82 法庭在給出財產分配的安排時有什麼標準呢? 法庭需要先決定財產是否為婚姻裡的財產(matrimonial asset), 以及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等其他因素。 Question 83 財產分配是不是一定是平分的呢? 不一定,這會取決於很多因素, 其中包括: 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任何一方因雙方利益欠下的債務; 婚姻裡孩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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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7 如果我丈夫不在馬來西亞居住,我仍然可以申請嗎?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49(1)條文,即使另一半並非居住於馬來西亞,你仍可在以下情況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被具有馬來西亞居籍的丈夫遺棄(即使該丈夫其後取得外國居籍)。 於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在馬來西亞居住最少兩年。 Question 58 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婚姻裁判分居令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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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4 我要怎樣向法庭證明我丈夫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遺棄我最少連續兩年? 你可以透過你們之間的聊天紀錄,或任何其他溝通紀錄,向法庭證明雙方已連續兩年以上沒有任何聯絡。 法律上的「遺棄」,是指婚姻其中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單方面離開共同生活。 Question 55 如果基於某些原因無法與丈夫離婚,我還有甚麼選擇? 如果暫時無法申請離婚,你仍可考慮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Judicial Sep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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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1 如果我成功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會怎樣?失敗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成功,法庭可以裁定對方向你支付賠償金。 如果敗訴,則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Costs)。 Question 52 除了通姦之外,我還可以根據什麼理由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經破裂,並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1)條文,其他理由包括: 配偶的行為已達致無法合理期望你繼續與其共同生活的程度。 配偶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遺棄你至少兩年。 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分居至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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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0 我可以用什麼證據證明我丈夫通姦? 一般而言,通姦可以透過以下幾種證據證明: 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孩子出生,而男方於女方受孕期間並沒有與女方發生接觸(用於指控女方通姦) 孩子的出生證明,而出生證明上顯示雙方為父母 從第三者感染性病 通姦一方親口承認通姦事實
離婚100問-PART 19
Question 47 我一定要有他通姦的證據才可以提出起訴嗎? 由於在這類情況下,對方一般不會承認通姦,因此最好能夠掌握通姦證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向法庭證明通姦時,必須令法庭相信除了通姦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可能性(Beyond Reasonable Doubt)。 Question 48 如果我丈夫是在我們分居後才通姦,我還可以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嗎? 可以。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是在你們的婚姻已經破裂之後才發生通姦行為,你便不能再以通姦作為理由,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離婚100問-PAR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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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00問-PART 17
Question 41 取得和解證書後,就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嗎? 可以。取得和解證書後,即可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Question 42 如果對方不肯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我還會取得和解證書嗎?這會不會影響我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即使任何一方缺席和解程序,和解機構仍然可以發出和解證書,只會在證書中註明和解失敗。因此,並不會因此影響你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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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0 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時會做些什麼?和解機構會怎樣為我和我丈夫進行和解? 雙方都必須出席,並給予雙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如果和解失敗,和解機構會發出一張和解證書,並附上其認為合理的建議,當中可能包括: 贍養費安排 財產分配 孩子的撫養權 孩子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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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Q39 Question 37: 如果我和我丈夫不想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還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嗎?律師可以如何協助我? 可以。你可以先向律師說明為何不適合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再由律師協助你向法庭申請豁免和解程序。 Question 38: 我可以基於甚麼理由向法庭申請豁免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條文,可以申請豁免和解程序的情況
離婚100問-PART 14
Q33–Q36 Question 33: 如果我想離婚,但我丈夫不同意,我應該怎麼辦? 你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Single Petition Divorce)。 Question 34: 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有甚麼是我必須先做的嗎? 一般情況下,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雙方必須先到和解機構(Conciliatory Body)嘗試進行和解。 Question 35: 甚麼是和解機構?在哪裡可以找到?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3)條文,和解機構包括: 任何以和解為目的而成立的宗教組織、社團、族群或協會; 婚姻事務審裁庭(Marriage Tribunal);或 任何經有關部長於政府憲報(Gazette)認可的機構。
離婚100問-PART 13
Q30–Q32 Question 30: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除非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或於婚姻中遭受嚴重困難(Hardship)。至於是否批准申請,則由法庭決定。 Question 31: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先進行調解嗎? 可以。不過,即使調解失敗,亦不會獲發調解證書。 Question 32: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基於甚麼理由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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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Q29 Question 28: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是以甚麼語言書寫?如果我看不懂馬來文怎麼辦?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均以馬來文書寫。如果你不懂馬來文,亦毋須擔心。在你簽署宣誓書(Affidavit)之前,律師會安排持牌翻譯員為你翻譯文件內容。 Question 29: 上庭時我需要說甚麼?法官會不會問很複雜的問題?如果我不懂回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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