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特别税务委员会在税务上诉中的角色与程序分析

一、简介

马来西亚的税制虽然以「自行评税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为基础,但在纳税人与内陆税收局(LHDN)之间出现争议时,法律仍提供了一套制度化的申诉与复审机制。
该机制确立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Income Tax Act 1967, ITA 1967)之下,其核心环节为 特别税务委员会(Special Commissioner of Income Tax, SCIT),一个兼具行政与准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评税决定的上诉,以确保税务行政的公正与法治化运作。
尽管公众普遍知道可以通过提交 Form Q 向税务总监提出上诉,但对于上诉在制度上的运行架构、听审程序与特别税务委员会的权限,多数人并不熟悉。本文旨在以理性、系统的方式,解析此一制度设计的法律逻辑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

二、机构构成与任命机制

根据《所得税法》第98(2)条,特别税务委员会成员由国家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正式任命。
通常由三名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中主席(Chairman)须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委员名义上隶属财政部(The Treasury),但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当局干预。
在行政效率考量下,若案件性质简单或事实争议有限,主席可决定由单一委员审理。这种灵活安排兼顾了程序效率与审理独立性,体现了税务上诉制度「行政—司法混合体」的特征。

三、管辖范围与开庭安排

特别税务委员会可在马来西亚任何地区设庭审理案件,每半年制定一次开庭时间表,列明听审地点与日期,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可及性与一致性。
在正式排期后,书记官(Clerk to the Commissioners)须提前至少28天,向纳税人(上诉人)及税务总监发出听审通知,载明日期与地点。
若双方书面同意在特定地点举行听审,委员会亦可依协定安排。

四、上诉移交的程序

若上诉提交后,纳税人与税务总监在12个月内无法达成任何协议,案件即须移交特别税务委员会审理。
税务总监将上诉通知书转交委员会,该文件即视为正式的「上诉状(petition of appeal)」。
委员会在适当情形下,得对**滥用上诉程序或无理上诉(frivolous or vexatious appeals)**的纳税人裁定支付费用。

五、上诉撤回与和解机制

纳税人可在听审结束前随时撤回上诉,但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并作出决定,则不得撤回。
委员会不仅有权维持或减少评税金额,亦可在发现少征或隐瞒收入的情况下提高评税额。
若在上诉过程中,税务总监与纳税人依第101(2)条文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即具最终效力。
委员会接获协议后即终止听审程序,案件视为结案,相关评税被视为确定无误。

六、延期与押后制度

在合理情况下(如疾病、突发事故、无法出席等),当事人可申请延期听审(postponement)。
若仅以「新聘律师或会计师尚未熟悉案件」为由,通常不足以构成合理理由,尤其在已有充分准备时间的情况下。
若一方或双方缺席,委员会可依情形选择继续审理或另行排期。
若缺席方能于30日内证明其因合理理由无法出席,委员会得撤销原裁决并重新听审。

七、合并审理机制

当两个或以上上诉案件由同一纳税人提出,或不同纳税人涉及相同法律争点时,委员会可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决定合并审理。
此制度不仅提升程序效率,也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判决协调性。

八、听审代表与出席资格

听审时:

  • 税务总监可由法律官员或授权代表出庭;

  • 纳税人可选择亲自出庭,或委托律师(advocate)、税务代理人(tax agent),或两者同时代表。

此安排体现出上诉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使不同背景的纳税人都能有效参与程序。

九、特别税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所得税法》赋予委员会广泛权力,以确保其能独立裁断事实与法律争议。主要包括:

  1. 传召证人出席听审;

  2. 宣誓问询证人;

  3. 要求提交账簿、文件或证据资料;

  4. 核准证人出席费用;

  5. 享有与低等法院(subordinate court)相同之强制出庭及惩戒权;

  6. 裁定证据可否采纳,即使该证据在普通法院可能被视为不可采纳;

  7. 中止或押后听审,包括为评议判决而延期。

此等权力使委员会不仅是行政复查者,更具备准司法审断功能,确保听审过程之完整性与公正性。

十、证据采纳与评估原则

虽原则上应遵守《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的原则,但根据《所得税法》附表五第19(f)段,委员会有权在「为达公平正义所需」时,接纳原本在法院中不被采纳的证据。
证人须宣誓如实作证,其费用依民事标准支付。
委员会兼具调查性与裁判性功能,是税务法治中连接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键节点。

