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代孕相关案例 (Article)

法定亲权与性别 (英国案例)

申请人TT(Freddy McConnell)出生时登记为女性,但后来以男性身份生活。2017年,他获得了 性别认可证书(GRC),确认其法律性别为男性。此后不久,TT在一家生育诊所接受了宫内人工授精(IUI),怀孕并于2018年生下儿子YY。

当TT试图登记出生时,总登记官告知他,因为他生下了孩子,法律要求他必须被登记为 “母亲”。TT提起司法审查,寻求被登记为“父亲”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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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推理与分析 (英国案例)

该案源于地方当局在母亲被指控身体虐待其五名子女(A、B、C、D和E)后提起的照护程序。虽然较大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E的未来是争议的主要焦点。E在母亲与婴儿同住的寄宿单元中度过了其19个月的全部生活,那里的照护被描述为“良好”,且她们之间存在“温暖且特别牢固的关系”。尽管如此,地方当局以母亲过去虐待其兄姐所带来的未减轻风险为由,申请了E的收养安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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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人权) (英国案例)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他是申请人父亲的生物学儿子。Z使用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受孕,并由美国一位未婚代孕母亲孕育。在之前的听证会(Re Z (第1号))中,法院因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明确要求申请必须由 “两个人” 提出而拒绝了父亲的亲权令申请。因此,Z仍然是法院的监护对象,因为父亲在现有的代孕框架下无法被合法承认为其唯一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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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申请人的资格不符 (英国案例)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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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拖延 (英国案例)

申请人D(生物学父亲)和G(委托母亲)于2006年和2009年在 加利福尼亚州 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他们的孩子A和B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后不久,这个家庭就使用英国护照返回了英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们 完全不知道 英国法律要求获得亲权令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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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效 (英国案例)

一对英国已婚夫妇B和P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他们的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然而,父母完全不了解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申请 亲权令 的法律要求。

当X进入英国并且父母寻求法律建议时,《2008年HFEA》第54(3)条 规定的 六个月法定时效 已经届满。因此,根据英国法律,生物学父亲没有合法权利,而印度的代孕父母仍然是孩子“所有目的”的法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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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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