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在税务上诉中的角色与程序分析

一、简介

马来西亚的税制虽然以「自行评税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为基础,但在纳税人与内陆税收局(LHDN)之间出现争议时,法律仍提供了一套制度化的申诉与复审机制。
该机制确立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 ITA 1967)之下,其核心环节为 特别税务委员会(Special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SCIT),一个兼具行政与准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评税决定的上诉,以确保税务行政的公正与法治化运作。
尽管公众普遍知道可以通过提交 Form Q 向税务总监提出上诉,但对于上诉在制度上的运行架构、听审程序与特别税务委员会的权限,多数人并不熟悉。本文旨在以理性、系统的方式,解析此一制度设计的法律逻辑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

二、机构构成与任命机制

根据《所得税法》第98(2)条,特别税务委员会成员由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正式任命。
通常由三名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主席(Chairman)须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委员名义上隶属财政部(The Treasury),但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当局干预。
在行政效率考量下,若案件性质简单或事实争议有限,主席可决定由单一委员审理。这种灵活安排兼顾了程序效率与审理独立性,体现了税务上诉制度「行政—司法混合体」的特征。

三、管辖范围与开庭安排

特别税务委员会可在马来西亚任何地区设庭审理案件,每半年制定一次开庭时间表,列明听审地点与日期,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可及性与一致性。
在正式排期后,书记官(Clerk to the Commissioners)须提前至少28天,向纳税人(上诉人)及税务总监发出听审通知,载明日期与地点。
若双方书面同意在特定地点举行听审,委员会亦可依协定安排。

四、上诉移交的程序

若上诉提交后,纳税人与税务总监在12个月内无法达成任何协议,案件即须移交特别税务委员会审理。
税务总监将上诉通知书转交委员会,该文件即视为正式的「上诉状(petition of appeal)」。
委员会在适当情形下,得对**滥用上诉程序或无理上诉(frivolous or vexatious appeals)**的纳税人裁定支付费用。

五、上诉撤回与和解机制

纳税人可在听审结束前随时撤回上诉,但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决定,则不得撤回。
委员会不仅有权维持或减少评税金额,亦可在发现少征或隐瞒收入的情况下提高评税额。
若在上诉过程中,税务总监与纳税人依第101(2)条文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即具最终效力。
委员会接获协议后即终止听审程序,案件视为结案,相关评税被视为确定无误。

六、延期与押后制度

在合理情况下(如疾病、突发事故、无法出席等),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听审(postponement)。
若仅以「新聘律师或会计师尚未熟悉案件」为由,通常不足以构成合理理由,尤其在已有充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
若一方或双方缺席,委员会可依情形选择继续审理或另行排期。
若缺席方能于30日内证明其因合理理由无法出席,委员会得撤销原裁决并重新听审。

七、合并审理机制

当两个或以上上诉案件由同一纳税人提出,或不同纳税人涉及相同法律争点时,委员会可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决定合并审理。
此制度不仅提升程序效率,也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判决协调性。

八、听审代表与出席资格

听审时:

  • 税务总监可由法律官员或授权代表出庭;

  • 纳税人可选择亲自出庭,或委托律师(advocate)、税务代理人(tax agent),或两者同时代表。

此安排体现出上诉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使不同背景的纳税人都能有效参与程序。

九、特别税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所得税法》赋予委员会广泛权力,以确保其能独立裁断事实与法律争议。主要包括:

  1. 传召证人出席听审;

  2. 宣誓问询证人;

  3. 要求提交账簿、文件或证据资料;

  4. 核准证人出席费用;

  5. 享有与低等法院(subordinate court)相同之强制出庭及惩戒权;

  6. 裁定证据可否采纳,即使该证据在普通法院可能被视为不可采纳;