十一、总结

特别税务委员会制度是马来西亚税务争议解决体系的核心基石。
它在行政体系内建立起一个独立、公正、程序化的争议解决平台,让纳税人与政府在法治框架下平等对话。
虽然程序设计旨在提高效率,但其精神核心仍是公平、透明与理性判断。
对于律师、会计师及企业管理者而言,理解委员会的制度架构与审理逻辑,是正确行使上诉权与处理税务争议的必要专业素养。
最终,特别税务委员会体现了税法治的精髓:征税必须依法,而纳税人必须有权被听取与被解释。

相关法律文章

asialaw 馬來西亞 2026 爭議解決領域「Notable」律師事務所

asialaw 馬來西亞 2026 爭議解決領域「Notable」律師事務所

Edward Ng & Partners 在 2026 年 asialaw 馬來西亞排名中榮獲爭議解決領域 Notable 律師事務所。了解更多關於我們所獲肯定的資訊。
為什麼律師要問你的財富從何而來?遺囑、信託與遺產規劃中的洗錢規定

為什麼律師要問你的財富從何而來?遺囑、信託與遺產規劃中的洗錢規定

私人客戶服務(Private Client Service)是指協助個人和家庭管理、保護及傳承財富的法律服務,包括撰寫遺囑、設立信託、在當事人去世後處理遺產、辦理產業買賣和過戶,以及規劃家族生意和資產如何傳給一代。
白領罪行與洗錢:每一位個人和企業主都應該知道的事

白領罪行與洗錢:每一位個人和企業主都應該知道的事

白領罪行,又稱商業罪行,是指以謀取金錢利益為目的、不涉及暴力的罪行,通常發生在商業、專業或金融環境中。常見的例子包括詐欺、背信、貪污、投資騙案、網路詐騙和逃稅。
金融情報的幕後運作:國家銀行如何根據反洗錢法令收集及分享資訊

金融情報的幕後運作:國家銀行如何根據反洗錢法令收集及分享資訊

大多數人從來不會去想,存入一大筆現金或匯款到海外之後會發生什麼事。然而,在櫃檯背後,有一套系統正在運作。銀行、保險公司、貨幣兌換商、律師及許多其他商家,依法必須留意不尋常的交易並作出舉報。
上游罪行必須被證實嗎?從賽沙迪案及近期其他洗錢案件汲取的教訓

上游罪行必須被證實嗎?從賽沙迪案及近期其他洗錢案件汲取的教訓

在馬來西亞的洗錢案件中,上游罪行無須先被定罪,但控方仍須證明有關款項是黑錢。聯邦法院在賽沙迪案中的判決,正好說明了控方無法證明時會有什麼結果。
被傳召問話 反洗錢調查中的權利與義務

被傳召問話 反洗錢調查中的權利與義務

試想一下,你收到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警方、證券委員會或國家銀行的來信,要求你就一宗洗錢案件出席問話。你可能是經手相關戶口的銀行職員、曾經收到轉帳的親人、生意夥伴、會計師,甚至只是曾經把車子賣給被調查者的普通人。處於這種情況的人,大多數不是嫌疑人,而是證人。然而,法律依然對他們施加了相當嚴格的義務。
可疑交易報告:報告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必須知道的事

可疑交易報告:報告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必須知道的事

提到洗錢,人們通常會聯想到銀行。但罪犯也會透過購買黃金和珠寶、購置產業、成立公司,或把款項經由專業人士的客戶戶口轉移,來「洗白」黑錢。因此,馬來西亞法律把一批企業和專業人士放在打擊金融犯罪的第一線,這些機構稱為「報告機構」。
馬來西亞反貪會(MACC)的調查權:關於問話、搜索、扣押及凍結令,您需要了解的事項

馬來西亞反貪會(MACC)的調查權:關於問話、搜索、扣押及凍結令,您需要了解的事項

深入了解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MACC)根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所擁有的調查權力,包括訊問、搜查、扣押及凍結令,以及MACC官員的職責與豁免權。
2026年 ALB 馬來西亞法律獎

