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国)出生的孩子,没有马来西亚报生纸,也能在马来西亚合法领养吗?

法庭案件:Lau Keng Ee & Anor v Gao Qiao Zhe Sheng & Anor [2026] MLJU 1893
法庭案件编号:PA-12B-48-11/2025

一对马来西亚夫妇,因为长期照顾一名在中国出生的女孩,决定正式通过法律程序把她领养为自己的孩子。然而,当他们满怀希望向法院申请领养令时,却因为一个看似简单、却极具争议的程序问题,被地庭驳回申请。案件最终上诉至槟城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决,也重新厘清了外国出生儿童在马来西亚申请领养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没有马来西亚出生证,是否就意味着孩子无法被合法领养?

故事始于2010年。当时,妻子在中国辽宁省的一名亲戚婚姻破裂,留下了一名2007年出生的小女孩。为了让孩子拥有一个稳定的家庭,这对马来西亚夫妇后来在2017年把女孩接到马来西亚槟城生活,并一直把她当成自己的女儿抚养。妻子作为全职太太,长期亲自照顾孩子;丈夫则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并让孩子进入知名私立学校接受教育。换句话说,这名女孩已经在这个家庭中生活多年,并建立了非常稳定的家庭关系。

在正式申请领养之前,社会福利局也进行了调查。福利局作为法院指定的诉讼监护人,在调查后提交了一份高度正面的报告,认为这个家庭关系良好、生活稳定,孩子也在一个充满爱与照顾的环境中成长。从孩子福利的角度来看,这似乎是一宗非常适合批准领养的案件。

因此,夫妇俩在2025年3月向地庭提出正式领养申请。然而,到了2025年10月,地庭却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问题并不在于孩子是否得到良好照顾,也不是福利局认为这个家庭存在问题,而是出在《1952年领养法令》第25A条文所涉及的程序要求。

第25A条文规定,在法院作出领养令后,原有的出生登记文件需要交还给国民登记局,并按照法律程序取得一份新的出生证,而新的出生证不会显示“领养”的字样。地庭因此认为,这项程序在本案中存在困难,因为女孩是在中国出生,并没有马来西亚出生证。既然没有马来西亚出生证可以交还和替换,法官便认为整个领养程序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因此拒绝批准领养。

此外,地庭也质疑养父母所提交的宣誓书,认为当中没有提供足够具体的日期和资料来证明孩子在马来西亚属于“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nt)。

夫妇俩因此提出上诉,把案件带到槟城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最终推翻地庭的决定,并批准了领养申请。Choong Yeow Choy法官在判决中强调,处理领养案件时,法院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机械式的行政程序上,而必须回到领养法律真正要保护的核心——孩子的福祉

首先,法院认为,领养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让儿童能够在稳定、安全和有爱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既然社会福利局已经经过调查,并确认孩子在这个家庭中生活良好,法院就不应该因为出生证替换程序上的行政困难,而直接摧毁一个已经维持多年的稳定家庭关系。换句话说,行政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协助法律制度运作,而不是为了制造一个本来不存在的障碍。

其次,高等法院进一步参考了2000年的国会会议记录(Hansard),从立法历史去了解第25A条文真正的目的。法院注意到,当年制定相关条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让新的出生证不再显示“领养”字样,从而减少孩子因为领养身份而受到歧视,并保护孩子的心理和社会福祉。

更重要的是,当年国会讨论相关法律时,部长已经明确说明,领养法并不是只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儿童,外国出生的儿童同样可以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外国出生儿童没有马来西亚出生证,并不应该被解释成一个足以完全阻止领养程序进行的法律障碍。

换句话说,第25A条文所涉及的出生证替换问题,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而不能被提升成一个直接否定领养资格的致命缺陷。

至于孩子是否在马来西亚“通常居住”的问题,高等法院同样不接受地庭的处理方式。养父母已经在宣誓书中说明孩子居住在槟城,而社会福利局并没有提交任何宣誓书去反驳这些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关事实已经被提出,而另一方没有提出证据加以否认,法院自然可以根据现有材料判断相关事实。

最终,高等法院推翻地庭的判决,并批准这对夫妇的领养申请。

这宗案件的重要性,并不只是因为一对夫妇最终成功领养了一个外国出生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领养法律中的行政程序,不能脱离儿童福利这一核心目的来机械地解释。

对于希望在马来西亚合法领养外国出生儿童的准养父母来说,这个案件尤其值得注意。孩子没有马来西亚出生证,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无法通过《1952年领养法令》申请领养。法院需要考虑的,是法律真正要保护的对象,以及相关程序是否能够通过合理的行政方式处理,而不是因为文件形式上的困难,就直接否定孩子获得稳定家庭的机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外国出生儿童的领养申请都会自动获得批准。每宗案件仍然必须根据具体事实、孩子的居住情况、家庭环境、福利调查以及法律要求逐一审理。因此,对于跨国领养而言,准备完整的文件、清楚证明孩子的居住事实,并确保宣誓书内容准确和充分,仍然非常重要。

Lau Keng Ee & Anor v Gao Qiao Zhe Sheng & Anor 所传达的核心讯息可以说非常清楚: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孩子,而不是让行政程序本身成为孩子获得稳定家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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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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