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Details:
R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 2008 (Cases P, Q, R, S, T, U, W and X) [2017] EWHC 49 (Fam)

Background

The case involved eight separate applications (Cases P through X) heard together due to their similar legal issues regarding assisted reproduction provided by clinics regulated by the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HFEA). Six women and two men sought declarations under Section 55A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86 that they were the legal parents of children born following licensed treatment.

 

The applications were necessitated by a variety of administrative failures involving mandatory HFEA consent forms (Forms WP and PP). These errors included:

  • Missing or incomplete forms: Missing dates, unticked consent boxes, or entire forms being absent (Cases P, Q, S, T, U, W, and X).
  • Incorrect documentation: Using the wrong pages for a form or signing the incorrect section of an internal clinic consent form (Form IC) (Cases S, T).
  • Dating errors: Incorrectly dating signatures (Case R).

Contentions of the Parties

In every instance, the respondents (the biological mothers) were “wholeheartedly supportive” of the applications. The primary issue for the court was determining whether these technical omissions and clerical errors invalidated the legal consent required under Sections 36, 37, 44, and 47 of the HFEA 2008,. The parties contended that despite the flawed paperwork, their clear and shared intention at the time of treatment was for the applicant to be the legal parent,.

 

The Judge’s Decision

Sir James Munby, 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 allowed all eight applications. He granted the declarations of parentage for each applicant and, in Cases S and T, specifically issued decrees of rectification to amend the flawed documents so they accurately reflected the parties’ original intentions,.

 

Reasoning of the Judgment

The court’s reasoning built upon the principles established in the earlier Cases A–H litigation, emphasizing that administrative incompetence should not override the clear intent of the parents. The judge’s reasoning included:

  • Immaterial Omissions: In cases like P, Q, and R, the court found that omissions—such as a missing date or unticked box—did not invalidate consent because the parties’ intentions were plainly recorded in other clinic documents, such as the internal Form IC.
  • The Power of Rectification: In Cases S and T, where the mistakes were more substantial (such as signing the wrong form or using incorrect pages), the judge ruled that rectification was the appropriate remedy. Because the parties’ intentions were clear, the court could “fix” the forms to match those intentions.
  • Continuity of Consent: In Case U, the judge held that a consent form completed for a previous treatment cycle remained valid for subsequent cycles, notwithstanding the birth of an earlier child.
  • Jurisdictional Clarity: In Case X, the court confirmed it maintained jurisdiction because the parties had not lost their domicile of origin in England and Wales despite moving to Scotland.

Conclusion

Re Cases P–X reinforces the judicial commitment to protecting the legal identity of children bor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on despite systemic administrative failings in fertility clinics,. By utilizing the remedy of rectification and prioritizing the documented intent of the parents over clerical perfection, the court ensured that these children were not deprived of their intended legal parents due to errors entirely outside their control.

Legal Articles

新加坡

新加坡

新加坡的公民身份立法由《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管辖,主要通过 血统主义 原则运作,但根据孩子是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出生,有不同的要求。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人,如果在孩子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为新加坡公民,则可通过血统取得新加坡公民身份。
澳门

澳门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管辖。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父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有权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同样,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该父母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后出生,亦为永久性居民。
香港

香港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该地区没有自己的国籍法。相反,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确立的“一国两制”概念运作。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中国的多项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中国的《国籍法》自1997年起适用于香港。因此,在香港出生的孩子通过相同的血统主义结构获得国籍,即在该领土内出生且父母至少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孩子获得公民身份。只要在境外出生的孩子的公民父母一方未定居国外,且孩子出生时未获得其他国籍,该孩子即为公民。中国的国籍立法未对无国籍人提供定义。
台湾

台湾

台湾地区的“国籍”是基于血统主义原则,通过血缘传承。如果你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台湾地区“国民”,你很可能自动成为台湾地区“国民”。
中国

中国

当一个孩子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这个问题源于中国采用单一国籍原则并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尽管另一个国家可能承认该孩子为其公民,但中国仅依据其《国籍法》来对待该孩子。因此,国籍、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收养撤销