2026年 ALB 馬來西亞法律獎

我們很榮幸宣布,愛德華黃律師事務所已榮幸入圍由《Asian Legal Business》(Thomson Reuters 旗下出版物)主辦的2026年ALB馬來西亞法律大獎(ALB Malaysia Law Awards 2026)最終入圍名單。
2026年 ITR 亞太稅務大獎

2026年 ITR 亞太稅務大獎

我們榮幸入圍由《International Tax Review》(國際稅務評論)主辦的2026年ITR亞太稅務大獎(ITR Asia-Pacific Tax Awards 2026)年度私人客戶法律事務所(Private Client Law Firm of the Year)獎項類別。
2026年 ALB 東南亞法律獎

2026年 ALB 東南亞法律獎

我們很榮幸宣布,愛德華黃律師事務所已入圍2026年ALB東南亞法律大獎(ALB SE Asia Law Awards 2026)年度婚姻與家事律師事務所(Matrimonial and Family Law Firm of the Year)獎項類別。這是我們專業法律團隊值得驕傲的里程碑。
反洗錢合規法律諮詢

反洗錢合規法律諮詢

馬來西亞的反洗錢法律體系主要由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nd Proceeds of Unlawful Activities Act 2001(《2001年反洗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簡稱 AMLA)所規範。該法律確立了與洗錢相關的刑事罪行,並建立了一套法律框架,以防止犯罪分子掩飾或隱藏非法活動所得資金的來源。
養了12年的華人孩子,BSK調查後竟然變身穆斯林?血淚教訓曝光

養了12年的華人孩子,BSK調查後竟然變身穆斯林?血淚教訓曝光

宗教信仰跟隨親生母親:只要生母是穆斯林,孩子自動被視為穆斯林,養育年數和養父母信仰都改變不了這個身份
公民權法庭申請途徑分析

公民權法庭申請途徑分析

📌 領養棄嬰與虛報報生紙的隱患一對夫婦領養棄嬰後在報生紙上謊稱“親生父母”,看似圖方便的決定,卻為日後身份申請埋下了法律定時炸彈。 1)辦理 MyKad 暴露身世:孩子 12 歲前往國民登記局(JPN)申請身分證時,在官員盤問下揭發真實身世。 2) 法庭合法領養程序:父母透過律師完成法庭領養程序並順利取得領養令,但拿到領養令是否意味著公民權就穩了?
公民權之申訴與再申請機制探討

公民權之申訴與再申請機制探討

📌 爭取公民權的兩條途徑無論是出生即無國籍,還是登記時因虛報遭 BSK 調查而被褫奪公民權,救濟與爭取的合法途徑只有兩種。 1) 向 JPN 提交申請:前往各州 JPN 辦公室或布城(Putrajaya)總部遞交申請表。 2) 向法庭起訴(打官司):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並爭取公民權。
國民登記局(JPN)調查與執行部門(BSK)職能與調查範圍分析

國民登記局(JPN)調查與執行部門(BSK)職能與調查範圍分析

2026年6月1日起,第15A條公民權申請的年齡上限從21歲下調至18歲!今天一篇講清楚新政策的影響
國民登記局(JPN)調查與執行部門(BSK)之職能與程序說明

國民登記局(JPN)調查與執行部門(BSK)之職能與程序說明

⚠️ 什麼情況會轉交BSK? – 櫃檯職員發現孩子與父母面貌不符- 對文件存疑,即使已拍照錄指紋也可中止登記📩 收到通知信後:帶齊出生紙、父母IC、結婚證書等原件配合面談🚨 若文件不實,公民身份可能被取消
公民權調查程序:收到 BSK 信件後該怎麼辦

公民權調查程序:收到 BSK 信件後該怎麼辦

📌 收到BSK調查信件的要求與目的信件會明確指示收信人帶上指定文件,主要目的是核查文件與資訊的真實性。 🔹 須攜帶文件:父母身分證、孩子的出生證明(Sijil Lahir)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核心目的:查驗報生紙的真偽(JPN官員通常對涉嫌造假的文件心裡有數)。
域外效力 (英國案例)

