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代孕相关案例 (Article)

域外效力 (英国案例)

申请人是一对定居于英格兰的夫妇,他们在乌克兰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代孕母亲是一名已婚乌克兰女性,她接受了胚胎植入,该胚胎由男方申请人的精子与一名匿名捐赠者的卵子结合而成。根据乌克兰法律,申请人自孩子出生起即为法律上的父母;然而,依据英国《1990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案》,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才是法律上的母亲与父亲。这导致了一种“严峻”的局面:这对双胞胎实际上处于既无国籍又无父母的状态,滞留在乌克兰,直至获准获得酌情许可进入英国以进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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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撤销 (英国案例)

申请人X和Y是一对同性伴侣,他们在圣巴塞洛缪医院(诊所)寻求生育治疗。X于2010年生下他们的第一个孩子C1。双方父母均意图让Y成为法定父母,并相信他们已经签署了所有必要的HFEA同意表格。多年后,诊所通知他们,在他们的记录中找不到签署的表格PP(伴侣同意成为父母的表格)。

根据诊所和他们之前的律师的建议(他们认为这是唯一的补救措施),Y于2014年正式收养了C1,以巩固其法律地位。然而,在随后的法律发展(特别是 Re Case A 案)之后,父母意识到他们可能从一开始就是法定父母,并寻求撤销收养令,同时获得正式的亲子关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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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原则 (英国案例)

该案涉及一对同性伴侣X和Y,他们在一家持牌诊所接受了体外受精治疗。Y(妊娠母亲)生下了使用X的生物学卵子受孕的双胞胎。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为使X被承认为法定父母,必须签署特定表格:妊娠母亲必须签署 表格WP(同意其伴侣成为父母),伴侣必须签署 表格PP(同意成为父母)。

由于诊所的行政错误,伴侣双方 意外互换了角色:Y签署了表格PP,X签署了表格WP。此外,Y与另一名女性(CP)存在 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她们已分居。根据《2008年HFEA》第42条,民事伴侣被推定为法定父母,除非能证明其未同意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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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限制(代孕者同意) (英国案例)

委托父母A和B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B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双胞胎C和D于2011年12月出生,并于2012年被带到英国。父母在返回后不久分居,但直到2014年仍住在同一所房子里。他们完全不了解申请亲权令的要求,认为印度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父母)足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直到在分居以及2014年 Re X (A Child) 案判决后寻求法律建议时,他们才意识到需要提出申请。当他们在2014年11月申请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截止日期17个月,且父亲住在另一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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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福利是核心考量因素 (英国案例)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在经过漫长而艰辛的16年求子之路(包括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后,转向俄罗斯进行国际代孕。他们的儿子C于2012年出生,是与一家俄罗斯机构签订协议,使用丈夫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孕育的。这对夫妇向该机构支付了€50,000,其中一部分用于代孕母亲的费用和补偿。C出生后,父母最初在申请英国护照时未透露代孕事实,担心无法将孩子带回家;然而,在获得最新法律建议后,他们向当局作了全面披露,并返回英国寻求亲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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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的目的性解释 (英国案例)

委托父母是一对定居在英国的已婚夫妇,他们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由于父母不了解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的具体法律要求,他们直到2014年2月才申请亲权令——远远超过了该法第54(3)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根据印度和英国法律,代孕父母最初都被视为法定父母,这使得委托父母尽管与X有生物学关系和日常照顾,却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利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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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福利与保障分析 (英国案例)

申请人是一对居住在英国的同性伴侣(A和B),他们希望通过一家塞浦路斯代孕机构组建家庭。虽然该机构总部设在塞浦路斯,但代孕涉及在北塞浦路斯进行胚胎移植,使用的是来自“Y国”的代孕母亲(X),而Y国是不允许同性代孕的司法管辖区。根据该机构“为避免复杂化”的建议,申请人A以单身人士身份申请,这对伴侣被鼓励向代孕母亲和外国当局隐瞒他们的关系。孩子Z最终于2023年1月在“W国”出生,在那里A和代孕母亲被登记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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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年龄与未来规划 (英国案例)

申请人在申请时均为 72岁,已退休。在2020年他们唯一的儿子因癌症不幸去世后,他们决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始代孕之旅。一个孩子B于2024年1月出生,使用了 K先生的精子 和捐赠卵子。虽然申请人已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的出生前令,确认他们为法定父母,但根据英国法律,妊娠代孕母亲(Z女士)及其丈夫仍是法定父母。申请人于2024年3月带着B返回英国,并申请亲权令以巩固他们与孩子的终身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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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失误与意图 (英国案例)

该诉讼源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的一次审计,审计显示 46%的持牌诊所 在关于父母同意的记录中发现了“异常”。根据 《2008年HFEA》第37和44条,非生物学伴侣的法定亲权取决于母亲和伴侣在 治疗开始前 提供书面同意通知。在所处理的七个案例(A-F和H)中,孩子们在成功治疗后出生,但所需的HFEA同意表格(表格WP 和 表格PP)要么丢失、放错地方,要么包含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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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Edward Ng 黄志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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