收养撤销

申请人X和Y是一对同性伴侣,他们在圣巴塞洛缪医院(诊所)寻求生育治疗。X于2010年生下他们的第一个孩子C1。双方父母均意图让Y成为法定父母,并相信他们已经签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后,诊所通知他们,在他们的记录中找不到签署的表格PP(伴侣同意成为父母的表格)。 根据诊所和他们之前的律师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补救措施),Y于2014年正式收养了C1,以巩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随后的法律发展(特别是 Re Case A 案)之后,父母意识到他们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法定父母,并寻求撤销收养令,同时获得正式的亲子关系声明。
更正原则

更正原则

该案涉及一对同性伴侣X和Y,他们在一家持牌诊所接受了体外受精治疗。Y(妊娠母亲)生下了使用X的生物学卵子受孕的双胞胎。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为使X被承认为法定父母,必须签署特定表格:妊娠母亲必须签署 表格WP(同意其伴侣成为父母),伴侣必须签署 表格PP(同意成为父母)。 由于诊所的行政错误,伴侣双方 意外互换了角色:Y签署了表格PP,X签署了表格WP。此外,Y与另一名女性(CP)存在 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她们已分居。根据《2008年HFEA》第42条,民事伴侣被推定为法定父母,除非能证明其未同意该治疗。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委托父母是一对定居在英国的已婚夫妇,他们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由于父母不了解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的具体法律要求,他们直到2014年2月才申请亲权令——远远超过了该法第54(3)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根据印度和英国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视为法定父母,这使得委托父母尽管与X有生物学关系和日常照顾,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
现代福利与保障分析

现代福利与保障分析

申请人是一对居住在英国的同性伴侣(A和B),他们希望通过一家塞浦路斯代孕机构组建家庭。虽然该机构总部设在塞浦路斯,但代孕涉及在北塞浦路斯进行胚胎移植,使用的是来自“Y国”的代孕母亲(X),而Y国是不允许同性代孕的司法管辖区。根据该机构“为避免复杂化”的建议,申请人A以单身人士身份申请,这对伴侣被鼓励向代孕母亲和外国当局隐瞒他们的关系。孩子Z最终于2023年1月在“W国”出生,在那里A和代孕母亲被登记为父母。
父母年龄与未来规划

父母年龄与未来规划

申请人在申请时均为 72岁,已退休。在2020年他们唯一的儿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后,他们决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始代孕之旅。一个孩子B于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 K先生的精子 和捐赠卵子。虽然申请人已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的出生前令,确认他们为法定父母,但根据英国法律,妊娠代孕母亲(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请人于2024年3月带着B返回英国,并申请亲权令以巩固他们与孩子的终身法律关系。
行政失误与意图

行政失误与意图

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文件更正

文件更正

该案涉及八个独立的申请(P至X案),因在由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监管的诊所提供的辅助生殖方面存在类似法律问题,故合并审理。六名女性和两名男性根据 《1986年家庭法》第55A条 寻求声明,主张他们是持牌治疗后出生的儿童的法定父母。
法定亲权与性别

法定亲权与性别

申请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时登记为女性,但后来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获得了 性别认可证书(GRC),确认其法律性别为男性。此后不久,TT在一家生育诊所接受了宫内人工授精(IUI),怀孕并于2018年生下儿子YY。 当TT试图登记出生时,总登记官告知他,因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须被登记为 “母亲”。TT提起司法审查,寻求被登记为“父亲”或“父母”。
 司法推理与分析

 司法推理与分析

该案源于地方当局在母亲被指控身体虐待其五名子女(A、B、C、D和E)后提起的照护程序。虽然较大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E的未来是争议的主要焦点。E在母亲与婴儿同住的寄宿单元中度过了其19个月的全部生活,那里的照护被描述为“良好”,且她们之间存在“温暖且特别牢固的关系”。尽管如此,地方当局以母亲过去虐待其兄姐所带来的未减轻风险为由,申请了E的收养安置令。
伦理与保障指引

伦理与保障指引

申请人A和B是一对居住在英国的同性伴侣,他们希望通过一家国际代孕机构组建家庭。根据该机构的建议——因为代孕国家(Y国)不允许同性伴侣安排,为了“避免复杂化”——A以单身人士身份申请。这对伴侣支付了€64,000的“高级套餐”费用,最终总额约为 €71,500。
非歧视(人权)

