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情報的幕後運作
金融情報的幕後運作:國家銀行如何根據反洗錢法令收集及分享資訊
每一天,馬來西亞的銀行和其他商家都在默默地向國家銀行舉報可疑交易。這些資訊之後會如何處理?誰可以查閱?又如何確保保密?
引言
大多數人從不會去想,存入一大筆現金或匯款到海外之後會發生什麼事。然而,在櫃檯背後,有一套系統正在運作。銀行、保險公司、貨幣兌換商、律師及許多其他商家,都依法必須留意不尋常的交易並作出舉報。這些報告會流向國家銀行,由國家銀行進行分析,並在有需要時把結果轉交給警方、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反貪會)或其他機構。
這套系統稱為金融情報。它主要受《2001年反洗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613號法令)第三部分規管,該法令一般簡稱為AMLA或AMLATFPUAA 2001。本文將以淺白的語言說明國家銀行如何收集金融資訊、何時可在國內及與其他國家分享這些資訊,以及法律如何保護這些資訊免遭濫用。
國家銀行作為「主管當局」
反洗錢法令把一個機構置於金融情報系統的核心,稱為「主管當局」。根據第7條,財政部長可透過在憲報上刊登的命令委任主管當局。國家銀行自2002年1月15日起獲委任擔任這個角色,當天也正是反洗錢法令生效的日子。
在憲報上刊登並不只是一種形式。它讓這項委任獲得公開的法律認可,使任何與扮演這個角色的國家銀行打交道的人,都能確定它是在合法授權下行事。第7條也允許國家銀行授權本身的職員或其他人士執行其職能或協助其工作。這讓單一機構能夠處理龐大的工作量,而國家銀行仍須為以其名義所做的事負責。
在國家銀行內部,這項工作由金融情報組(FIU)負責。簡單來說,金融情報組就是馬來西亞收集和分析可疑金融活動的中心。
第7A條再增添了一層機制。它允許財政部長在國家銀行的建議下,委任其他機構擔任特定行業的監管或監督當局。這反映了一個現實,即銀行所面對的風險,與股票經紀、賭場或貨幣兌換商所面對的風險截然不同。在恐怖主義融資相關事務上,國家銀行、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及納閩金融服務局等機構,分別擔任各自行業的監督當局。
資訊從何而來?
申報機構
金融情報的主要來源,是一群被稱為「申報機構」的商家。這些機構列於反洗錢法令第一附表,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伊斯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和回教保險業者、貨幣兌換商和匯款公司、電子貨幣發行商、股票經紀、基金經理、國民儲蓄銀行和農業銀行等發展金融機構、放貸人以及信用卡發行商。第二類是非金融行業及專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公司秘書、公證人、註冊房地產經紀、貴金屬及寶石商、當舖、賭場及信託公司。
第12A條允許財政部長在國家銀行的建議下,透過憲報命令把新類型的商家納入「金融機構」的定義。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金融服務變化迅速。電子錢包、網上借貸平台及其他金融科技服務等新產品,可能為罪犯製造新的機會,而第12A條讓當局無須修改整部法令,就能擴大監管範圍。
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第14條,申報機構必須向主管當局舉報任何可疑交易,這稱為可疑交易報告(STR)。舉報並沒有最低金額。即使是一筆小額交易,或是一筆最終沒有完成的交易,只要屬於可疑,就必須舉報。
什麼樣的交易才算可疑?給申報機構的指引中列出的例子包括與客戶已知收入不相符的大額現金存款、多筆小額現金存款累積成一大筆款項、休眠戶口突然變得非常活躍、款項存入後幾乎立即被提走、頻繁轉帳到離岸金融中心,以及客戶不願說明自己的身份或資金來源。與高風險國家有關的交易,以及職員與某位客戶的關係顯得異常密切,也可能引起關注。
一份可疑交易報告通常包含進行交易者、戶口持有人或收款人的資料、交易類型和金額,以及交易為何顯得可疑的說明。
現金門檻報告
此外,銀行及某些金融機構在單日現金交易達2萬5000令吉或以上時,必須向國家銀行提交現金門檻報告(CTR)。這個門檻自2019年1月1日起,從5萬令吉下調。同一天內的現金存款和提款會合併計算。例如,一名客戶在同一天存入1萬5000令吉並提取1萬令吉,便已達到2萬5000令吉的門檻,這些交易必須被舉報。
現金門檻報告並不是指控,而是適用於每一個人的例行報告。然而,蓄意把現金交易拆成較小數額以避開2萬5000令吉的門檻,即所謂的「分拆」,本身已構成反洗錢法令第4A條下的罪行。
其他來源
國家銀行也可從外國金融情報組、本地機構及公眾那裡取得資訊。任何人若掌握涉嫌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的資訊,都可向警方或國家銀行舉報。申報機構也必須妥善保存交易及客戶身份的記錄,一般至少保存六年,以便日後在有需要時追查資金流向。
國家銀行如何處理這些資訊?
