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與分析
案件詳情 :
C and Another v D and Others [2023] EWCA Civ 334
背景
該案源於地方當局在母親被指控身體虐待其五名子女(A、B、C、D和E)後提起的照護程序。雖然較大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E的未來是爭議的主要焦點。E在母親與嬰兒同住的寄宿單元中度過了其19個月的全部生活,那裡的照護被描述為「良好」,且她們之間存在「溫暖且特別牢固的關係」。儘管如此,地方當局以母親過去虐待其兄姐所帶來的未減輕風險為由,申請了E的收養安置令。
雙方論點
- 地方當局和監護人: 辯稱收養是唯一可行的選擇,因為母親持續否認過去的虐待行為意味E面臨的風險仍然高得不可接受。
- 母親: 對下級法院(紀錄法官)批准安置令的決定提出上訴。她辯稱,法官未能恰當評估未來傷害的風險,未能進行相稱性分析(根據 In re B-S 案的要求),並且未能對每個孩子的法定福利清單進行分析。
法官判決
上訴法院(Baker、Coulson 和 Macur 大法官)允許了上訴,撤銷了對兒童C和D的照護令以及對兒童E的安置令。法院將案件發回由另一位法官進行新的福利聽證,理由是原判決「遠未達到所需標準」。
判決理由
上訴法院的推理為家庭法判決書的撰寫確立了關鍵標準:
分析的要求: 法官必須採取「嚴謹的方法」撰寫判決書,包括評估證據並解釋為何選擇某一結果而非其他結果。法院認為原判決缺乏「嚴格的評估」,其推理是「草率的」。
整體評估: 對於作為對家庭生活「最後手段」干涉的收養令,法官必須並排比較所有現實選擇。紀錄法官未能權衡E與母親現有依戀關係的好處與已識別的風險。
不當的法律授權: 法官因未在其判決中闡述適用法律而受到批評,而是邀請紀錄員將律師的判例法摘要「附加」為附錄。法院裁定這在「實踐上是錯誤的」,因為這可能導致法官忽略重要的法律要素。
福利清單: 法官未能表明他已透過強制性法定福利清單分析了兒童的需求,法院將此描述為「關鍵性分析」。
結論
In re C and others 案是一份重要的 實踐指引,重申了收養的「嚴重性和改變生活的後果」需要的不僅僅是證據摘要;它要求進行透明、有理有據且整體的司法分析。該裁定確認,法院提供充分理由的義務對於確保關於兒童終身福利的法律決定既是必要的也是相稱的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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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國)出生的孩子,沒有馬來西亞報生紙,也能在馬來西亞合法領養嗎?
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因為長期照顧一名在中國出生的女孩,決定正式透過法律程序把她領養為自己的孩子。然而,當他們滿懷希望向法院申請領養令時,卻因為一個看似簡單、卻極具爭議的程序問題,被地庭駁回申請。案件最後上訴至檳城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也重新釐清了外國出生兒童在馬來西亞申請領養時,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沒有馬來西亞出生證,是否就意味著孩子無法被合法領養?
收到BSK調查信才發現:養了12年的孩子,突然變成穆斯林
案件中的夫妻都是華人,雙方年紀接近40歲時仍然沒有孩子,一直希望能夠擁有自己的孩子。後來,在朋友介紹下,他們認識了一位年輕的馬來女子。當時這名女子未婚生下孩子,並將孩子交給這對夫妻撫養。對於一對長期渴望孩子的夫妻而言,能夠突然擁有一個孩子,自然把孩子視為上天給他們的禮物。當時他們並不了解其中涉及的宗教、出生登記以及法律問題,也沒有意識到穆斯林母親所生的孩子,會進一步涉及穆斯林身份以及非穆斯林家庭撫養方面的法律問題。
養了20年的孩子,為什麼直到19歲申請領養,法院還是說 “不可以” ?
