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推理与分析 (英国案例)
该案源于地方当局在母亲被指控身体虐待其五名子女(A、B、C、D和E)后提起的照护程序。虽然较大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E的未来是争议的主要焦点。E在母亲与婴儿同住的寄宿单元中度过了其19个月的全部生活,那里的照护被描述为“良好”,且她们之间存在“温暖且特别牢固的关系”。尽管如此,地方当局以母亲过去虐待其兄姐所带来的未减轻风险为由,申请了E的收养安置令。
该案源于地方当局在母亲被指控身体虐待其五名子女(A、B、C、D和E)后提起的照护程序。虽然较大孩子的安排基本已定,但最小的孩子E的未来是争议的主要焦点。E在母亲与婴儿同住的寄宿单元中度过了其19个月的全部生活,那里的照护被描述为“良好”,且她们之间存在“温暖且特别牢固的关系”。尽管如此,地方当局以母亲过去虐待其兄姐所带来的未减轻风险为由,申请了E的收养安置令。
申请人A和B是一对居住在英国的同性伴侣,他们希望通过一家国际代孕机构组建家庭。根据该机构的建议——因为代孕国家(Y国)不允许同性伴侣安排,为了“避免复杂化”——A以单身人士身份申请。这对伴侣支付了€64,000的“高级套餐”费用,最终总额约为 €71,500。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他是申请人父亲的生物学儿子。Z使用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受孕,并由美国一位未婚代孕母亲孕育。在之前的听证会(Re Z (第1号))中,法院因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第54条 明确要求申请必须由 “两个人” 提出而拒绝了父亲的亲权令申请。因此,Z仍然是法院的监护对象,因为父亲在现有的代孕框架下无法被合法承认为其唯一父母。
本案涉及一名儿童Z,于2014年通过代孕安排出生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该孩子使用 申请人父亲的精子 和匿名捐赠者的卵子受孕。尽管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确立父亲的唯一亲权并免除代孕母亲的所有法律权利,但 英国法律仍将代孕母亲视为法定母亲。返回英国后,父亲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第54条 寻求亲权令,以巩固其法律地位。
申请人D(生物学父亲)和G(委托母亲)于2006年和2009年在 加利福尼亚州 签订了妊娠代孕协议。他们的孩子A和B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出生,每次出生后不久,这个家庭就使用英国护照返回了英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D和G是法定父母,但他们 完全不知道 英国法律要求获得亲权令以巩固他们在英国的地位。
申请人AB和CD是一对英国同性伴侣,于2011年在印度签订了代孕协议。双胞胎E和F于2011年10月出生;经DNA确认,AB是生物学父亲。这个家庭最初居住在澳大利亚,并在那里获得了养育令,之后于2014年返回英国。
一对英国已婚夫妇B和P在印度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使用了父亲的精子和捐赠卵子。他们的孩子X于2011年12月出生。然而,父母完全不了解根据 《2008年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HFEA 2008) 申请 亲权令 的法律要求。
当X进入英国并且父母寻求法律建议时,《2008年HFEA》第54(3)条 规定的 六个月法定时效 已经届满。因此,根据英国法律,生物学父亲没有合法权利,而印度的代孕父母仍然是孩子“所有目的”的法定父母。
本案涉及双胞胎儿童,他们于2012年7月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父母是两名英国男性MP和AH。这两个孩子通过妊娠代孕方式受孕,使用匿名卵子捐赠者和两名申请人的精子。相关安排由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商业组织协调
申请人是一对同性伴侣:A,出生于波兰;B,出生于美国。在田纳西州共同生活(该州不承认他们的结合)后,他们于2008年移居英格兰,以生活在一个为同性家庭提供法律保护和包容的司法管辖区。他们在英国定居,共同经营生意,并切断了与美国的所有经济联系。
申请人是一对夫妇,他们经历了长达 16年 的求子之路,在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进行了15次不成功的体外受精周期。最终,他们在莫斯科签订了一份代孕协议。孩子C使用 丈夫的精子 和一名匿名俄罗斯捐赠者的卵子受孕,由一位已婚的俄罗斯代孕母亲孕育。
申请人向一家俄罗斯机构支付了总计 €50,000 的费用。其中,代孕母亲收到约4,324英镑作为费用,8,812英镑作为补偿。C于2012年出生后,申请人在俄罗斯照顾了孩子六个月,然后返回英国。根据俄罗斯法律,申请人被认定为法定父母,而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没有父母权利。