第8條列明主管當局的核心工作。國家銀行必須接收並分析任何人提供的資訊和報告,包括申報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若國家銀行信納,或有理由相信或懷疑某項交易涉及非法活動的收益,或有嚴重罪行已經、正在或即將發生,便會把有關報告或從中得出的資訊轉交給相關的執法機構或協調機構。
國家銀行也可編製統計數據和記錄、就申報機構提交的報告向它們發出指示、向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提出建議,並就申報及保存記錄的義務,為申報機構訂立培訓要求。
資訊的流程可歸納如下。
| 步驟 | 過程 |
| 1. 舉報 | 銀行及其他申報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及現金門檻報告。外國金融情報組及本地機構也可能提供資訊。 |
| 2. 分析 | 國家銀行金融情報組把報告存入資料庫,並結合其他資訊進行分析。 |
| 3. 分發 | 若有理由懷疑涉及犯罪,經分析的情報會轉交給相關的調查機構,例如警方或反貪會。 |
| 4. 調查 | 調查機構進一步查案並蒐集證據。 |
| 5. 提控 | 證據被移交給檢控當局,由其決定是否提控。 |
金融情報如何從銀行櫃檯走到法庭
必須明白的是,可疑交易報告並不是有罪的證據。許多報告最終都證明有合理的解釋。這套系統的目的,是發現各種模式、把不同來源的資訊串連起來,並找出值得進一步調查的案件。現代執法越來越依賴這種以情報為主導的方式,金融情報往往是調查的起點,而不是在發現罪案之後才去蒐集的東西。
在國內分享資訊
金融情報只有送到需要它的人手上,才能發揮作用。第9條允許國家銀行以書面形式,授權執法機構、協調機構及其指定人員查閱特定資訊,以便執行其職能。
這個過程設有多項保障措施。授權必須以書面作出,從而清楚記錄誰獲准查閱及其原因。國家銀行必須列明哪些資訊可供查閱,因此各機構不能隨意取用所有資訊。查閱權限也與接收機構的職能掛鉤,而且只授予具名或指定的人員,讓他們須為如何使用這些資訊負責。
第9條也包含兩種特殊情況。若資訊來自在納閩經營業務的申報機構,國家銀行必須授權納閩金融服務局查閱,以免納閩的監管機構被蒙在鼓裡。國家銀行也可授權總檢察長或指定人員查閱資訊,以便處理外國提出的刑事事務互助請求。
除了這些法律渠道,馬來西亞也設立了專門機構來協調打擊洗錢的工作。於2000年成立的全國反洗錢協調委員會(NCC),負責在全國層面協調及監察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工作。它也監督國家風險評估(NRA),評估各行業所面對的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國家金融犯罪中心(NFCC)則匯集警方、反貪會及國家銀行等機構,聯手展開打擊金融犯罪的行動。
與其他國家分享資訊
洗錢活動很少止於國界。罪犯往往把資金轉經多個國家,以掩飾其來源。因此,第10條允許國家銀行與海外的對等機構交換資訊,這些機構稱為「對應當局」,通常是外國的金融情報組。
這有兩種途徑。部長可與外國政府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國家銀行可直接與外國對應當局訂立書面安排。
國家銀行在把可疑交易報告及其他報告轉交給外國當局之前,必須符合幾項條件。第一,國家銀行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資訊與調查或檢控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限制活動融資或本質上相似的罪行有關。第二,雙方必須已訂有書面協議或安排,而外國當局已根據該協議或安排,同意在被要求時與馬來西亞分享類似資訊,確保這是一種雙向關係。第三,國家銀行必須信納外國當局已作出適當承諾,會對有關資訊保密並管控其用途,包括承諾不會把這些資訊用作其他法律程序中的證據。最後,國家銀行必須以書面記錄每一次以這種方式分享資訊的決定理由。
不得把所分享的情報用作證據的規定意義重大。這意味著外國當局可利用從馬來西亞取得的資訊追查線索,但不能直接把它當作證據呈上法庭。這保障了金融情報的機密性。
馬來西亞也透過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它為打擊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制定全球標準。馬來西亞自2000年5月起成為該工作組的區域組織亞太反洗錢組織(APG)的成員,而國家銀行的一名代表也曾在2020年至2022年擔任亞太反洗錢組織的聯合主席。馬來西亞也與其他國際框架及組織合作,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國際刑警組織及東盟。
你的資訊如何受到保護?