域外效力 (英國案例)

域外效力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 日本語 Bahasa Melayu 案件詳情: Re X and Y (境外代孕) [2008] EWHC 3030 (Fam) 第54條 背景 申請人是一對定居於英格蘭的夫婦,他們在烏克蘭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代孕母親是已婚烏克蘭女性,她被植入了由男性申請人的精子與匿名捐贈者的卵子結合而成的胚胎。根據烏克蘭法律,申請人自孩子出生起即為合法父母;然而,根據英國《1990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1990),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才是法律上的母親和父親。這導致了一種「嚴峻」的局面:這對雙胞胎實際上處於無國籍和無父母的狀態,滯留在烏克蘭,直到獲準以酌情許可(discretionary leave)進入英國參與本案訴訟。     各方主張 本案的關鍵在於兩個主要的法律衝突: 域外效力與同意權:申請人主張,第28(2)條(規定代孕母親的丈夫為法律上的父親)不應適用於定居國外的丈夫。兒童監護人則主張,無論當事人定居何處,均應適用該法規的“字面含義”,這意味著烏克蘭籍丈夫的同意是獲得親權令(parental order)的必要前提。商業性付款:申請人向代孕母親支付了25,000歐元及按月分期付款——這些金額遠遠超過了「合理產生的費用」。根據1990年法案第30(7)條,法院必須裁定是否可以追溯批准這些商業性付款。     法官裁決 Hedley法官簽發了親權令,為孩子們成為申請人家庭的合法成員鋪平了道路。他裁定: 第28(2)條具有域外效力,這意味著那位烏克蘭籍丈夫是法律上的父親,且必須獲得其同意。法院有權追溯批准超額付款。儘管《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案》中的第54條(即1990年法案第30條的後續條款)最終將擴大此類親權令的適用範圍,但兒童福利與授權批准的核心原則依然至關重要。     判決理由 法院的論點在嚴格的公共政策與兒童的迫切需求之間取得了平衡: 兒童福利至上:Hedley法官認定,兒童的「終身」福利是決定性因素。他指出,當此類案件訴諸法庭時,若拒絕簽發相關命令,將會嚴重損害兒童的福祉。政策與現實:為批准支付商業報酬,法官採用了三項審查標準:(1) 金額是否過高(不成比例)? (2) 申請人是否出於善意?以及 (3) 是否有欺詐有關部門的企圖?由於認定不存在“道德瑕疵”,他批准了相關款項的支付,以避免兒童陷入法律地位不明的困境。    …
更正原則 (英國案例)

更正原則 (英國案例)

該案涉及一對同性伴侶X和Y,他們在一家持牌診所接受了體外受精治療。 Y(懷孕母親)生下了使用X的生物卵子受孕的雙胞胎。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為使X被承認為法定父母,必須簽署特定表格:懷孕母親必須簽署 表格WP(同意其伴侶成為父母),伴侶必須簽署 表格PP(同意成為父母)。由於診所的行政錯誤,伴侶雙方 意外互換了角色:Y簽署了表格PP,X簽署了表格WP。此外,Y與另一名女性(CP)存在 民事伴侶關係,儘管她們已分居。根據《2008年HFEA》第42條,民事伴侶被推定為法定父母,除非能證明其未同意該治療。
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因為長期照顧一名在中國出生的女孩,決定正式透過法律程序把她領養為自己的孩子。然而,當他們滿懷希望向法院申請領養令時,卻因為一個看似簡單、卻極具爭議的程序問題,被地庭駁回申請。案件最後上訴至檳城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也重新釐清了外國出生兒童在馬來西亞申請領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是否就意味著孩子無法被合法領養?
收到BSK調查信才發現:養了12年的孩子,突然變成穆斯林