  7. 中止或押后听审,包括为评议判决而延期。

此等权力使委员会不仅是行政复查者,更具备准司法审断功能,确保听审过程之完整性与公正性。

十、证据采纳与评估原则

虽原则上应遵守《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的原则,但根据《所得税法》附表五第19(f)段,委员会有权在「为达公平正义所需」时,接纳原本在法院中不被采纳的证据。
证人须宣誓如实作证,其费用依民事标准支付。
委员会兼具调查性与裁判性功能,是税务法治中连接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键节点。

十一、总结

特别税务委员会制度是马来西亚税务争议解决体系的核心基石。
它在行政体系内建立起一个独立、公正、程序化的争议解决平台,让纳税人与政府在法治框架下平等对话。
虽然程序设计旨在提高效率,但其精神核心仍是公平、透明与理性判断。
对于律师、会计师及企业管理者而言,理解委员会的制度架构与审理逻辑,是正确行使上诉权与处理税务争议的必要专业素养。
最终,特别税务委员会体现了税法治的精髓:征税必须依法,而纳税人必须有权被听取与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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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8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會考慮孩子的意願嗎? 會,在法庭聽取孩子的意願時,法庭也要同時評估孩子是否到了能夠表達主見的年齡,以及孩子的福利為至上的考量。 問題 99 如果雙方擁有一個以上孩子的話,法庭有什麼額外的考慮因素嗎? 法庭會偏向把多名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同一方,以便讓孩子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一起成長。 問題 100 我可以在向法庭提出孩子的撫養權申請時要求法庭做出額外的附加條件嗎? 法庭在撫養權的判決上可以附加條件,包括: 孩子的住所、教育甚至宗教; 讓孩子在指定時間與次數下探視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 讓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家人擁有孩子的探視權; 禁止得到撫養權的一方把孩子帶出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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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 我7歲以下的孩子撫養權一定會判給母親嗎? 在正常情況下,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法庭都偏向給孩子母親,但是這不是絕對的。法庭也必須考慮其他的因素,其中孩子的利益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其他會影響法庭把7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母親的因素也包括: 母親對孩子造成身體或心理的困擾; 母親的精神狀況; 她是否是一位合格的母親(fit mother)。 Q97 法庭在決定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時,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評估報告嗎? 法庭可以下令福利部介入,然後要求福利部去訪談孩子,之後福利部就會寫出一份報告並且提交給法庭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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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4 離婚申請完成後,在什麼情況下法庭可以對之前的安排做出調整或修改 (Variation Order) 呢? 調整安排的申請局限於特定的情況,這包括錯誤引導 (misrepresentation)、錯誤理解 (mistake),或周邊環境產生了質的改變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Question 95 我可以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就向法庭做出孩子的撫養權的申請嗎? 是可以的。法庭可以在任何時候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判決,而“任何時候”也就表示申請撫養權前並不需要事先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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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90我怕離婚後我老公突然反悔,拒絕把房子轉讓給孩子,我可以怎麼避免這種情況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孩子,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當然你還可以向法庭申請caveat來鎖定那個房子,不讓他把房子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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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9 那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未滿18歲的孩子, 有可能嗎? 有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會需要某一方為孩子持有該房子, 並在孩子滿18歲後把房子轉讓給孩子。 Question 91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可是我老公不肯付, 我還需要付嗎?我可以怎樣解決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92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的, 如果要賣是否要雙方簽名呢? 可以向律師表達這一方面的顧慮並讓律師在申請書上向法庭申請給出如果對方不願意簽署有關文件賣房子的話, 法庭有權代替對方簽署有關文件。 Question 93 法庭給出指示要雙方共同付房子貸款, 直到房貸付清後把房子轉給我, 可是我怕到時他反悔並拒絕簽署有關文件轉讓房子給我, 我可以怎樣避免這種狀況呢? 如果你害怕的話, 你們雙方可以先拿出一筆錢來還清房子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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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7 房子是我和我老公聯名共同擁有的, 可是一直以來都只有他在付房貸, 房子賣了我可以拿到多少呢? 