金融情報極其敏感,當中可能包含個人的銀行戶口及交易資料,涉及的人也可能完全沒有做錯任何事,甚至永遠不會被控任何罪名。因此,反洗錢法令為這些資訊設下了嚴格的保密規定。
嚴格的保密規定
根據第11條,任何根據反洗錢法令從國家銀行取得資訊的人,都受到兩層限制。在他根據第9條獲得授權期間,他只能與另一名獲授權人員分享有關資訊,而且只能用於與其職務有關的目的。一旦他不再獲得授權,例如轉換工作或退休之後,他就完全不得披露有關資訊,甚至不得為其作任何記錄。實際上,保密義務會伴隨這些資訊一輩子。
有限的例外情況
第12條列明允許披露資訊的情況。主要的例外是,有關資訊可用於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限制活動融資或嚴重罪行(包括外國嚴重罪行)有關的檢控或法律程序。若沒有這項例外,金融情報就永遠無法用來將罪犯繩之以法。
第12條也允許獲授權人員與當事人分享有關其本身事務的資訊。若當事人是公司,則包括其董事和高級職員,以及代表公司準備或向國家銀行提供資訊的人。這是基於公平原則,讓人們在適當情況下可以得知有關自己的資訊。不過,這並不代表任何人自動有權查看國家銀行所持有的一切資訊。
任何人收到與其本身事務無關的資訊,都不得記錄或轉告他人。違反這項規定屬於犯罪,可被罰款最高300萬令吉、監禁最高五年,或兩者兼施。此外,根據這一部分從國家銀行取得資訊的人,一般不能被強制在法庭上出示這些資訊,除非這是落實反洗錢法令本身所必需的。
保護舉報者,並禁止通風報信
法律也保護作出舉報的人。根據第20條,申報機構在舉報可疑交易時,受到保護而無須承擔銀行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律下的責任。對於真誠作出的舉報,它們也受到保護,免於民事、刑事及紀律行動。
與此同時,申報機構不得告訴客戶已有人就他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因為這可能驚動嫌疑人並破壞調查。這稱為「通風報信」,屬於反洗錢法令下的罪行。這就是為什麼銀行不會告訴你它是否已就你的戶口提交報告。
這套系統的成效如何?
馬來西亞的金融情報系統會定期按照國際標準接受評估。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及亞太反洗錢組織發布的2025年馬來西亞相互評估報告中,馬來西亞在運用金融情報方面被評為達到相當高的成效。評估人員肯定了多項改進,例如更廣泛地取得金融資訊、國家銀行金融情報系統(FINS)的升級、資料庫的更好整合,以及金融情報組、執法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更緊密的合作。國內機構也一致對從金融情報組取得的情報質素給予正面評價。
報告也指出了有待改進的地方,包括能否取得有關公司真正擁有人及控制人的準確資訊(即實益擁有權),以及如何更好地運用某些情報來源,例如攜帶現金出入境的申報資料。隨著罪犯不斷尋找新的轉移資金方式,這套系統也必須持續演進。
這對你有什麼影響?
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金融情報系統完全是在幕後運作。儘管如此,了解它如何影響一般戶口持有人仍有幫助。
銀行可能會向你提問。如果你進行一筆大額或不尋常的交易,銀行可能會詢問資金來源或交易目的。這是銀行認識客戶的法定責任之一,誠實回答是最好的做法。
銀行不會告訴你是否已作出舉報。由於禁止通風報信的規定,銀行不能告訴你它是否已就你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不要為了避開舉報而分拆現金交易。把現金存款或提款拆成低於2萬5000令吉的數額,以避開現金門檻報告,本身已屬犯罪,即使這筆錢完全合法也一樣。
保存大額交易的記錄。如果你收到或轉移一筆可觀的款項,應保存買賣協議、發票或貸款信函等能證明資金來源的文件。
你的資訊受到保護。向國家銀行舉報的資訊受到嚴格的保密規定約束,任何濫用這些資訊的人都將面對重罰。
及早尋求法律意見。如果有執法機構聯絡你,或你的戶口被凍結,應盡快諮詢律師。
總結
反洗錢法令第三部分是馬來西亞打擊洗錢行動的引擎室。它把銀行及其他商家所作的舉報,與國內外負責調查及檢控金融罪案的機構連接起來。國家銀行處於這套系統的核心,負責收集資訊、進行分析,並在有理由懷疑涉及不法行為時把資訊轉交出去。
與此同時,法律也承認金融情報十分敏感,可能影響無辜的人。查閱資訊必須獲得書面授權,與海外分享資訊須符合嚴格條件,而任何濫用資訊的人都將面對嚴厲的刑罰。這套系統的設計,旨在打擊罪犯與保護一般戶口持有人的隱私之間取得平衡。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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