收到BSK調查信才發現:養了12年的孩子,突然變成穆斯林

案件中的夫妻都是華人,雙方年紀接近40歲時仍然沒有孩子,一直希望能夠擁有自己的孩子。後來,在朋友介紹下,他們認識了一位年輕的馬來女子。當時這名女子未婚生下孩子,並將孩子交給這對夫妻撫養。對於一對長期渴望孩子的夫妻而言,能夠突然擁有一個孩子,自然把孩子視為上天給他們的禮物。當時他們並不了解其中涉及的宗教、出生登記以及法律問題,也沒有意識到穆斯林母親所生的孩子,會進一步涉及穆斯林身份以及非穆斯林家庭撫養方面的法律問題。
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一名孩子從一個月大開始,就一直由同一個家庭撫養長大。他在這個家庭裡生活了整整20年,接受的是華人的文化、習俗和家庭教育。對養母而言,這個孩子早已是自己的家人。然而,當她終於決定透過法律程序正式領養這個孩子時,卻發現自己面對的並不是簡單的手續問題,而是一道幾乎無法跨越的法律門檻。案件中的PEN是一名57歲的寡婦,同時也是一名商人,本身已經育有7名孩子。大約20年前,她家中的一名印尼女傭生下了一名男嬰KAL。根據PEN的說法,女傭在孩子出生後不久便離開,此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
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一個孩子出生在怡保中央醫院,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從小,他在馬來西亞接種疫苗、接受教育,甚至在一歲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馬來西亞護照,並曾經使用護照前往砂拉越。然而,當他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時,一次普通的文件補辦,卻讓他的身份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的出生證明上,公民身份一欄被改成了“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
養了12年的孩子,辦MyKad時才發現是「無國籍」:領養真的等於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嗎?

養了12年的孩子,辦MyKad時才發現是「無國籍」:領養真的等於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嗎?

想像一下,一對夫妻含辛茹苦撫養一個孩子12年,一直把他當成自己的親生骨肉。直到孩子年滿12歲,準備前往國民登記局(NRD)申請MyKad時,父母才突然被告知:這個孩子的公民身分出現問題,甚至可能被視為無國籍人士。對於一個從小在馬來西亞成長的孩子來說,這意味著未來的教育、醫療、就業、結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都可能面對身分上的障礙。那麼,如果孩子已經透過法院取得合法的領養令,而養父母又都是馬來西亞公民,孩子是否就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這宗案件,正好說明了為什麼答案並沒有這麼簡單。
被遺棄在巴士站的一歲女孩,為何30年後仍無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被遺棄在巴士站的一歲女孩,為何30年後仍無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本案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名女孩當年被發現時究竟多大。根據警方報告,她被發現時大約一歲半;後來進行的醫療評估則認為她大約一歲。這個年齡上的差異,在一般人的眼中可能並不重要,但在憲法下卻可能成為決定公民身分的關鍵。聯邦憲法第二附錄第19B條文針對被遺棄的新生兒設有一項重要的推定機制。簡單來說,如果一名新生兒被發現遭到遺棄,法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推定其母親為當地居民,從而幫助解決棄嬰無法確認親生父母身份的問題。對許多棄嬰而言,這項規定可能成為取得公民身分的重要法律保障。
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如果有一個孩子從小就在馬來西亞長大,擁有一張印有「Warganegara」(公民)字樣的出生證,並由同一個家庭撫養了整整12年,那麼父母自然會認為孩子的身份已經確定。然而,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令人震撼的現實:當孩子在2013年申請MyKad時,僅僅因為她的膚色和五官特徵與出生證上登記的母親明顯不同,JPN便對她的出生登記產生懷疑,而這次看似普通的身份證申請,最終揭開了隱藏超過十年的身世問題。
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本案涉及一名於2009年在雪蘭莪巴生一家醫療中心出生的男嬰LWO。當孩子出生時,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作出了一個關鍵但錯誤的決定:他們向登記當局謊稱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基於這份虛假登記,孩子隨後取得了一張標明「Warganegara」(公民)的出生證,並在馬來西亞以公民身分生活了12年。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Welcome to Edward Ng & Partners! Click to consult with our lawyer! 欢迎来到爱德华·黄律师事务所,点击联系我们的律师
//
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Private Client Service, AMLA, SPRM Cases, Commercial Crime/White Collar Crime, Bank Negara Account Freezing, LHDN Matter, Malaysian Surrogacy Advisory, Malaysia Citizenship, Stateless Child & JPN Advisory, Child Adoption.
Consult Lawyer 咨询律师 상담문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