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直接及間接貢獻, 以公平為原則決定分配比例。 Question 88 如果我想要把房子在離婚後留給孩子, 有可能嗎? 可以,不過孩子必須在18歲後才可以持有產業。可是在庭令裡必須寫清楚這一項要求, 這樣的話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庭令的話,我們就可以去執行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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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84 房子是在我老公的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可是結婚後就在那間房子住到現在, 孩子也在那裡出生的。離婚後我有可能分到那間房子嗎? 是有可能的, 你是可能可以分到那間房子或者房子的一部分。至於多少部分, 就要取決於法庭和你對方對房子的貢獻。 Question 85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貸款也是他名下的, 我也沒有供過房貸, 不過房子的頭期是我付的, 房子的裝潢也是我付費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不過這取決於法庭, 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Question 86 房子是婚前購買的, 房子是我老公名下的, 不過一直以來都是我付的房貸, 家私也是我買的, 我有可能索要到那間房子嗎? 有可能。法庭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你對房子的貢獻, 並且給出公平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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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9 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我一定要出示費用的收據嗎? 一般情況下, 除非法庭給出的安排是一定的數額, 否則都需要出示費用收據以索要孩子的贍養費。這最終還是取決於法庭給的庭令。 Question 80 如果我在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時, 孩子的父親拒絕支付,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對他開展法律行動, 說他藐視法庭。嚴重的話呢, 可能需要去坐牢的。 Question 81 我發現在我向法庭提出與我老公離婚的申請時我老公偷偷的變賣或轉移物業, 我可以怎樣呢? 你可以向法庭申請禁令來禁止他轉移或是變賣物業。 Question 82 法庭在給出財產分配的安排時有什麼標準呢? 法庭需要先決定財產是否為婚姻裡的財產(matrimonial asset), 以及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等其他因素。 Question 83 財產分配是不是一定是平分的呢? 不一定,這會取決於很多因素, 其中包括: 雙方對物業所做出的貢獻; 任何一方因雙方利益欠下的債務; 婚姻裡孩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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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6 如果孩子過後需要到外國求學或者基於某些原因孩子的贍養費不再足夠, 我可以再向法庭申請對孩子贍養費的數額做出調整嗎? 可以。你可以告訴你的律師, 然後律師會向法庭提出修改庭令的申請。之後呢你的律師就會把文件送達給對方, 法庭也會設定一個庭審日期,對方就會聘請律師來到法庭來答辯。 Question 77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孩子讀大學的費用嗎? 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選擇讀大學, 孩子的大學費用就會是孩子贍養費的一部分。 Question 78 我聽說以前孩子的贍養費只會支付到孩子成年 (18 歲), 目前為止有沒有什麼法律上的修改呢? 在 2017 年, 法律就已經修成說如果孩子選擇讀大學, 孩子的贍養費安排都會直到孩子大學畢業後的。這一項修改呢是在2018 年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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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3 孩子的贍養費一定是孩子的父親支付嗎? 可以是由母親支付的嗎? 在正常情況下,法庭主要都會要孩子的父親負責孩子的贍養費,除非法庭認為孩子的母親有能力負責,例如母親有工作以及她擁有一定的賺錢能力。 Question 74 在做出孩子贍養費安排時, 法庭會考慮些什麼? 法庭會在做出安排前考慮父母的經濟能力與狀況。 Question 75 除了家庭法, 我還可以用什麼法律條文向孩子的父親索要孩子的贍養費呢? 如果婚姻裡的一方不願意撫養孩子或甚至拋棄孩子,法庭可以另行於贍養法也就是《1950年已婚婦女與兒童(撫養費)法令》(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下對孩子的贍養費做出額外的安排。這個程序可以在低等法庭(地方法庭/推事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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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9 贍養費一定是老公付給老婆嗎? 老公可以向老婆索要贍養費嗎? 是可以的,如果老公有需要。 Question 70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什麼費用呢? 孩子的贍養費包括生活費, 住宿, 醫藥費用, 交通費用, 教育等。 Question 71 孩子的贍養費會需要一直支付到什麼時候呢? 在家庭法第 95 條文下,除非法庭另外提供一個期限, 否則孩子的贍養費都會一直安排到成年(18 歲)後, 或如果孩子生理或心理有缺漏,直到此缺漏痊癒。又或者是如果孩子有求學的話呢, 比如說大學, 會一直給到孩子大學畢業。 Question 72 在什麼情況下法庭可以做出孩子的贍養費安排呢? 當對方: 不願意撫養孩子或甚至拋棄孩子; 對方拋棄了老婆和孩子; 在婚姻訴訟及申請進行審判當中; 在對孩子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做出安排的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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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5 我可以在什麼情況下索要贍養費呢? 可以在以下情況索要贍養費: 在婚姻訴訟及申請進行審判當中。 在頒發離婚或分居庭令時。 Question 66 如果我在等待離婚申請的審判前無法支付生活費,可以怎麼做呢? 可以向法庭申請臨時贍養費(interim spouse maintenance)。 Question 67 在離婚後因為某些原因,贍養費不再足夠我支付生活費,我還可以再申請調整贍養費數額嗎? 可以。離婚後法庭依然有權力對之前做出的贍養費安排做出調整。 Question 68 在法庭做出贍養費的安排時,有什麼法律準則是法庭需要考慮的嗎? 在做出贍養費的安排前,法庭會先考慮雙方的處境及需求,其中包括: 婚姻的長度。 婚姻中是否有孩子。 夫妻雙方的年齡。 在婚姻裡是否一方有經濟獨立。 雙方的賺取生活費的能力。 離婚是否對任何一方的經濟狀況造成影響。
