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案件詳情:
C and Another v D and Others
背景
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雙方論點
該案根據 《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條 提出了幾個可能阻止批准親權令的法律障礙:
- 時限: 法院是否可以接受在六個月期限屆滿後17個月提交的申請。
- 與申請人同住: 鑑於父母分居兩地,關於孩子是否“與申請人同住”的要求是否滿足。
- 同意: 法院能否確信代孕母親及其丈夫已“自由、無條件且充分理解地”給予同意,特別是因為他們未簽署標準的英國法院表格。
法官判決
Theis J 法官 批准了兩個孩子的親權令。法院裁定,儘管逾期,申請仍可進行,且分居父母的孩子居住安排符合法定標準。關鍵的是,法院認為代孕母親及其丈夫透過公證協議提供了有效同意,即使未使用標準的英國表格。
判決理由
法院的推理強調對法律的 目的性解釋,優先考慮兒童的 終身福利,並在這些與嚴格的法定要求之間取得平衡:
- 目的性解釋與人權: 遵循 Re X 案的先例,法院對六個月時限和“與申請人同住”的要求進行了“瘦身解釋”,以避免導致孩子陷入法律真空的“荒謬”結果。根據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法院保護了孩子的身份權和家庭生活權,即使他們的父母分居。
- 福利是最高考量因素: 法院適用了 《2002年收養與兒童法》第1條,該條規定貫穿兒童一生的福利是最高考量因素。Theis J 法官指出,不作出命令將對兒童的長期保障不利,因為否則他們將一直是與之無關係的代孕母親的法定孩子。
- 同意的必要性: 雖然法院在程序時限和表格方面具有靈活性,但它確認 福利並不能消除同意的法定要求。法院之所以滿意,僅僅是因為診所提供了代孕者母語(馬拉地語)的公證文件,證明她和她的丈夫理解該命令將終止他們的父母權利。Theis J 法官確認,同意是自由給出的,並且不以支付給診所的款項為條件。
結論
Re A and B (Parental Order) 案表明,雖然兒童的福利允許法院克服重大的程序障礙——如錯過截止日期或複雜的居住安排——但它並未授權忽略 代孕者同意 這一基本要求。該裁決確保了兒童家庭生活的“生活現實”得到法律承認,前提是生物學父母善意行事,且代孕母親的權利得到尊重並正式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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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父母A和B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贈卵子。雙胞胎C和D於2011年12月出生,並於2012年被帶到英國。父母在返回後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裡。他們完全不了解申請親權令的要求,認為印度出生證明(將他們列為父母)足以鞏固他們在英國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決後尋求法律建議時,他們才意識到需要提出申請。當他們在2014年11月申請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六個月截止日期17個月,且父親住在另一處住所。
終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在經過漫長而艱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週期)後,轉向俄羅斯進行國際代孕。他們的兒子C於2012年出生,是與一家俄羅斯機構簽訂協議,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贈卵子孕育的。這對夫婦向該機構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於代孕母親的費用和補償。C出生後,父母最初在申請英國護照時未透露代孕事實,擔心無法將孩子帶回家;然而,在獲得最新法律建議後,他們向當局作了全面披露,並返回英國尋求親權令。
程式規則的目的性解釋
委託父母是一對定居在英國的已婚夫妻,他們在印度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X於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親的精子和捐贈卵子。由於父母不了解《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的具體法律要求,他們直到2014年2月才申請親權令——遠遠超過了該法第54(3)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根據印度和英國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視為法定父母,這使得委託父母儘管與X有生物關係和日常照顧,卻不具備任何法律權利或責任。
單身申請人的資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兒童Z,於2014年透過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國明尼蘇達州。該孩子使用申請人父親的精子和匿名捐贈者的卵子受孕。儘管美國法院已作出判決,確立父親的唯一親權並免除代孕母親的所有法律權利,但英國法律仍將代孕母親視為法定母親。返回英國後,父親根據《2008年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HFEA 2008)第54條尋求親權令,以鞏固其法律地位。
繁体 對商業機構費用的審查
本案涉及雙胞胎兒童,他們於2012年7月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父母是兩名英國男性MP和AH。這兩個孩子透過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贈者和兩名申請人的精子。相關安排由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家商業組織協調
繁体 避免「法律真空」
申請人是一對夫婦,他們經歷了長達16年的求子之路,在英國、義大利和俄羅斯進行了15次不成功的體外受精周期。最終,他們在莫斯科簽訂了一份代孕協議。孩子C使用丈夫的精子和一名匿名俄羅斯捐贈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羅斯代孕母親孕育。申請人向一家俄羅斯機構支付了總計€50,000的費用。其中,代孕母親收到約4,324英鎊作為費用,8,812英鎊作為補償。C於2012年出生後,申請人在俄羅斯照顧了孩子六個月,然後返回英國。根據俄羅斯法律,申請人被認定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親及其丈夫沒有父母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