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21歲後,拿公民權的法律途徑?
📖案件背景
– G女士(約30歲),1歲時在巴士站被遺棄,後被本地夫婦合法領養
– 上訴庭駁回其公民權申請,因被發現時已1歲,非“新生兒”
⚖️ 三大法律真相
1️⃣ 一歲之差,天壤之別(憲法附錄二第19B條):
只有被遺棄的新生兒才能自動推定為馬來西亞公民,1歲已不適用
2️⃣ 領養令≠公民權:
公民權只看出生時事實,領養只能改變撫養關係,無法改變血統
3️⃣ 舉證責任極難完成:
需證明出生時無他國國籍,但生父母不詳,無法舉證
🧭 唯一出路:歸化入籍(憲法第19條)
– 21歲後無法走自動成為公民的路徑
– 但因在馬來西亞居住足夠久,可嘗試向政府申請歸化入籍(Naturalisation)
– 這是行政申請,非司法途徑
– 別等成年才處理身份問題,及早諮詢憲法專家
– 官司之外,還有行政登記與審批途徑
案件:
✅ 名稱:Glorya a/p Kuppa v Ketua Pengarah Pendaftaran Negara & Ors [2026] MLJU 2891
✅ 法庭訴訟案號:W-01(A)-218-0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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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21歲之後還有什麼法律途徑拿公民權?
G女士(约30岁),1岁时在巴士站被遗弃,后被本地夫妇合法领养- 上诉庭驳回其公民权申请,因被发现时已1岁,非“新生儿”⚖️ 三大法律真相1️⃣ 一岁之差,天壤之别(宪法附录二第19B条):只有被遗弃的**新生儿**才能自动推定为大马公民,1岁已不适用2️⃣ 领养令≠公民权:公民权只看出生时事实,领养只能改变抚养关系,无法改变血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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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養父母在柔佛一個夜市從熟人口中得知有初生女嬰被遺棄,隨後在昔加末一間屋子裡付了RM500“酬勞”接手孩子,並在同年12月向GEMAS警亭謊報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母,辦出了第一張公民報生紙。事發經過: 2018年,22歲的E女士去更新身份證時,大馬卡被扣留、報生紙被註銷,身份變成”尚未確定”(Belum Ditentukan)的無國籍狀態。判決結果: 上訴庭在2026年6月裁定E女士敗訴,無法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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