非歧视(人权)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他是申请人父亲的生物学儿子。Z使用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受孕,并由美国一位未婚代孕母亲孕育。在之前的听证会(Re Z (第1号))中,法院因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明确要求申请必须由 “两个人” 提出而拒绝了父亲的亲权令申请。因此,Z仍然是法院的监护对象,因为父亲在现有的代孕框架下无法被合法承认为其唯一父母。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长期拖延

长期拖延

申请人D(生物学父亲)和G(委托母亲)于2006年和2009年在 加利福尼亚州 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他们的孩子A和B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后不久,这个家庭就使用英国护照返回了英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们 完全不知道 英国法律要求获得亲权令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
免除同意

免除同意

申请人AB和CD是一对英国同性伴侣,于2011年在印度签订了代孕协议。双胞胎E和F于2011年10月出生;经DNA确认,AB是生物学父亲。这个家庭最初居住在澳大利亚,并在那里获得了养育令,之后于2014年返回英国。
法定时效

法定时效

一对英国已婚夫妇B和P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他们的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然而,父母完全不了解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申请 亲权令 的法律要求。 当X进入英国并且父母寻求法律建议时,《2008年HFEA》第54(3)条 规定的 六个月法定时效 已经届满。因此,根据英国法律,生物学父亲没有合法权利,而印度的代孕父母仍然是孩子“所有目的”的法定父母。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对商业机构费用的审查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住所

住所

申请人是一对同性伴侣:A,出生于波兰;B,出生于美国。在田纳西州共同生活(该州不承认他们的结合)后,他们于2008年移居英格兰,以生活在一个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护和包容的司法管辖区。他们在英国定居,共同经营生意,并切断了与美国的所有经济联系。
避免“法律真空”

避免“法律真空”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他们经历了长达 16年 的求子之路,在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进行了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最终,他们在莫斯科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C使用 丈夫的精子 和一名匿名俄罗斯捐赠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罗斯代孕母亲孕育。 申请人向一家俄罗斯机构支付了总计 €50,000 的费用。其中,代孕母亲收到约4,324英镑作为费用,8,812英镑作为补偿。C于2012年出生后,申请人在俄罗斯照顾了孩子六个月,然后返回英国。根据俄罗斯法律,申请人被认定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没有父母权利。
相称性与善意

相称性与善意

本案涉及一对英国夫妇,A先生和A太太。他们在英国和欧洲经历了多年不成功的生育治疗后,由于英国代孕母亲短缺,被建议在印度探索代孕途径。他们与德里的一家诊所签订了代孕协议,涉及两位代孕母亲C和E,以提高成功生育的机会。 两位代孕母亲都成功怀孕;X(男孩)和Y(女孩)出生仅相隔几天。这两个孩子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使用A先生的精子和同一位匿名卵子捐赠者受孕。孩子出生后,由A先生和A太太照顾,最终获得了英国护照并移居英国。随后,父母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申请亲权令。
福利至高无上

福利至高无上

申请人是一对定居在英格兰的已婚夫妇,他们在美国 伊利诺伊州 签订了一份商业代孕协议。该协议在伊利诺伊州完全合法,但如果是在英国进行则属非法,因为它涉及向代孕母亲支付的款项 超过了“合理费用”。孩子出生后,这对夫妇根据 《2008年法案》第54条 申请 亲权令,并寻求对这些商业付款的追溯授权。
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

申请人是一对定居在英格兰的已婚夫妇,他们在乌克兰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代孕母亲是一位已婚的乌克兰女性,她接受了使用申请人男方精子和匿名捐赠者卵子培育的胚胎植入。根据乌克兰法律,申请人从孩子出生起就是法定父母;然而,根据 《199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代孕母亲是法定母亲,她的丈夫是法定父亲。这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局面,即这对双胞胎实际上处于 无国籍且无父母 的状态,滞留在乌克兰,直到获得酌情入境许可进入英国进行这些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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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황지위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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