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1歲多拿過大馬護照,為什麼長大後卻被認定為 “非公民” ?

法庭案件:Haritharan a/l Mugunthan v Ketua Setiausaha, Kementerian Dalam Negeri & Ors [2026] MLJU 2848
法庭案件编号:W-01(A)-499-09/2023

一個孩子出生在怡保中央醫院,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從小,他在馬來西亞接種疫苗、接受教育,甚至在一歲多的時候就已經取得馬來西亞護照,並曾經使用護照前往砂拉越。然而,當他8歲、就讀小學二年級時,一次普通的文件補辦,卻讓他的身份突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的出生證明上,公民身份一欄被改成了“非公民”(Bukan Warganegara)。

這就是 Haritharan a/l Mugunthan 所經歷的情況。他試圖證明自己應當享有馬來西亞公民身份,但上訴法院最終在2026年6月30日駁回了他的訴求。這起案件最令人震撼的地方在於:他確實擁有一名馬來西亞公民父親,也曾經擁有馬來西亞護照及MyKid相關記錄,但這些行政文件最終仍不足以讓他依據憲法自動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份。

案件的關鍵,首先來自他的父母關係。 Haritharan的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而母親則是泰國人。但在他出生的時候,父母從未登記結婚。更重要的是,他的母親在他只有一歲兩個月左右時便離開,此後一直下落不明。

對一般人來說,血緣關係似乎夠簡單:父親是馬來西亞人,孩子自然也應該是馬來西亞人。然而,在國籍法律中,問題並沒有這麼簡單。法院必須依照聯邦憲法的具體文字來判斷,而不是單純地根據血緣關係或家庭實際生活情況來決定公民身分。

本案涉及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是非婚生子女在憲法下如何決定其國籍。根據聯邦憲法第二附錄第17條文的相關規定,在非婚生的情況下,條文中有關 「父親」 或「家長」 的概念,在確定國籍時並不能簡單地按照一般意義理解為生父。法院的法律解釋最終導致Haritharan無法僅依靠其馬來西亞籍父親來取得公民身份。

換句話說,即使他的生父確實是馬來西亞公民,由於父母在他出生時並沒有合法婚姻關係,他仍然無法單純以父親的馬來西亞國籍作為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據。法院必須執行憲法所規定的法律框架,而不是根據案件本身的同情因素擴大公民身分的範圍。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爸爸是馬來西亞人,所以孩子一定是馬來西亞人」在法律上並不總是成立。對於涉及非婚生、父母國籍及出生登記的案件,父母之間的婚姻狀況可能成為決定性的法律因素。

另一個非常重要的爭議,是Haritharan過去確實曾經獲得馬來西亞護照及其他政府文件。他因此主張,既然政府曾經向他發出護照、MyKid號碼以及相關記錄,就代表政府已經承認他的馬來西亞公民身分。

但法院並沒有接受這種觀點。

法院強調,馬來西亞公民身分的法律來源是聯邦憲法,而不是護照、出生證明或其他行政文件。政府曾經簽發某一份文件,並不代表該行政行為本身能夠創造憲法原本不存在的公民權。

政府方面解釋,相關護照是在當時行政系統尚未完全連網的情況下簽發,因此涉及行政上的錯誤。法院最終認為,即使政府過去曾經犯下行政錯誤,這種錯誤所產生的「合理期待」也不能凌駕於聯邦憲法之上。

因此,本案再次說明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行政機關曾經錯誤地把一個人當作公民處理,並不會因為時間過去了,就自動把錯誤轉化成憲法上的公民權。

這也是為什麼護照並不是所謂的「免死金牌」。護照當然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政府文件,但它本身並不是公民身分的法律來源。如果一個人的公民身分本來就不符合憲法規定,那麼過去曾經拿到護照,並不一定能改變最終的法律結論。

除了父母婚姻狀況及行政文件的問題之外,Haritharan還面對另一個更困難的舉證問題:他必須證明自己在出生時沒有其他國家的國籍。

根據他所依賴的憲法規定,如果一個人在馬來西亞出生,並且在出生時並不具有其他國家的國籍,相關憲法條件可能為其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份提供法律基礎。但問題在於,「沒有外國國籍」必須由申請人以證據證明,而不是僅僅因為一個人沒有外國護照或外國身分證件,就可以推定他從出生開始就是無國籍人士。

本案中,Haritharan的母親是泰國人,而根據泰國國籍法,父母其中一方具有泰國國籍,可能導致孩子透過血緣取得泰國國籍。由於Haritharan無法充分證明自己在出生時並沒有從母親一方取得泰國國籍,因此法院無法確認他出生時屬於完全沒有其他國籍的狀態。

這裡有一個非常容易被誤解的地方:“現在沒有外國身份證件”與“出生時沒有外國國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問題。

一個人在成年後沒有外國護照、沒有外國身分證,並不會自動證明他從出生開始就是無國籍人士。法院關注的是出生當時的法律狀態,以及申請人能否用足夠的證據證明當時究竟擁有或沒有擁有其他國籍。

Haritharan最終面對的,正是這樣的法律困境。他的人生一直與馬來西亞緊密相連,但要透過憲法規定的 「法律運作」 (operation of law)取得公民身份,除了現實生活中的聯繫之外,還必須滿足憲法規定的具體條件,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法院也承認,這樣的結果對Haritharan而言非常艱難。畢竟,他從小就在馬來西亞生活、接受教育,並一直把馬來西亞視為自己的家。然而,法院的同情並不能取代憲法所規定的法律要求。

對Haritharan而言,另一個問題是年齡。憲法第15A條所提供的特別申請途徑,是針對21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於他如今已經成年,這條途徑已經不再適用。

不過,這並不代表他完全沒有其他可能性。法院指出,他仍可考慮透過聯邦憲法第19條所規定的入籍(naturalisation)程序,向政府提出行政申請。由於他長期居住在馬來西亞,這可能成為他未來尋求合法取得馬來西亞公民身份的另一條途徑。

Haritharan的案件提醒所有父母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孩子是否能夠成為馬來西亞公民,不只是看父親或母親是不是馬來西亞人,也不能單純看孩子有沒有報生紙、MyKid甚至護照。真正決定公民身分的,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法律條件。

尤其是涉及非婚生子女、外國籍父母、出生登記錯誤、身分資料不完整或長期持有錯誤行政文件的家庭,更應該儘早釐清孩子在出生時的法律身分。因為隨著時間過去,尋找失聯的父母、確認父母國籍,以及證明孩子出生時究竟是否擁有其他國籍,都可能變得越來越困難。

這宗案件最值得記住的一句話,也許就是:「曾經被政府當作公民,並不等於法律上就是公民。」 在國籍案件中,行政記錄可以成為重要證據,但最終決定公民身份的,仍然是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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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Divorce, Child Adoption, Will, Probate & LA, CIPAA, Civil & Corporate Litigation, Debt Recovery, Defamation, Ta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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