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遺囑法 |
遺產管理者一定得是自己人嗎❓

在遺產糾紛裡,法院委任「暫時管理者」的核心目的,是穩住資產、維持現狀、防止濫用。至於「為什麼有時不是委任家屬,而是委任第三方」,通常是因為法院判斷:讓家屬來管已經不再安全或不可行。

 

為什麼法院會委任第三方當暫時遺產管理者?

很多人會以為:暫時管理者當然應該由家屬擔任。
但在實務上,如果家屬之間已經出現嚴重僵局,法院反而可能更傾向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 Berhad)來暫時接手,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誰都不服誰

最常見的情況是:
📌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同意「誰當管理者」;或
📌各自堅持自己當;或
📌一方認為另一方不可信任,堅決反對對方擔任

當爭執已經到了「完全談不攏」的程度,法院就會擔心:如果硬把管理權交給其中一方,只會讓矛盾升級、資產風險更高。

2) 無法達成「共同管理」的協議

有些家庭會嘗試以「共同管理」作為折衷方案,例如兩位家屬共同擔任暫時管理者。

但如果雙方連「共同管理的規則」都談不出來(例如誰負責收租、帳目誰保管、錢怎麼用、需要誰同意才能動用等),那共同管理也可能變成另一種混亂。

3) 法官認為找不到合適的人選來平衡風險

如果法官評估後認為:
📌委任任何一方受益人都會引發更大的爭議;或
📌無法找到一個在受益人之外、又能被雙方接受的人選;或
📌資產已經存在被濫用/被侵佔的風險,需要更中立、更受監管的管理方式

那法院就可能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委任第三方來接手。

4) 第三方的意義:中立、穩住、避免資產繼續「流失」

第三方暫時管理者的價值在於:
📌不偏幫任何一方
📌能把租金/收益歸入統一管理
📌維持資產現狀(例如租賃管理、必要費用)
📌防止任何一方繼續私自處理遺產
📌直到法院最終決定正式遺產管理者是誰為止

 

總結一句話

當家屬之間無法達成協議、共同管理不可行,或法官認為委任任何一方都不合適時,法院就可能改為委任第三方(例如 Amanah Raya)擔任暫時遺產管理者,先把資產「穩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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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Private Client Service, AMLA, SPRM Cases, Commercial Crime/White Collar Crime, Bank Negara Account Freezing, LHDN Matter, Malaysian Surrogacy Advisory, Malaysia Citizenship, Stateless Child & JPN Advisory, Child Ad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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