離婚100問-PART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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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60 如果我和我老公結婚後發現我老公無法完成房事,除了等兩年後申請離婚以外,我還有什麼選擇?我不想等那麼久,有其他辦法嗎? 可以向法庭申請婚姻無效庭令。 Question 61 婚姻無效庭令會不會對我們的孩子造成什麼影響呢? 婚姻無效庭令下的孩子依舊會是雙方的合法孩子。
離婚100問-PART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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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7 如果我丈夫不在馬來西亞居住,我仍然可以申請嗎?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49(1)條文,即使另一半並非居住於馬來西亞,你仍可在以下情況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被具有馬來西亞居籍的丈夫遺棄(即使該丈夫其後取得外國居籍)。 於提出申請前,已連續在馬來西亞居住最少兩年。 Question 58 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婚姻裁判分居令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離婚100問-PART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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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4 我要怎樣向法庭證明我丈夫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遺棄我最少連續兩年? 你可以透過你們之間的聊天紀錄,或任何其他溝通紀錄,向法庭證明雙方已連續兩年以上沒有任何聯絡。 法律上的「遺棄」,是指婚姻其中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單方面離開共同生活。 Question 55 如果基於某些原因無法與丈夫離婚,我還有甚麼選擇? 如果暫時無法申請離婚,你仍可考慮申請婚姻裁判分居令(Judicial Separation)。
離婚100問-PAR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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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1 如果我成功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會怎樣?失敗了又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成功,法庭可以裁定對方向你支付賠償金。 如果敗訴,則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Costs)。 Question 52 除了通姦之外,我還可以根據什麼理由向法庭證明婚姻已經破裂,並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第54(1)條文,其他理由包括: 配偶的行為已達致無法合理期望你繼續與其共同生活的程度。 配偶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遺棄你至少兩年。 雙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連續分居至少兩年。
離婚100問-PAR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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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50 我可以用什麼證據證明我丈夫通姦? 一般而言,通姦可以透過以下幾種證據證明: 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孩子出生,而男方於女方受孕期間並沒有與女方發生接觸(用於指控女方通姦) 孩子的出生證明,而出生證明上顯示雙方為父母 從第三者感染性病 通姦一方親口承認通姦事實
離婚100問-PART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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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7 我一定要有他通姦的證據才可以提出起訴嗎? 由於在這類情況下,對方一般不會承認通姦,因此最好能夠掌握通姦證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向法庭證明通姦時,必須令法庭相信除了通姦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可能性(Beyond Reasonable Doubt)。 Question 48 如果我丈夫是在我們分居後才通姦,我還可以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嗎? 可以。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方是在你們的婚姻已經破裂之後才發生通姦行為,你便不能再以通姦作為理由,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離婚100問-PART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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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4 如果我丈夫通姦,我還需要先與他分居兩年才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嗎?還是我可以立即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不需要先分居兩年。 只要你擁有配偶通姦的證據,就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不過,你必須向法庭證明: 配偶的通姦行為令你無法繼續與他共同生活。 該通姦行為已經導致你們的婚姻破裂。 Question 45 我可不可以向我丈夫的通姦對象提出起訴? 可以。