一名孩子從一個月大開始,就一直由同一個家庭撫養長大。他在這個家庭裡生活了整整20年,接受的是華人的文化、習俗和家庭教育。對養母而言,這個孩子早已是自己的家人。然而,當她終於決定透過法律程序正式領養這個孩子時,卻發現自己面對的並不是簡單的手續問題,而是一道幾乎無法跨越的法律門檻。案件中的PEN是一名57歲的寡婦,同時也是一名商人,本身已經育有7名孩子。大約20年前,她家中的一名印尼女傭生下了一名男嬰KAL。根據PEN的說法,女傭在孩子出生後不久便離開,此後一直沒有任何消息。
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一個孩子出生在怡保中央醫院,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從小,他在馬來西亞接種疫苗、接受教育,甚至在一歲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馬來西亞護照,並曾經使用護照前往砂拉越。然而,當他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時,一次普通的文件補辦,卻讓他的身份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的出生證明上,公民身份一欄被改成了“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
養了12年的孩子,辦MyKad時才發現是「無國籍」:領養真的等於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嗎?
想像一下,一對夫妻含辛茹苦撫養一個孩子12年,一直把他當成自己的親生骨肉。直到孩子年滿12歲,準備前往國民登記局(NRD)申請MyKad時,父母才突然被告知:這個孩子的公民身分出現問題,甚至可能被視為無國籍人士。對於一個從小在馬來西亞成長的孩子來說,這意味著未來的教育、醫療、就業、結婚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都可能面對身分上的障礙。那麼,如果孩子已經透過法院取得合法的領養令,而養父母又都是馬來西亞公民,孩子是否就會自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這宗案件,正好說明了為什麼答案並沒有這麼簡單。
被遺棄在巴士站的一歲女孩,為何30年後仍無法成為馬來西亞公民?
本案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名女孩當年被發現時究竟多大。根據警方報告,她被發現時大約一歲半;後來進行的醫療評估則認為她大約一歲。這個年齡上的差異,在一般人的眼中可能並不重要,但在憲法下卻可能成為決定公民身分的關鍵。聯邦憲法第二附錄第19B條文針對被遺棄的新生兒設有一項重要的推定機制。簡單來說,如果一名新生兒被發現遭到遺棄,法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推定其母親為當地居民,從而幫助解決棄嬰無法確認親生父母身份的問題。對許多棄嬰而言,這項規定可能成為取得公民身分的重要法律保障。
養了12年的女兒,為什麼一辦MyKad就被質疑不是公民?
如果有一個孩子從小就在馬來西亞長大,擁有一張印有「Warganegara」(公民)字樣的出生證,並由同一個家庭撫養了整整12年,那麼父母自然會認為孩子的身份已經確定。然而,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令人震撼的現實:當孩子在2013年申請MyKad時,僅僅因為她的膚色和五官特徵與出生證上登記的母親明顯不同,JPN便對她的出生登記產生懷疑,而這次看似普通的身份證申請,最終揭開了隱藏超過十年的身世問題。
有公民報生紙,卻在12歲辦理MyKad時失去公民身分:一宗 「虛假出生登記」 引發的國籍案件
本案涉及一名於2009年在雪蘭莪巴生一家醫療中心出生的男嬰LWO。當孩子出生時,一對馬來西亞夫婦在辦理出生登記時作出了一個關鍵但錯誤的決定:他們向登記當局謊稱自己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基於這份虛假登記,孩子隨後取得了一張標明「Warganegara」(公民)的出生證,並在馬來西亞以公民身分生活了12年。
直到22歲才發現馬來西亞IC被取消:領養小孩的馬來西亞父母需要關注的法律風險
如果一個人在馬來西亞出生,從小持有馬來西亞出生證,12歲領取MyKad,後來順利完成學業甚至大學畢業,大多數人都會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個人的馬來西亞公民身份已經確定。然而,Elaine Leong Ee Ling(以下簡稱「E女士」)的案件卻說明,一個人從小擁有的身份證明文件,並不一定意味著其出生登記及國籍身份在法律上永遠不會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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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的幸福,一通電話就變了調,華人夫婦好不容易求得一個孩子,為何在孩子辦身分證的那一天,人生突然天翻地覆?案情回顧,夫妻倆年近40求子心切,經朋友介紹收養一名未婚先孕馬來女孩所生的嬰兒,圖方便直接虛報為親生子女,安穩度過12年。破綻浮現,孩子辦MyKad時,櫃檯官員察覺孩子樣貌與”父母”出生證明不符,案件被轉介到BSK(國民登記局調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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