離婚100問-PART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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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1 取得和解證書後,就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嗎? 可以。取得和解證書後,即可向法庭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Question 42 如果對方不肯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我還會取得和解證書嗎?這會不會影響我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即使任何一方缺席和解程序,和解機構仍然可以發出和解證書,只會在證書中註明和解失敗。因此,並不會因此影響你提出單方面離婚申請。
離婚100問-PAR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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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0 到和解機構進行和解時會做些什麼?和解機構會怎樣為我和我丈夫進行和解? 雙方都必須出席,並給予雙方表達意見的機會。 如果和解失敗,和解機構會發出一張和解證書,並附上其認為合理的建議,當中可能包括: 贍養費安排 財產分配 孩子的撫養權 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100問-PAR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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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Q39 Question 37: 如果我和我丈夫不想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還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嗎?律師可以如何協助我? 可以。你可以先向律師說明為何不適合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再由律師協助你向法庭申請豁免和解程序。 Question 38: 我可以基於甚麼理由向法庭申請豁免前往和解機構進行和解?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條文,可以申請豁免和解程序的情況
離婚100問-PAR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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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Q36 Question 33: 如果我想離婚,但我丈夫不同意,我應該怎麼辦? 你可以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Single Petition Divorce)。 Question 34: 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有甚麼是我必須先做的嗎? 一般情況下,在提出單方面離婚呈請前,雙方必須先到和解機構(Conciliatory Body)嘗試進行和解。 Question 35: 甚麼是和解機構?在哪裡可以找到? 根據《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106(3)條文,和解機構包括: 任何以和解為目的而成立的宗教組織、社團、族群或協會; 婚姻事務審裁庭(Marriage Tribunal);或 任何經有關部長於政府憲報(Gazette)認可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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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Q32 Question 30: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除非能夠證明存在特殊情況(Special Circumstances),或於婚姻中遭受嚴重困難(Hardship)。至於是否批准申請,則由法庭決定。 Question 31: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先進行調解嗎? 可以。不過,即使調解失敗,亦不會獲發調解證書。 Question 32: 結婚未滿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基於甚麼理由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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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Q29 Question 28: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是以甚麼語言書寫?如果我看不懂馬來文怎麼辦? 雙方同意離婚的文件均以馬來文書寫。如果你不懂馬來文,亦毋須擔心。在你簽署宣誓書(Affidavit)之前,律師會安排持牌翻譯員為你翻譯文件內容。 Question 29: 上庭時我需要說甚麼?法官會不會問很複雜的問題?如果我不懂回答怎麼辦?
離婚100問-PAR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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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Q27 Question 25: 如果孩子已滿18歲,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支付孩子贍養費嗎? 一般情況下,孩子贍養費會支付至孩子年滿18歲為止。但如果孩子已滿18歲,仍然正在求學,你仍然可以向對方申請孩子贍養費,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業。 Question 26: 如果我結婚未滿兩年,但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嗎? 不可以。雙方同意離婚的其中一項前提,是雙方必須已結婚至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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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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